未成年社区矫正中去标签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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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社区矫正中去标签化研究摘 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受到社会的重视, “李天一案件”更是受到了媒体的全程追踪。但犯罪年龄的不断提前让我们不得不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加强重视程度。作为祖国的未来,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采取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方式,并建立各种机制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本文研究目的在于说明为未成年人专门制定社区矫正条例的必要性,帮助未成年犯去除社会或者自己贴在未成年人身上的犯罪标签,以更好地让其重新回归社会的大家庭。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 社区矫正 去标签化 作者简介:施陈继,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方向: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

2、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91-02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研究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就得先从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开始谈起。和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没有那么多的预谋与策划,更多的具有特发性和偶然性。研究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和犯罪过程,我们可以将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归结于以下几点: (一)未成年人的自身心理发育不成熟 未成年人社会经历少,身心发育不够成熟,受外界环境影响大。处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思维较为简单,有很大的动荡性和可塑性。他们往往感情大于理性。所以我们更多的时候可以将未成年人的犯罪理解成为一种失足行为。我们发现未成年犯罪中男性比例远高于女

3、性。 (二)家庭环境影响未成年人成长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环境进行调查,发现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家庭环境主要为这几类。第一类是父母离异和留守儿童。这类人群从小缺少父母的关爱,父母由于工作的原因常年不能陪在孩子的身边。 第二类是父母对于孩子过于宠爱。我们发现,这些犯罪的孩子大部分是独生子女,有的家庭条件还是相当不错。家庭对其的溺爱,很容易让孩子养成了骄横跋扈的性格,这让他们容易与周边人发生冲突不易相处。 第三类是家庭成员存在不良习性。家庭成员中有酗酒、赌博、殴打等不良习性,而未成年人具有极强的学习性与可塑性,在平时家庭生活的耳濡目染中极易染上这些不良习性。 (三)学校教育机制的偏差 我们基本上可以发

4、现,大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其文化水平都不高,基本上都只有初中甚至小学文化。而他们平时在学校中的成绩也都是处于中下水平,学校基本将他们划归于“差生”一类,对其缺少重视。于是乎这批学生直接自暴自弃,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接触,在他们的错误引导下染上了恶习,而学校又不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就容易让其不断向不健康的方向发展。 (四)社会环境的不良浸染 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充斥着各种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思想。拜金主义、享乐 主义、浮夸思想攀比心理等都在不断影响着孩子在学校中学到的积极向上的心态。意志不坚定的未成年人就极易容易受到这些想法的污染。二、社区矫正的作用 目前在我国,社区矫正主要的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

5、、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上服刑的人员。由此可见社区矫正的主要人群均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自 2003 年我国开始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已经在我国发展了10 年,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2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更是让社区矫正制度化和规范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秉承“三不三多”的工作指示: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账,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扶,很好的帮扶了一大部分轻微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在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关心下,一批批失足少年重新回到了正常的

6、生活轨道。 三、社区矫正现存的不足 在社区矫正实行十周年之际,我们回顾社区矫正发展的十年历程,我们发现社区矫正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矛盾。 首先是自然是社区的群众对于制度的不认同。社区群众认为,当社区群众与犯罪分子接触过程中,往往戴着一副有色眼镜,这种影响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为严重。未成年人依然被标签化,由于之前失足造成的小错却成为其一生的印记,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他们选择逃避。 除此之外,社区矫正人员心理依然存在着障碍。虽然他们依然生活在自己所在的社区,但是由于自己曾经有过的犯罪行为,他们往往会自我标签化 ,认为自己作为一个犯罪分子与别人不一样。尤其是自尊心更强的未成年人,他们由于

7、犯过这样的错之后觉得自己无法抬头去面对这个社会,也无法面对自己周边的亲人,更无法去面对受害者。 四、去标签化的必要性 我们看到,每年的未成年人犯罪都不在少数,也有成批的未成年人在社区之中接受教育与矫正。在这种与社会时刻互动的情况下,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教育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为未成年撕除犯罪的标签首先符合我国“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能使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相比较于严厉的监禁刑,社区矫正为未成年人纠正犯罪错误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一道高墙使失足少年被隔绝在当代社会之外,对于这些有着十足的好奇心的孩子而言,身心发展是不利的。 其次为未成年人撕除标签能够为社区矫正未成年

