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离校请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一)因病或其他事由需离校而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二)学期开学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三)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的。第三条 学生请假应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请假申请表,请假 3 日(含3 日)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学院备案;3 日以上的,辅导员应与学生家长沟
2、通后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处(研究生院)备案。第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于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向辅导员、所在学院销假。请假 3 日以上的销假情况,学院应报学生处(研究生院)备案。辅导员应督促学生按规定时间销假。第五条 学生如需续假,应于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第三条办理。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请假处理:(一)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的;(二)未按规定时间续假的。第七条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第八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第九条 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或中国政法大学研
3、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第十条 寒暑假外其他节假日需离京的,或毕业年级学生因联系工作原因需离京的,无需履行请假手续,但应告知辅导员,辅导员应向学院备案。第十一条 学生未请假擅自离校 3 日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超过 3 日不足 6 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 6 日不足 9 日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 9 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研究生。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 2009 年 3 月 25 日第 2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