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职务侵占案的和解过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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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起职务侵占案的和解过程很多人听说我是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就以为我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是重大的故意伤害或者杀人案件。实则不然,与故意伤害和杀人无关的其他刑事案件不在少数。我最近调解结案的一起霍丽丽职务侵占案就是刑事案件的一种类型,且这类案件往往牵涉当事人的很多实际问题。如果能妥善处理这类案件,会解决当事人及其家庭的许多实际困难。 受理职务侵占案 霍丽丽职务侵占案是作为上诉案件交到我手中的。 霍丽丽是北京某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件在一审中,与她同为被告人的是北京某广告公司的发行部主任李立群。一审的起诉书中称,李立群利用其负责公司对外印刷业务监督执行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与霍丽丽合作开展广告

2、画册印刷业务期间,在霍丽丽的帮助下,采用减少印刷品数量的手段截留该广告公司印刷款共计人民币 229416.26 元。 我细看卷宗后了解到,其实,李立群与霍丽丽共同侵吞广告公司印刷款的方式很简单,就是李立群向霍丽丽派发两份货物配送单,第一份配送单数量、金额与合同约定一致,而第二份配送单中标明的金额和印刷数量都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额。 李立群授意霍丽丽按照第二份配送单进行生产、发货,并与霍丽丽商定等广告公司按第一份配送单金额支付印刷款后从中截留、提取印刷差额款项。 为了避免广告公司发现实际印刷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数量,李立群通知广告公司下设的各发行站点减少对外宣传展点所摆放的广告画册数量,并指使霍丽丽提供

3、印刷厂的空白送货单,由李立群以公司业务需要为由找到负责验收、清点货物的负责人在空白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等李立群将已签字确认的空白送货单交给霍丽丽后,霍丽丽再按照与合同约定数量记载一致的配送单在空白送货单上进行填写,然后交至广告公司结账。霍丽丽计算出未实际印刷的画册所对应的款项数额,按该数额提取现金全部交付给李立群。可以说,霍丽丽协助李立群“偷梁换柱” ,自己并未克扣这部分钱。 东窗事发后,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霍丽丽在其家属的协助下向广告公司退赔赃款 11 万元。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立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被告人霍丽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责令两名被告人

4、共同退赔人民币 119416.26 元,发还广告公司。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李立群未提出上诉,被告人霍丽丽提出上诉。萌生刑事和解念头 阅卷后,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认定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在我分别提讯李立群和霍丽丽时,两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也均无异议。 其实,像这样的二审案件,属于比较简单的,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极大。但是,在我提讯完霍丽丽之后,我感觉该案如果仅简单地维持原判,其综合效果可能并不是最好的。 在我提讯霍丽丽的时候,她多次泪流满面,一再表示她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她之所以同意配合李立群共同实施侵占行为,是为了多承揽业

5、务,还因为家中有多人生病,需要人照料,而她的收入又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霍丽丽提出她愿意退赔剩余的所有赃款,请求二审法院能对其再予减轻处罚。 尽管霍丽丽有关其家庭情况的上诉理由不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但是,经过与霍丽丽面对面的交流,我能感觉到她与那些一味狡辩、否认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的被告人的不同,她不仅能够诚实地承认犯罪事实,而且对于自己的错误也有很深的悔意。如果能在霍丽丽与被害单位之间达成和解,帮助霍丽丽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从而给予霍丽丽更轻的处罚,那么,不但能弥补被害单位的损失,给予霍丽丽改过自新的更大空间,也能间接地给予霍丽丽家人一定的帮助。 于是,我把我的这个想法跟合议庭的

6、其他法官进行了交流,他们也都同意并支持我进行和解的尝试。 做被害单位的工作 在我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并不是每起案件都可以以刑事和解的方式来处理。法律对于能够通过和解来处理的案件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 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才有可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程序。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双方当事人的态度,综合判断案件是否有和解的可能。如果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差、不思悔改,或者被害人情绪极端对立,根本无法谅解被告人,即便属于上述案件范围,除非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否则,我一般

