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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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工作条例第一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是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为完善学生知识与智能结构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特长,结合专业教育要求,在班主任(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第二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对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能力、提高素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促进该项工作的发展,丰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课程质量,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和职责,特制定本工作条例。一 课程的开设第三条 开课的组织、管理。通识教育选修课可开设社会科学类(如艺术类、文化类、历史类、管理与经济类、语言类等) 、自然科学类、基础工程技术类等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各单位应挖掘潜力、调动教职工开设选修

2、课的积极性,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服务于教书育人、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光荣目标。第四条 任课教师。为保证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质量,一般应安排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任课。对暂不能满足本条件的新开选修课,须选派能够独立制订教学文件、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开课单位应在开课前安排典型章节的试讲、评审,教学效果符合要求者方能正式开课。第五条 教学资料。通识教育选修课必须有经过开课单位、教务处审定的正式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参考书) ,并注明课程考核形式。第六条 接收学生人数。新开通识教育选修课接收听课学生人数一般不应超过 60 人。根据首次开课的教学质量和效果,确定该选修课的继续开设与否及接收学

3、生人数。第七条 开课申请。在具备通识教育选修课开设条件后,任课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填写“开课申请表” (附教学大纲) ,经开课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原则上,选修课人数在 30 人以上方可开课(艺术类课程除外) 。二 课程选修规定第八条 选修学分总数与结构要求。按“2003 版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计划”,本科毕业生必须满足如下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总数与结构要求,否则不予毕业。信息、理科类专业本科生不得少于 6 学分(其中艺术类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少于 2 学分) ;机械(含军工) 、化工、管理、人文、艺术类专业本科生不得少于 8 学分(其中非艺术类专业本科生选修艺术类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少于 2 学分)

4、。第九条 选课时间。在校注册的本科生,除一年级的第一学期和毕业学年外,其它学期均可在班主任(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每学期的具体选课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负责通知到本院学生及班主任(指导教师) 。第十条 按要求网上选课。学生根据学分总数与结构要求和本人已选学分,参照本学期发布的通识教育选修课资料(可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或教务处主页上获得) ,在班主任(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结合个人的课表和其他教学安排,按教务处、学院的通知要求通过校园网选课。第十一条 严格按选课结果上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允许学生试听两周(实验选修课允许试听一周)。在开课后的两周内学生可以根据试听结果,通过网

5、络选课系统退课或换课(若容量允许) 。 两周后系统将封闭,并给任课教师提供最终考核名单。 未选或没有选定某课程而私自上课者,不能参加成绩考核、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选定某课程而中途放弃、不按要求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入成绩单。三 课程教学第十二条 学时与课表。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计划学时一般不超过 32 学时,课表由教务处按规定时间公布。第十三条 教学秩序与质量。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各教学环节的各项教学要求与必修课相同。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量。本校教职工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其教学工作量计算按学校或开课单位有关办法执行;外聘教师必须由开课单位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聘任,工作量计算方法由教务处商定。四 成绩考核与管理第十五条 成绩考核。通识教育选修课属非核心课,其考核的各项要求与北京理工大学非核心课考核要求同,但通识教育选修课不组织重修,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学分。第十六条 成绩管理。各学院教学办公室应适时掌握本院学生的选课情况,防止因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学分不符合要求而影响学生毕业。第十七条 本条例中学分结构要求自 2003 级起执行,其它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新的修订版发布时自行废止。原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工作条例 (2003 年 6 月修订)同时废止。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教 务 处2004 年 0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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