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刑事诉讼法评述与展望【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已经于今年 1 月 1 号正式开始实施,在证据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与特别程序等等方面进行了诸多调整,虽还有进行改进的地方,但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化进程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进步;展望 前言 今年 1 月 1 日,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实施,这部有着“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 ,此次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 100 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 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 290 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这对于更好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其中几个亮点
2、方面进行评述,说明其进步性。 一、证据制度修改更明确、完善 原刑事诉讼法 (简称旧法 ,下同)中,对于证据的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理论界普遍认为,把证据笼统定义为真实,于客观情况不符,且将证据说成是一切事实,也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基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各类各种信息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因此,修改后的第 48 条对证据的传统定义做了重大修改,把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据此,证据成了反映案件事实的载体,而非案件事实本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材料”取代“事实” ,消除了旧法中的逻辑矛盾,同时也标志着人们对于证据的认识由过去的实质
3、理性转向形式理性。 在证明标准上,旧法 46 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 “确实、充分”的确定,却很模糊,修正后的第 52 条对旧法第 46 条进行了扩充,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本次修改除了将证明标准进一步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外,又通过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并部分确立了严格证明原则。 修改后的第 54 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公检法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义务。作为
4、一个法治国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和历程。虽尚存在不如人意的地方,但瑕不掩瑜,世界上任一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都经历了一个从确立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二、刑事辩护制度修改律师与当事人权利保护 辩护职能的完善与否是一个国家诉讼制度进步与民主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刑事辩护制度,最大亮点莫过于确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1(P.49)修改后的第 36 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此项条例的修改,完善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且修改后第 37 条中,增加了一个通信权以及会见
5、时不受监听的权利,有关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仍然没有改变。此举虽然象征意义要大于实质意义,但在刑事辩护制度中是一个进步。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修改后的第 37 条与第 38 条,关于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中,阅卷权范围得到了统一,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便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实质性的卷宗材料,比律师法的规定更进了一步。并在第 39 条,在申请调取证据上进行规定,是对前两条进行完善。另一个亮点是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原来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由过去的死刑案件扩大到无期徒刑。修改的第 34 条还增加一种援助对象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律援助从侦查阶段开始,没有钱请律师的情况下可以请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义
6、务的当事人是不需要付钱的。这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 三、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修改向科学执法转变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领域对被告人人权影响最大的部分,在实践中,超长的羁押时间、过高的羁押率、取保候审的虚置、监视居住成为变相羁押等问题一直遭到学界的诟病。此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上述问题进行诸多修改,是对问题的长足改进。 修改后的第 80 条在旧法第 60 条基础上,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完善与细化。在审查批捕程序上,修改后的第 87 条在三个方面进行了强化,一是增加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 二是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三是加强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2(P.8)在完善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
7、问题上,旧法并未对二者加以区分而规定了相同的条件,这次修正对二者适用条件加以区别,把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了不同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强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的监管与执行,主要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监管不严,执行不力等问题。修改后第 77 条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执法人员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不严格执行,贻误案件办理的,依法追究责任” 。 从上来看,修改后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更加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强化了对于公权力的约束。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可促进公检法机关科学执法,维护司法环境的公平正义。 四、关于侦查程序的修改惩治犯
8、罪与保障人权 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刑事犯罪的攀升与犯罪手段的智能化、技术化,已经成为现实,这要求在这一问题上,不仅侦查观念要更新,而且侦查模式、技术手段更要更新。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的双刃剑,既关系到犯罪的控制又关涉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应当缜密设计,以防止权力滥用给犯罪嫌疑人权利造成侵害 。3(P.26)新刑事诉讼法做了两方面的改进。一方面,修改后的第 147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检查机关适用技术侦查的条件,并在第 148 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种类、对象和期间。另一方面,为维护公民权利,在修改后的第 149 条进行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说明,采用技术侦查要严格执行标准,依法进行
9、;涉及的相关秘密信息,要保密;不能用于其他的用途。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程序的修改,一直致力于尽量减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大诉讼目标的冲突,在侦破大案、难案方面为司法人员提供了很好的行动指导,同时减少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生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的情形。 五、关于特别程序的法典化 根据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基于特殊案件自身特征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轻微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四种特别程序,改变了该类案件无法可依的现状,填补了我国特殊案件司法制度的空白。 修订后的第 263 至第 267 条规定了未成年犯罪
10、的诉讼程序,并在第272 条中规定年人犯罪案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规定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人文精神;修改后的第 274 至 274 条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程序,既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纠纷,又节约司法资源。修改后的第 277条至 280 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了规定,这既有助于对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进行打击和惩治,也实现了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对接。修改后的第 281 条、第 282 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该规定对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六、总结与展望 总之,新刑事诉讼法较之旧法有了广泛
11、的变动,从理念更新到制度变革,从权力制约到权利保障。旧法中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理念占主流。新刑事诉讼法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实现了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理念的再次升华,并真正形成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这是司法建设的一大进步。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还存在着一些令人遗憾的地方,如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与三审终审制等等方面,但有理由相信,随着司法建设的不断深入与完善,在不久的将来,这些遗憾都能得到弥补,而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也将越来越健全。 参考文献: 1叶青,王晓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述评J.上海大学学报,2012(29):42-59. 2闵春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完善的基本方向以人权保障为重心J.政法论坛,2012(30):25-30. 3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J.人民检察,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