7、不会主动进行和解的工作。 霍丽丽的案件确实让我觉得有和解的基础,也有和解的必要。没想到,当我与广告公司取得联系并与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第一次接触后,对方对和解事宜的冷淡反应着实让我有些意外。在我看来,这起案件的被害人是单位而非个人。因此,在弥补了单位的物质损失后,应该不会像个人那样,在和解中带有强烈的抵触情绪。 该广告公司的负责人对我说:“虽然霍丽丽愿意弥补我们单位的损失,但是,我们并不同意对她进行谅解。因为我们公司对外的印刷业务很多,谅解一个就会产生不好的影响,以后客户单位都这样干,那就没法控制了。另外,我咨询过律师,即使不进行和解,两名被告人也有义务赔偿我们单位的损失。 ” 虽然广告公司的态度

8、出乎我的意料,但是,我仍打算进行和解的尝试。 我先把霍丽丽的家属约到法院,通过向其家属了解情况得知,霍丽丽家中确有病重的婆婆和年幼的孩子。另外,霍丽丽的丈夫身体也不好,不能从事较重的劳务。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就是霍丽丽。由于霍丽丽善于经营,在其未被羁押之前,家庭收入情况还算不错。而霍丽丽被羁押后,家里的印刷厂几乎无法开工。我让霍丽丽的家人将这些情况写了一份书面材料,并附上了霍丽丽婆婆、丈夫的病历。 几天后,我又约来了广告公司负责人。我先将霍丽丽的家庭情况向广告公司负责人作了介绍,并重点说明了谅解霍丽丽可能给霍丽丽及其家人带来的重大影响。之后,我结合本案的事实,与广告公司负责人一起分析霍丽丽在其中所

9、起的作用。该负责人也认为,本案的发生主要责任在于李立群。虽然霍丽丽采取了违法手段构成了犯罪,但主要是为了印刷厂的经营,主观上并非想侵占广告公司的钱款。看到该负责人有所动心之后,我趁热打铁,希望他能明确表态是否同意接受霍丽丽的赔偿请求,并表示谅解。该负责人表示虽然也同情霍丽丽的家庭情况,但仍需要回去考虑。 耐心说服达成和解 这起案件的和解工作比我预想的要困难,但成功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于是,在这次谈话之后,我又给广告公司负责人打过几次电话,分别介绍了霍丽丽自愿赔偿比执行法院判决挽回损失更加具有效率、霍丽丽认罪和悔罪的态度好、霍丽丽被羁押了一年的时间已经接受了一定的惩罚等情况。 终于,在一次通电话

10、中,该负责人说:“行了,江法官,你也挺不容易的。为了一起案子就给我打这么多次电话,我愿意接受霍丽丽的赔偿。我会派公司财务去法院取霍丽丽的赔偿款。同时,对霍丽丽表示谅解。 ” 三天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霍丽丽的家属将剩余的 11 万余元赔偿款交给了被害单位,被害单位也对霍丽丽表示了谅解。 综合霍丽丽的积极退赔以及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等情节,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霍丽丽缓刑。 当我将霍丽丽带出看守所的时候,40 岁的霍丽丽就像一个孩子一样,一边哭着一边朝在看守所门口等候的家人飞奔过去,一家人在看守所门口哭成一团。临走时,我叮嘱霍丽丽:“你在缓刑考验期间,如果仍以这种方式经营,很可能会被撤销缓刑。 ”霍丽丽及其家人一再表示,经过这次事件,再不干违法的事了,一定合法经营。 我确信,这起案子这样处理取得了最好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 作者简介 江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清华大学刑法学硕士。他业绩突出,连续 5 年获评先进,多次获评院审判质量奖、优秀调解能手。他耐心随和,调解能力突出,有效地化解过许多矛盾纠纷。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 2013 年 12 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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