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知律刑字201 号委托人: (以下称甲方)受托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乙方)甲方因 一案,现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委托事务,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乙方根据甲方选定指派律师 等 人作为本案受害人 的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授权委托书为准)参与本案交涉协调或 阶段的诉讼活动,甲方指定代表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联系电话为 。第二条: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律师职责,本案以判决、裁定、调解、和解、协调、撤诉、终(中)止审理、终(中)止执行、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方式结案的,均视为委托事务的完成,甲方均应按本条约定支付律师费:注:1,甲方须将各项费用直接交至乙方财
2、务部门统一收取,否则乙方对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概不负责。若甲方拖延付款,则应按逾期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承担延期履行违约金,且无论乙方是否因此而解除合同,甲方拖延付款期间乙方完全免责。2,所有款项必须交付乙方财务统一收取,否则乙方概不承担相应责任。3, 乙方收款账号:户 名: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账 号:4420 1566 4000 5640 8003开户行:建设银行深圳市中心区支行第三条:甲方(包括本案的受害人,下同)应如实陈述案情,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并按受案法院以及涉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乙方要求及时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否则,视为甲方主动终止或放弃委托事
3、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条:若乙方有重大过错并由此造成了甲方的实际的重大损失,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则未付之律师费免交,且已付之律师费应予退还。本合同项下的乙方过错赔偿责任以承办律师经由律协统一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险所实际获得的理赔额为限。第五条:乙方已如实告知了本案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具体含义,甲方理解本合同含义并清楚本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告知的。同时,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无论此前此后、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的,乙方对本案所作的分析、判断、意见、建议、看法等,均不视为是对本案代理结果所作的保证或承诺。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委托事务完成止,甲乙双方及承办律师各执壹份;若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甲方: 乙方:代表人: 代表人:经办人: 经办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