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何以成重大疑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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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小案件何以成重大疑案江苏省公安厅督办的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职务侵占案,在 4 年间,公安机关三次报捕三次被检察机关驳回。在公安厅指定异地管辖后,这桩再度侦查完毕的案件又一次撞上了报捕被驳回的壁垒。 2013 年年初,发生在江苏省淮安市的一起职务侵占案继续着它的程序旅行。 1 月 8 日晚上 8 点多钟,罗华恩置身两台摄像机的镜头下。看到自己的影像呈现在数台监视屏上,他的手一直在微微抖动。 罗华恩身处的环境,是江苏南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个案件告知会的会场。这次告知结果直接决定着他作为受害人的一起刑事案件的走向及数千万元资产是否能被追回。 罗华恩被告知:其所报案的陈理华涉嫌职务侵占案经过侦查,公安机

2、关初步认定陈理华涉嫌挪用资金罪、同案嫌疑人徐凤娟涉嫌职务侵占罪并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罗华恩还被告知,他所举报的巨额资金被侵占问题,已有 1000 多万元的去向被查明,再次的司法审计结果显示,陈理华确实占有公司的巨额资金。这部分资金并非像陈理华所称用于公司的开支,而是被陈理华用于到韩国购买废铜,至今未归还公司。 南通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告知上述结果后,罗华恩悬着的心只放下了一半。他的另一半心之所以悬着,是因为还需等待南通市检察院是否同意对陈理华批捕。 艰难的立案 罗华恩是一名浙江台州籍商人。早在 2003 年 5 月,他和同乡陈理华各出资 400 万元,在江苏淮安注册成立了江苏前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3、司(简称前程公司)进行房产开发。 前程公司成立后,身为公司总经理的陈理华捕捉了一个潜藏巨大商机的地产项目位于淮安市火车站对面的 120 亩熟地。熟地,是房地产业内术语,指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不用拆迁且用地、规划等手续完备的地块。在这块地盘上若建成商贸城,将比普通住房项目的利润高出数倍。陈理华计划在此建设台州商城。他将项目意向告诉罗华恩后,罗对在此地开发台州商城项目十分认可。 之后,台州商城项目如期开工。到 2004 年年底,商城地产项目建设完成并开始出售。出于对同乡陈理华的信任,罗华恩让陈理华全权运营前程公司,罗仅担任公司监事且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 台州商城项目进行到 2008 年年初,陈理

4、华告诉罗华恩,房产项目销售情况不好。 2008 年 4 月,罗华恩以顾客身份来到台州商城售楼处,询问商铺还剩多少时,售楼处的人告诉他,商铺销售已到尾期,这与陈理华所述情况反差巨大。 据罗介绍,台州商城项目完成后盈利达亿元之巨。他紧急追问陈理华销售及盈利情况时,陈理华却告诉他这一项目亏损了 2000 万元。罗欲查账,对方却要他先拿 1000 万元弥补亏损后方可查账。 再三协商无果,罗华恩以公司监事身份强行把公司账册带走,而后交由浙江省台州市一家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表明,4000 多万元资金去向不明。 自此,陈理华涉嫌侵占公司资产的问题浮出水面的同时,一起职务侵占案也开启了它 4 年的曲折

5、旅程。 感到受骗的罗华恩就前程公司 4000 多万元款项的流失问题向江苏省公安厅报了案。2008 年 5 月 12 日,他又向淮安经侦支队报案,控告陈理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前程公司资金 4000 多万元的问题。4 个月过去后,淮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迟迟未予立案。据悉,罗华恩曾就淮安警方不立案反映至江苏省公安厅。于是,此案升级为江苏省公安厅督办案件。 2008 年 9 月 1 日,淮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陈理华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立案侦查。 案件的 4 年旅程 在罗华恩看来,他提起控告的是一起简单明了的职务侵占案。但在此后的 4 年间,该案的旅程却异常复杂:陈理华先后三次被公安机关报捕,均被当地检察院驳回

