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估价项目优缺点分析摘要: 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因设计深度不足、工期要求紧张等情形而暂定某些专业服务或材料的价格,以利承包人进行组价投标,这是各国际专业学会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近年来,随着我国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和专业化水平的显著提高,业主将项目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作单独发包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做法。暂估价发包市场的发展,对提高工程质量、防止恶意低价竞标和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效率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暂估价法包也有不少诸如缺少监管、过程烦琐、供应商与施工单位易形成扯皮现象,市场的规范性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关键
2、词:建筑工程,招投标,暂估价,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暂估价概述 在 03 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并没有“暂估价”的名词概念,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 (56 号令) 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则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 1.5 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 与之相对应,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GB505002008)中也
3、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 2.0.7 条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但该条款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根据国家标准(GB/T505312009) 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规定,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设备费、设备运杂费等从属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材料运杂费、保管费等,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采用这
4、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 56 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通过一系列规范条文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一、暂估价的优点分析 (一) 、防止恶意低价竞标 使用暂估价,在招标阶段可以避免投标人不平衡报价而低价中标。工程中一些材料因技术复杂或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该部分价格会难以一次确定,使用暂估价,则会避免投标人在该部分使用不平衡报价,调低价格而低价中标。 (二) 、可以使投标时工程报价更加合理 在确定工程量清单时,一些工程中必然出现但暂时不能确定的工程材料、设备等,以暂估价的形
5、式确定下来,使各家投标人在该材料、设备价格上起点一致,在同等水平上进行比价,由此更能反映出投标人的实际报价;使确定的中标造价更加科学合理。 (三) 、可以使工程材料质量更有保证 一些有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及样式颜色等特殊要求的材料,发布工程量清单时不能尽快的确定,比如地面磁砖,品种多,质量等级参差,档次不一,因此价格差别悬殊,如果对其质量要求不能确定或后期要求档次较高,即可列为暂估价,工程施工前再共同考察比选确定。再如,要求高级装修的大面层材料等,因为外观质量、样式、颜色等要求严格,且规格型号不能准确及时地确定,也可确定为暂估价,以使实际施工过程中能深入详细的确定。 (四) 、可以使工程在保证质
6、量的基础上有效控制造价 暂估价材料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履行过程中,可以依据材料造价、工程工期等特点,灵活选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等多种方式来确定,用这种方式确定的材料价格会更能反应材料的真实价格,这样更能有效地降低工程的材料成本,控制投资。 二、暂估价的缺点分析 (一) 、定价期限比较长,效率低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共同确定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再进入招标程序,综合评比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分包人。有特殊性质的,或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材料,需要多次考察比选市场、厂家,才能确定要选用的规格型号、颜色样式等,这样会耗用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定价程序。 (二) 、
7、过程烦琐 确定材料价格,首先寻找符合工程使用条件要求的供应商或分包人,然后再查询他的实际生产及供应能力,询问其意愿,只有诚信可靠、有一定实力而且有很好的合作意向的商家才能够进入招标范围。再经过把预先确定好规格要求的材料进行报价、比价、定价,才能最终确定合适的材料价格,这种选择、比较定价的过程非常烦琐。 (三) 、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成本 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的具体规定,工程材料价格需要召集建设单位各相关物资、工程等部门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多方人员,共同研究商议,并进行多次选择与比较后方能确定,如果暂估价材料种类稍多,更是要投入专门的人力来完成这项工作,所以,会耗用很多人力资源成本。 (四) 、供应商
8、与施工单位易形成扯皮现象 参于投标竞争的供应商,会各显神通地充分体现各自的质量、科技等优势,有利于承包人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但这种竞争所定材料的价格空间一般较低,而且第一次合作的供应商一般不敢在付款方面给承包人以优惠措施,承包人会以各种借口来为难供应商,严重时会拒绝使用其材料,设法使用自己以前协作的供应商,由此而产生扯皮现象。 三、对暂估价提出建议 对建设单位而言,如不解决和落实施工单位履行编制、论证、修改和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义务的成本和费用,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投入或很少投入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所需资金,这显然无法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而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
9、中可能会将建设单位未解决和落实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所需资金作为其不组织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抗辩”理由,或者在组织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之前或之后要求建设单位承担实施方案所需的成本和费用,由此产生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而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因此,建设单位可以而且也应当利用通用条款中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招标或签订合同过程中,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施工单位编制、论证、修改和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成本和费用给出暂定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成本和费用的确定标准和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对施工单位而言,可以解决和落实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所需的成本和费用;对建设单
10、位而言,因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所需的成本和费用已经包含在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或合同约定价格中,可以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此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四、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比较可以发现,并不是使用暂估价越多越好,过多地使用暂估价会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烦琐与不便,降低资源效率。结合实际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采用暂估价更能发挥其综合效用:工程造价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关键使用部分、质量要求严格的材料;有特殊质量要求的材料;材调信息中没有价格且材料用量很大的材料;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材料。一些一般化的、非关键部分的、小量的材料,或质量要求明确、规格详尽可以做唯一性限制的材料,尽量不使用暂估价,以减少定价范围,节约成本资源。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2方志达等译:工程施工合同与使用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3张水波,何伯森:FIDIC 新版合同条件导读与解析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4 56 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5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