8、人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下,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重新塑造会起到一个良好的促进作用,反之亦然。 五、去标签化的探索:未成年人轻罪封存制度 国家开始注意到犯罪分子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员被标签化的问题,所以在酝酿一套未成年人犯罪封存的制度,以更好的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长期以来, “前科报告义务”是刑法留在刑满释放人员身上的烙印,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如果犯罪获刑就会成为其一生抹不掉的污点,而这个污点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生活都会为他设下重重阻碍。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断乳期” ,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如果能及时消除司法过程给其带来的不良标签效应,引导他们顺

9、利度过这一“冲突期” 、 “反抗期” ,失足少年就不难重新回到人生的正轨上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但是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太大的难度。在缺少成文法规定的前提下,构建未成年人轻罪封存制度仍存在障碍。刑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就与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着本质冲突。在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之下,未成年人轻罪封存制度没有立足之地。而且对于制度中涉及到的考察机构和决定机构等都无法确定,并且也无法明确各部门在配合分工方面的职责范围,操作起

10、来必然会有极大的遗漏与误区。因此,制定相关法律或者修改现有的法律是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有条件消灭的前提和基础,以做到有法可依。轻罪封存或者消灭制度的施行会是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员去标签化的重要进步,大家不了解你的过往,就会减少太多社会带来的舆论压力。 六、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 (一)落实封存制度与颁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我们认为,去标签化的关键,是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才是重中之重。之前提及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其本质上是与刑法第一百条相冲突的。司法机关之所以这样做,更多是出于人治。只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才能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而当下社会对于未成年的社区矫

11、正,基本上是与未成年人等同对待,这就难以针对未成年群体的特殊性进行针对式矫正,这样的教育效果也就自然不尽如人意。我国逐年加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得到了广大社会的重视。所以如何将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法律化将会是立法机关的工作方向。修改刑法 、 刑事诉讼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使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制度能适用相关内容。 (二)司法机关矫正机构与矫正人员的配合 司法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轴心力量,需提高社区矫正实践质量。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采取适用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措施,完善社区矫正的运作机制,组织协调社团组织、居委会以及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并监督未成年人社区

12、矫正工作。科学配置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方式必要针对未成年犯的特征明确一些基本的社区矫正方式,如可以以教育、管理、监督、刑罚执行方式变更、考核等为主要环节,规定教育的内容、管理的方式、监督内容、矫正质量评估等。 (三)社会的力量 首先,在学校教育中,全面切实推行素质教育,不歧视、偏袒学生,对学生不良行为及时合理的纠正,加强法制教育,增加心理方面的辅导课,建立心理咨询中心等。 其次,在家庭教育中,监护人充分履行其重任和义务,建立和完善家长责任制,家长不偏袒,溺爱、虐待未成年人,自身也树立良好的形象,维护家庭和谐。 再次,从社会上看,要明确社会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危地区的治安管理,对网吧、歌厅

13、等严格管理,净化娱乐场所;肃清不健康的文化市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搞好法制宣传,对于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是相当重要的。 最后,在合适地区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的矫正机制。我国传统的劳教、少教管理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对现今未成年人矫正和改造的要求,建立社区矫正机制是一项有效方法。例如增加社区服务点、文化和技能培训站等。 我们可喜地看到多地已经在推行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我们也了解到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在不断地成熟与完善。但我们仍然焦虑地意识到,专门为未成年人修订社区矫正的法规已迫在眉睫。作为这个社会的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我们不能让他们因为自己曾经的无心之过而受到社会的排挤与歧视,更不能将他们推向故意犯

14、罪的道路。用社区的力量拯救失足少年是进步,请将这个进步继续下去。 注释: 对此理论上总结为“标签效应” ,与之对应的“标签理论”认为社会把某些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并给它们贴上犯罪的标签。长期下去,被贴标签者便会认可这种标签,进而变成职业犯。 参考文献: 1陈和华主编.刑事心理学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2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版. 3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4孙红玲.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江苏经济报.2011-04-20. 5张琼.挽救“失足”者减少“千古恨”.法制晚报.2012-05-16. 6王文晓.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会调查制度研究.燕山大学.2012 年. 7张吴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研究.华东理工大学.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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