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服务中心)优惠政策一、高校应届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招收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 3 年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二、高校应届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招收高校应届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高校应届毕业生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三、高校应届毕业生领取本市营业执照并经营 6 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扶持对象缴
2、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四、高校应届毕业生领取本市营业执照并经营 6 个月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扶持金。补贴标准为一次性 3000 元创业扶持金。五、高校应届毕业生及本市户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力的 35 周岁以下青年,其自筹资金不足,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贷款额度、贴息、申请及受理程序按中山市青年创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六、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享受一次创业意识培训,以及创业培训和创业技能培训。七、试行注册资
3、本“零首期” 政策。高校 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 10 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九、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两年保存人事关系和档案服务及其他代理服务。十、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次创业的本市户籍青年,可申请加入中山市创业青年俱乐部,享受导师带徒、互动交流、创业沙龙、创业培训等服务,具体细则按照中山市创业青年俱乐部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