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众考资网: 刑法(杨艳霞) 咨询电话:010-56233463大众考资 专注司考 服务大众 内部资料 禁止外传 12012 年新起点高分突破刑法讲义一、试卷分析二、刑法案例分析题的答法两类题目:(1)不设置具体问题,只说:“请完整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2 )设置具体问题。这两年的题目难度增加,主要是理论性增强了。以前从来不考不同的学术观点,2010、2011 年开始考查不同的学术观点。(一)不急不躁,完整阅读题目很多考生在做案例分析题时,为了省时间,不看完全部案例就开始回答,这是错误的。有时候,前面的信息并不全面,只有全部阅读案例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全案阅读也能帮助考生建立整体感
2、,从而加强定罪的准确性。(二)对于无具体问题的,回答时分人按题目顺序回答由于刑法的案例分析题大都是共同犯罪,数个犯罪,所以回答时的条理性就非常重要。我建议大家分人按题目顺序回答。假设题目中有甲乙二人,那就先讲甲的犯罪事实,再讲乙的犯罪事实。要按照题目中的顺序讲完甲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其量刑,再讲乙的犯罪事实。如果是共同犯罪,也这样办理。(三)说明理由时抓住最关键理由,要言简意赅如何寻找出这个最关键的理由,我将结合下文的案例进行详述。(四)注意定罪与量刑并重,不要忘记量刑部分在答题时要兼顾定罪与量刑。这个量刑不是要你答出要判多少年,而是要你答出一些总则性量刑情节及其处理,如犯罪形态及其处理(预备、未
3、遂、中止) 、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处理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回答出总则性规定即可。例如:对于犯罪未遂,答出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可,不需要回答具体怎么量刑。关于分则问题,主要是对抢劫犯的量刑问题,要答出是否属于 8 种加重情节。(五)学习范本:已考真题的参考答案对于案例分析题, “只说不练”是没有用的。如何练?我建议大家先把最近 5 年的真题的答案搞清楚,看看人家怎么回答的,然后再去找模拟题训练。(六)示例及其分析大众考资网: 刑法(杨艳霞) 咨询电话:010-56233463大众考资 专注司考 服务大众 内部资料 禁止外传 22011 年试卷四第二题案情:陈某因没
4、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 10 余次,金额达 3 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 1万余元。(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 20 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5、,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1. 答案 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考点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牵连犯解析答案已经将
6、理由讲的很清晰了。难度系数 *陷阱点拨 很多考生只回答了陈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回答陈某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当然也就没有回答牵连犯的问题。本题提醒我们:在案例分析题中,每句话都是有用的。答题一定要完整。2答案 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大众考资网: 刑法(杨艳霞) 咨询电话:010-56233463大众考资 专注司考 服务大众 内部资料 禁止外传 3考点故意杀人罪解析答案已经将理由讲的很清晰了。难度系数 *陷阱点拨 本题是毫无争议的。3. 答案 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7、: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考点死者的占有解析死者的占有是刑法理论上迄今仍有争议的问题,所以本题没有给出“正确”的处理意见,而是给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这样的题目有利于培养考生独立思考的精神,值得嘉许。由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所以如果承认死者李某仍然占有自己的财物,陈某的行为就成立盗窃罪。如果认为死者不能占有自己的财物,那么陈某的行为就成立侵占罪,因为侵占罪侵占的是“脱离占有物”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
8、“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故,根据司法解释,陈某本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难度系数 *陷阱点拨 本题是刑法理论上迄今仍有争议的问题。很多考生没有细致地研究过这个问题,所以觉得很难。关于这一问题,目前在司法考试中采用的观点大致如下:(1)如果是为劫财而杀人,然后取财的,将前后行为统一评价为一个抢劫罪。(2)不承认死者的占有。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通常构成侵占罪,尤其是与死亡原因无关的第三人取得死者财物的,成立侵占罪。(3)如果取财者就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9、、交通肇事等的行为人,而且是在实施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杀害被害人、交通肇事引起被害人死亡之后,立即起意,从被害人尸体上夺取财物的,承认死者生前的占有继续存在从而肯定占有,得出取得财物的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注意:这并不是肯定死者的占有,而是肯定死者生前的占有继续存在。(3)看起来和(2)有些矛盾,如此解释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定性问题,与传统的占有概念并不完全一致,但是这种结论能够得到公众认同。在这个意义上,刑法要保护的是一种得到社会一般观念认同的占有(周光权教授语) 。 (3)和现行的司法解释也是一致的。(4)如果取财者是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但其取财行为发生在被害人死亡较长一段时
10、间后,例如行为人杀害被害人 1 年之后,怀疑其随身携带有价值高昂的财物,而挖坟掘墓取得死者随身财物的,成立侵占罪。4.答案 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 。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考点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想象竞合解析答案已经将理由说的很清晰了。考生还可参阅后文的 2010 年试卷二第 2 题的答案。该答案更清晰、完整。难度系数 *陷阱点拨 如果做过 2010 年的真题的,
11、本题就是送分题。如果没有做过的,本题就是具有较大理论难度的题目。因为传统上只认为这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认为还同时构成诈骗罪。本考点已在2007、2010、2011 年出现了三次,请重视!5. 答案 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大众考资网: 刑法(杨艳霞) 咨询电话:010-56233463大众考资 专注司考 服务大众 内部资料 禁止外传 4考点自首的认定解析本题其实有两个考点。 (1)行为人犯有数个罪,只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是否成立自首?成立!但仅对如实供述的这部分犯罪成立自首。(2)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是否属于自
