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形势下“检税共建”的途径和方式摘 要 为有效遏制地方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规范权力运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加快依法行政前进步伐,促进延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工作以及深化“行刑衔接”领域合作,本文认为,延庆检察机关与地税机关应尽早将“检税共建”提上工作日程。 关键词 检税共建 途径 方式 作者简介:李凯,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何鑫博,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何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
2、4)1-268-02 一、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并落实 一是健全完善延庆县检察院和延庆县地税局联席会议制度,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联席会议由双方轮流主持召开,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遇有重大事项、重大案件、重要决策或认为必要时,由双方主管领导主持召开。 二是规范联席会议的内容,主要是通报各自履行职能和开展工作的情况;通报双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研究解决的对策;协商双方在协作配合中的有关事宜,研究讨论处理案件中的有关法律、政策问题,交流有关信息。 三是规定联席会议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经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形成书面文件或载入会议纪要,该意见对各自工
3、作具有指导作用,双方应参照执行。 二、制定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一是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待群众举报、投诉,或发现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后,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 二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举报,或侦查中发现的涉及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经查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向地方税务机关通报,并可请求提供相关材料和协助侦查。 三是检察机关对经初查或侦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未予立案或在立案后做出撤销或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可与地方税务机关交换意见;对认为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连同有关材料一起移送地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的
4、规定,将检察建议和有关材料移送相应主管机关处理。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向检察机关通报。 四是双方在查处案件、适用法律过程中,应当注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综合运用,避免双方在打击违法违纪活动中出现漏洞。地方税务机关在办案中,遇有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遇有企事业单位违反税收法规、破坏税收征管秩序,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应当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三、加大业务工作中的配合力度 一是双方应利用自身业务方面的资源条件,为对方的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支持。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凡接到对方提出的协查请求,或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及法律依据的,应当及时予
5、以协助;需要人力物力支援的,应当及时做出安排;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双方联合行动时,可经双方协商,共同制定行动方案,按照分工,配合行动。 二是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需要进行整改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发案单位和相关部门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应当认真处理或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情况向检察机关反馈。 四、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国家培养一名干部非常不容易,一名干部如果出现问题,对本人、对家庭、对单位、对国家,都是巨大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预防职务犯罪比查办职务犯罪更重要。因此,还是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工作。为此,检税双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检察机关和地方
6、税务机关应当发挥各自的优势,深入研究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动态及规律,针对地税系统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书面调查,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措施和对策,为领导正确决策服务。并注意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地方税务机关制定、出台有关规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需要。必要时,可与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完善;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涉及地方税务机关方面专门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也可请地方税务机关协助论证。 三是检察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双方开展预防、查办职务犯罪
7、的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效能。地税机关应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本单位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中。检察机关要采取举办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或专题展览、参观教育基地、提供法制宣传材料和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通过讲解反腐倡廉形势,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强化对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地税干部进一步了解法律知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五、深化“行刑衔接”领域合作 2011 年,由延庆县检察院和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召开了全县“行刑衔接”工作动员部署大会,并搭建了全县“行刑衔接”
8、联席会议平台。今后检察机关应和地税机关一起,依托本县“行刑衔接”平台深化“行刑衔接”领域的合作。关于该项工作,应清晰把握两点,从而明确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是该项工作的开展是大势所趋,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重视。2011 年 2 月 9 日,中办、国办联合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应该讲规则是非常高的,这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最主要依据。 二是到目前为止,延庆县的“行刑衔接”工作在全市 16 个区县中开展得比较好,既召开了全县大会、下发了文件、搭建了平台,也开展了对工商、国税、药监、质监、国土、住建委、农业局等七家第一批重点行
9、政执法单位的监督检查,而且还通过“行刑衔接”平台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1 件 1 人。即便如此,仍然有很多难点亟待破解。比如“行刑衔接”网络信息共享平台还未建立起来,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信息还没有与司法机关完全共享互通等等。 至于如何依托“检税共建”具体做好“行刑衔接”工作,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检察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依托本县“行刑衔接”平台和检税共建平台开展深化“行刑衔接”领域的合作。地方税务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本县有关“行刑衔接”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向检察机关备案。 二是地方税务机关对已作出行政处罚,但对是否涉嫌犯罪存在争议的案件
10、,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检察机关抄备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相关案件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咨询意见。检察机关对于地方税务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案件材料,书面咨询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认真研究,在受理之日起7 日内提出是否移送的回复意见。 三是地方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可以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于地方税务机关建议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决定是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立案
11、监督建议的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的,应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四是定期研讨我县地税管理工作中与“行刑衔接”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参与筹建我县“行刑衔接”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研究制定我县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监督、反馈等制度以及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办法;检察机关适时开展对地方税务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情况的专项监督,地方税务机关应全力配合。 六、增进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检税共建”内容繁多,并非上述几项就可囊括,还应包括: 一是检察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在确保行业秘密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定期沟通、交换有关工作信息和业务资料。遇有重大、紧急等特殊情况应当及
12、时通报。 二是双方应当利用各自业务专长,为对方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提供便利,并在日常工作中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业方面的咨询。 三是双方应当致力于检税文化建设,工作青年干部是未来、是希望,是构建检税文化的主力军,是我们事业发展的动力源泉。因此检税双方今后除了日常工作交流外,还要面向未来,进一步加强青年检察人员和青年地税人员间的学习和交流,可以通过论坛、拓展训练、文化沙龙、趣味运动会等活动形式增进了解,促进共同进步。 七、机构设置 为使“检税共建”落到实处,应指定检察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相关部门为联系部门,负责日常联系工作。从实际情况看,检察机关可设在侦查监督处或职务犯罪预防处,地税机关可设在监察科或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