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第一条 为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保障党和国家事业顺利进行,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我校担任现职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第三条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目标:与各自职责权限相对应,分别对所主管的单位、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履行领导职责,确保不出现失泄密问题。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一)禁止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三)不擅自安排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留
2、存密级文件、资料;(四)不得在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笔记本或其他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存储、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保管;(六)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业务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七)不向亲友、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配偶和子女;(八)不在私人通信、社交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国家机关批准;(十)不准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
3、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有效的保密措施。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带头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关心支持本部门保密工作,积极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按时完成保密工作任务。第六条 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具体领导责任,实行谁分管谁负责的保密原则,其职责是: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抓好保密整改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七条 校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负有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第八条 学校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不力者暂缓提拔,出现保密事故的不予提拔。第九条 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导致所负责工作范围出现失泄密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交通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