12、动投案?属于!陈某的投案仍具有自动性,成立自首。陈某并不是因为被警察围住了,无法脱身而投案的。如果是这样,就不成立自首。难度系数 *陷阱点拨 本题不难,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关于“如实供述 ”,除了掌握行为人犯有数个罪,只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的部分成立自首外,还要掌握对同一罪,只要行为人如实供述的部分重于未如实供述的部分(如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全罪也成立自首。6 答案 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考点立功的认定解析事实六显然不构成立功。不过,这并不是刑法 规定的,而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3、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 ,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难度系数 *2010 年试卷四第二题: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009 年
14、5 月 23 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 。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 9 万元。同年 6 月 26 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6 月 28 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 20 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 3 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 17 万元,急忙将 20 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
15、面接收 20 万元后,声称 2 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28 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 。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 29 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 20 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 20 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 8 月 3 日将 17 万元还给公司) 。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 ,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大众考资网: 刑法(杨艳霞) 咨询电话:010-56233463大众考资 专注司考 服务大众 内部资料 禁止外传 5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
16、的全部罪行。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赵某向孙某索要 20 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5孙某从公司拿出 17 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答案参考答案:1赵某将钱某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
17、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 ,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3赵某向孙某勒索 20 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
18、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 20 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
19、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2009 年试卷四第二题: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 ”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 ”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
20、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大众考资网: 刑法(杨艳霞) 咨询电话:010-56233463大众考资 专注司考 服务大众 内部资料 禁止外传 6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
21、、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2009 年试卷四第 2 题,本题 22 分)(二)答案: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
22、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
23、没有帮助故意,也大众考资网: 刑法(杨艳霞) 咨询电话:010-56233463大众考资 专注司考 服务大众 内部资料 禁止外传 7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分析:真题的参考答案都是比较简洁的。答案在讲理由时非常干脆,不拖泥带水,它只讲最关键的内容。答案兼顾定罪和量刑。这个“最关键的理由”是什么呢?三、疑难理论问题突破(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部门法结合的问题1某孤儿院为
24、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 38 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 30 余万美元的“中介费” 、 “劳务费”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2011 年试卷二第 2 题) 1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考点拐卖儿童罪 依法治国解析 本题考查依法治国原则在
25、刑法领域的适用。要答对本题,首先要知道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本罪只有自然人犯罪,没有单位犯罪。所以,选项 B 是错误的。选项 C 的实质是类推适用,显然也不合法。因为我国已经废除了类推制度。选项 D 是正确的。这个孤儿院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拐卖儿童的故意和行为,成立本罪。需要讨论的是选项 A刑法到底有无规定这种行为?刑法当然没有规定“孤儿院的工作人员拐卖儿童的” ,但是它规定了个人拐卖儿童这种犯罪。所以,我们不能因为法律和生活中的事实不是一模一样的,就说刑法没有规定这种犯罪。我们必须从某个规定的本质出发,看看刑法到底规定了哪一类行为。我们要界定的是这类行为的
26、内涵,而不是它的外延。所以,虽然刑法没有规定福利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出卖婴儿的行为如何认定,但它确实规定了拐卖儿童的行为。无论是为了给单位,还是给个人谋福利,这个孤儿院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确实实施了拐卖儿童的行为。因此,应该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大家还可以假设这样一个案例:甲所在单位召开董事会决定杀掉一直举报该公司逃税事件的乙。甲受单位指派实施了杀人行为。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杀人罪,我们能否说对甲及董事会成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呢?显然不能,我们会认为以自然人犯罪、共同犯罪追究这些人的杀人罪才是正确的。本题与此有异曲同工
