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典型情形罪名确定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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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刑法非典型情形罪名确定探讨摘要 罪名,即是犯罪名称,是刑法对具体犯罪本质和主要特征的高度描述。在我国,罪名仅为犯罪名称,而非解释和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据,刑法条文中也没有具体规定罪名,而是以两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罪名。 关键词 罪名 非典型罪名 刑法 作者简介:冉启荣,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 一、刑法的制定和构成 我国于 1979 年制定了刑法典,该刑法的特点是罪名较少、刑罚轻缓。随着社会转型和发展的加快,犯罪现象日趋猖獗,为适应打击各种犯罪的需要,国家逐步又制定了单行刑法,同时,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时,附带制定的、体现国家对一定范围的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调整

2、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行为规范,都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律规法的总称,构成广义的刑法。1997 年3 月,我国对 1979 年制定的旧刑法进行了修订,修定后的刑法在犯罪与刑罚方面都有重大改定,最注目的变化还有两方面:一是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出发,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的刑法基本原则,废除了旧刑法中的类推制度;二是在刑法分则中,大量增定了新罪名。在我国,罪名仅为犯罪名称,它不是用来解释和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据,刑法条文中也没有具体规定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罪名。本文将刑法条文中没

3、有规定的罪名,而由两最高院发布确定的既有罪名称之典型罪名,将判断是否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时、以及如何判定一具体犯罪的罪名时,称之非典型情形罪名。本文实际上是将典型罪名中的非单一罪名的判定、或其他影响单一罪名判定的特殊情形,统称为非典型情形罪名。我国新修定的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一具体犯罪行为的犯罪名称必须以既有的典型罪名为依据,但典型罪名表现出数百个,只有符合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判定为该罪罪名,排除相似或相近的非典型情形罪名。正确判定罪名意义重大,也一直是司法机关定罪和量刑时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不论是对本文所称的典型罪名或对非典型情形罪名的探究,都首先离不开对刑法的制定和构成有一个

4、基本的认识。 二、罪名的确定 要了解罪名,首先要从刑法以下无特殊说明,均指刑法典条文入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至目前为止已有五个既有罪名规定。从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大都一目了然本文所称的典型罪名,但单从罪名上并不能掲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必然涉及了解刑法的体系、条文构成、罪状、法定刑、法条竞合及处理原则等相关知识。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和解决具体案件判定罪名时,对于简单单一典型罪名是能够有所把握的,但对于本文所称的非典型情形罪名往往出现争议,直接关系到将非典型情形罪名判定为正确的既有的典型罪名。判定罪名的准确与否关系重大,原则性强,最有效彻底的解决办法,就

5、是把所有非典型情形罪名通过司法解释确定为简单单一的既有罪名,这显然不是万全之策,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犯罪现象是千姿百态的,比如,2012 年 10 月发生在我国浙江温岭幼儿院的虐童案,而我国刑法没有虐童罪的罪名,就涉及应该如何定罪和量刑的问题,就是一个非典型情形罪名。我国刑法有关于类罪名的分类,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当然也属于既有罪名大类,但它只是刑法分则中章节的标题,没有具体的罪状与法定刑,不能根据类罪名定罪,不过类罪名有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缩小观查范围,准确地把握具体罪名。罪名的确定包含两点:一是司法机关对某种犯罪行为适用何种罪名。二是如何根据刑法分则规定把握

6、各种具体罪名。比如,对刑法第 244 条的规定犯罪,到底是概括成强迫职工劳动罪,还是概括成限制人身由罪?又如, 刑法第 360 条规定的犯罪,到底是概括成传播性病罪,还是概括成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一般来讲,就简单单一的典型罪名还是比较好判定,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大部分罪名是单一罪名,比如, 刑法第 232 条的规定犯罪,就是故意杀人罪这一单一罪名。而非典型情形罪名,由于包含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开使用,比如, 刑法第240 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而有的犯罪构成要件虽然也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罪名,比如, 刑法第19

7、6 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既包括了使用伪造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以及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又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这都是本文所称的非典型情形罪名,这些非典型情形罪名的确定,需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确定具体罪名时,认真思考和籈别,才能达到所定罪名准确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除前述典型罪名和非典型情形罪名的确定外,还有一种情形也对正确判定罪名至关重要,那就是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由于它对适用法条时具有的选定性,因而影响着定罪和量刑,当然影响罪名的确定。本文也将这一直接影响定罪和量刑的情形,并入所要探讨的非典型情形罪名之类。 三、非典型情形罪名 如前所述,本文拟将判断是否为一个罪

8、名、或如何确定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以及法条竞合适用时所涉及罪名的确定,称之非典型情形罪名作为探讨。 (一)一罪或数罪的确定 一罪或数罪的确定,并不是罪名本身,但又影响罪名。罪数,简言之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根据刑法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应当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罪状、总则的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条文规定内容为依据,而不能直接以罪名为依据来确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定罪就必然有具体罪名。准确定罪包括认定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一罪还是数罪。要区分一罪还是数罪,必需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符合犯罪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比如, 刑法第 263 条规定的抢劫犯

9、罪规定,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同时,其中的暴力行为又符合了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由于因为抢劫结果加重的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内容包含了以暴力方法致人伤亡,故应认定为一个犯罪构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又如, 刑法第 198 条规定,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就不能一罪处罚。由于我国刑法分则中大部分罪名是单一罪名,根据其犯罪构成要件,是能够正确判定罪名的,除此之外的的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就不是那麽能及时容易作出判定的。在一罪或数罪的确定中,影响具体罪名确定的情形可分

10、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这三大情形的犯罪,都只能以一罪论处,同时,这些犯罪情形又是很难以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特殊情况。 (二)此罪还是彼罪 既然罪名本身不是确定和解释某一犯罪具体构成要件的依据,在重复和坚持这一法理的同时,我们不仅要问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到底如何定罪、是定一罪还是数罪、是定此罪还是彼罪?答案当然还是落在能够确定和解释某一犯罪具体构成要件的依据上,详言之,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它不仅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而且也是区分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的依据,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其中之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各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

11、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比如,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与伤害罪的主观要件,不可能形成为一个犯罪构成。又如,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根据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有机统一原则,只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前所述,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中大部分是单一罪名,而大部分也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有利于较好把握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但是,对于复杂的或重叠的犯罪构成就不是容易辩析的,比如, 刑法第 306 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犯罪与刑法第 307 条规定妨害作证罪,就其犯罪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是有区别的,也就必然有彼此罪之分,所确定的罪名也不相同。 (三)法条竞合的适用 本文为什麽把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作为非典型情形

12、罪名探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条竞合的适用影响了定罪量刑。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数个法条之间有法律上的逻辑关系,并排除了其他法条的适用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比如,军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犯罪,既符合刑法第 431 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 111 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到底适用其中的哪一条规定,就是一个复杂问题。要解决好法条竞合的适用,本文认为首先从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的认识着手,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情形:(1)因行为方法手

13、段形成的法条竞合。 (2)因行为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 (3)因行为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 (4)因行为结果形成的法条竞合。 (5)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 (6)因手段、对象等形成的法条竞合。众多情形所导致的法条竞合,在法条的适用时必然影响定罪和量刑。比如,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 258 条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 259 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又如,以特定手段诈骗贷款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 266 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 193 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众多情形的法条竞合,但其最基本的情形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如何辩别和掌握法条适用原则,也是直接关系罪名的确定的。 非典型情形罪名是典型罪名中的非单一罪名的情形,包括是否一罪情形、此罪与彼罪情形、法条竞合的适用情形,这些非典型情形的罪名确定,将直接影响着犯罪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也考量着司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的智慧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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