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宣传提纲一、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性质进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实行以考代 评,是深化 职称改革、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 计划生育 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目的是通过科学、规范的考试,选拔人才,提升能力,提高素质,改善结构,打造一支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的,具有 优质 服务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1999 年,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中,计划生育专业首次被确立为临床医学的二级专业,与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 13 个临床医学二级专业并列,
2、制定了相应的中、高级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 号)文件精神,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医、药、护、技各专业任职资格的评审标准和条件,不断完善评审办法,逐步推行行政部门指导下的社会化评价。 ”“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卫生系列医、药、 护、技各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 实行以考代评和执业准入制度并 轨的考试制度。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从 2001 年开始已经进行,目前共开考 9 次(2008 年进行了 2 次)。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的组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
3、划生育专业考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 卫生部及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专家委员会共同组织,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负责政策及考试的指导和总体把握;卫生部负责考务工作;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层面的工作,主要是大纲指南的制定和修订、考 试知识点的确定。三、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报名资 格申报计划生育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的要求:1. 医学中 专毕业,在 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 7 年;2. 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 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 6 年;3. 医学大学本
4、科毕业,取得医 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 5 年;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医 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 4 年。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科目及考 试内容开始科目为基础知识、相关 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计划生育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要求考生:(一)掌握计划生育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包括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物化学、生理学、微生物学、免疫学、药理学、生殖生理学、生殖内分泌学、外科总论、妇产科学、男科学、计划生育学等专业知识。(二)掌握计划生育专业诊疗技术的机理和常见手术的知识。(三)了解内科学、外科学、麻醉学、内分泌学、医学遗传学、
5、优生学、医学心理学、医学 检验学等学科中于本专业相关的基础理论与知识。(四)了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考试重点考察考生承担计划生育的各项技术服务工作并诊治相关常见疾病的能力;诊断、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常见并 发症和急诊的能力;对计划生育 诊疗技术的掌握程度;对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选择、妇女保健、生殖健康、优生、不育症的诊治进行指导和提供咨询的能力。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计划生育专业考试合格人 员的待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实行以考代评。2000 年, 卫生部、人事部联合下发文件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 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五统一”考试制度。各地、各部 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2001 年起, 卫生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计划生育专业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 试合格者颁发全国统一的资 格证书,具 备被聘任为计划生育主治医师的资格,享受国家同级 医师的待遇。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可根据个人情况在一个考 试年度报考 14 个科目,在连续的两个考 试年度内通过 4 个考试 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 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