27、之妙。难度系数 *陷阱点拨 很多学生看到这道题就不知所措,不知道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类的题目怎么和刑法相结合。大家记住: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办事。所以,符合刑法规定的就是符合依法治国原则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换言之,碰到这种题目,按照刑法的规定回答即可。2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 8000 万元。但1 【答案】D大众考资网: 刑法(杨艳霞) 咨询电话:010-56233463大众考资 专注司考 服务大众 内部资料 禁止外传 8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
28、,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 ,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2011 年试卷三第 1 题) 2A 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B 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C 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D 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9、,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本题中,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 ,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该合同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题的关键是该合同是可撤销还是可以宣告无效的合同。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30、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二)因果关系问题表 因果关系判断思路图2 【答案】C 大众考资网: 刑法(杨艳霞) 咨询电话:010-56233463大众考资 专注司考 服务
31、大众 内部资料 禁止外传 9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不中断行为人的行为(前行为)(1)无介入因素(2)有介入因素因果关系不中断(2.1)介入因素不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前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2.2)介入因素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2.2.1)介入因素非常异常,即前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发生介入因素(2.2.2)介入因素不异常,即前行为通常会导致发生介入因素因果关系中断因果关系不中断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综合(1 )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 (2)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 (3 )介入情
32、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这三个因素在判断是否中断时非常重要。附:常见特殊因果关系的总结(1)劝人乘坐飞机、火车,他人因此死亡的:这种劝说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3)介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的,因果关系不中断。例如甲轻击乙,但乙有脑梅毒瘤,竟然死亡。甲的行为与死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甲对乙的病不知情,则甲不必承担刑事责任。(4)因果关系的断绝:甲毒打乙,乙 3 小时后会死亡,但 2 小时后发生地震,乙被倒塌的房屋压死。由于即使没有甲的行为,乙也会在地震中死亡,故二者之间没有因
33、果关系。(5)择一的竞合:甲、乙在未经通谋的情况下,同时射击丙,均打中心脏。由于二人都击中了丙,故二人的行为都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6)重叠的因果关系:甲、乙未经通谋,都给丙投毒,毒药量均为致死量的 60%,结果致丙死亡。由于二人的行为都对死亡结果发生了作用,因此二人的行为都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7)介入医生的医疗过失呢?如果医生存在重大医疗过失,并且死亡原因主要是由重大医疗过失造成的,那么因果关系就中断,医生的行为成为死亡原因。如果医生存在一般医疗过失,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前行为,那么因果关系不中断。说明:所谓中断与否,是指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大众考资网: 刑法(
34、杨艳霞) 咨询电话:010-56233463大众考资 专注司考 服务大众 内部资料 禁止外传 10(8)可替代的充分条件:甲给丙的水壶中的水下毒后,乙又将丙的水壶钻了个小孔,结果丙在沙漠中想喝水时,发现水已漏完,最后干渴而死。此时如何判断呢?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丙的死亡?是乙的行为!所以,乙的行为是丙死亡的原因。(9)迫不得已的(不异常的)被害人的行为:甲把乙的衣服用火点着,乙不得不跳入河里灭火,因此被淹死。此时,尽管是乙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死亡,我们仍然认为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因果关系看似复杂,其本质都一样谁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如果无论有无前行为,后行为都会合法则(即
35、合乎规律)地导致结果发生(例如送被害人去医院,半路上遭遇车祸,第三人的汽车撞死了被害人。汽车撞人人会死就是合乎规律的事情) ,那么可以直接认定后行为才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后行为是前行为必然或者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则因果关系并不中断。例 9即为适例。(三)认识错误问题核心:是否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四)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五)共同犯罪的问题1.指使者要求“不要弄死人” ,其对故意伤害致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2.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六)缓刑问题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发现漏罪,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还能否再判缓刑?(七)罚金与没收财产刑如何并罚?(八)罪数问题表 罪数判断思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