6、。 在经过立案侦查后,淮安警方于 2008 年 11 月 15 日将陈理华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22 日,淮安市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09 年 8 月14 日,淮安市检察院对淮安警方的第二次报捕又未予批准;2009 年 8 月21 日,淮安警方对此提起复议、复核程序,淮安检察院及江苏省检察院均维持不逮捕决定。 2010 年 2 月 23 日,在掌握陈理华新的犯罪事实后,淮安警方直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同年 10 月 20 日,淮安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2 年 8 月,淮安市公安局第三次提请批准逮捕陈理华,淮安检方第三次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一桩证据确凿的职务侵占案件,公安和

7、检察两家的观点何以如此南辕北辙?”罗华恩坚持认为“其中有人为的因素在作怪” 。他说:“权力所到之处,交易即可产生。 ” 陈理华案件在淮安市“三起三落”的经历,促使督办此案的江苏省公安厅作出将案件异地管辖的决定。 2012 年 9 月 30 日,江苏省公安厅决定将此案指定南通市公安局管辖。法律与生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南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手此案后,对案件重新进行了全面侦查。 在侦查工作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后,2013 年 1 月 8 日晚上 8 点左右,由江苏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省经侦总队负责此案的副总队长、南通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和南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正、副支队长以及承办此案的民警共 8 人,向

8、罗华恩进行了案情告知。这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案情告知会场景。 罗华恩在告知会上的担心并非多余。他在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说,告知会召开的当天下午,他得到准确消息,陈理华案件的原办案机关淮安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一把手正赶往南通。他在后来得知,他们为了陈理华的案子“共同拜会了南通市委的一位重要领导” 。 “我原来还只是怀疑,现在总算明白了,淮安市公安局面对省厅的高度关注,采取的是阳奉阴违的方法,淮安市检察院心领神会,很容易就找到了不批捕、不起诉的理由,两家不是南辕北辙,其实是同出一辙。如果此案不存在问题,南通方面的办案结果与淮安方面没有利害关系,淮安公检两家的一把手有必要这样做吗?”罗华恩的语气中充

9、满愤怒。 虽然出现这一插曲,罗华恩依然相信南通市公安局会排除干扰、秉公办案。他说:“案件移到南通市以后,三个月期间,南通市公安局组织了大量的警力,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三次亲赴南通指导办案,省经侦总队负责此案的副总队长更是坐镇南通全力侦破此案。 ” 在告知会上,警方特别说明:南通市公安局已认定陈理华涉嫌挪用资金罪、徐凤娟(同案嫌疑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确凿充分,公安机关已提请检察院批捕。 告知会的召开,令罗华恩十分感动:“虽然检察院没有同意逮捕,我一直认为省公安厅及南通市公安局已经尽力了。 ” 本刊记者获悉,此前,如此郑重的告知会在江苏并无先例。可惜,据了解,这一次,案件同样“卡”在检察院的门槛

10、上。 案件回到原点 在公安机关举行告知会的第二天,罗华恩得知,案件的异地管辖地南通市检察机关对陈理华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2013 年 1 月 9 日,陈理华从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据罗华恩介绍,陈理华曾对他人说,他在“南通市公安局曾供述向十多位公职人员行过贿,现在想来有点儿后悔,要不惜代价将这份笔录收回来或销毁” 。这一情况,罗“已向省公安厅及南通市局进行了反映” 。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显示,从 2008 年 6 月开始,陈理华及其家人名下,以现金方式提取了 4000 万元左右的款项。其中,单笔百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提款额达 2000 万元左右。 “如果这些现金的去向查清了,陈理华在外发出的在淮安、在江苏,罗华恩是告不倒他的狂言,也就找到真正的原因了。 ”罗华恩说。 本刊记者从南通市检察院获知,该院把这起案件当做“特大疑难复杂”案件来对待,通过非正常的办案程序来处理他们在对案件作出不予逮捕的处理决定后,又报到江苏省检察院进行请示。 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职务侵占案,历经 4 年程序旅程后,就这样又回到了原点。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 2013 年 3 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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