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砀 人社监告201726 号单位(个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太 原 市 旱 西 关 街 26号 西 关 街 38 商 住楼 401房法 定 代 表 人:郭长林经调查,你(单位)的下列行为:在承建砀山县西地亚三期工程 21、26楼施工过程中,拖欠李昆仑等 97 名民工工资¥178.232 万元。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 19000.00 元整(壹万玖仟元整)。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内容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联系人:张天君电 话:13956848028_地 址:砀山县道北中路劳动保障大厦(盖章) 2017 年 12 月 18 日送件人签名: 送达日期:2017 年 月 日收件人签名: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收件人身份: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砀 人社监告201727 号单位(个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太 原 市 旱 西 关 街 26
3、号 西 关 街 38 商 住楼 401房法 定 代 表 人:郭长林经调查,你(单位)的下列行为:在承建砀山县西地亚三期工程 21、26楼施工过程中,拖欠李昆仑等 97 名民工工资178.232 万元。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公司三日内全额支付拖欠民工李昆仑等 97 名民工工资,共计 178.232 万元,并且按拖欠工资数额的 50%向劳动者加付 89.116 万元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内容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联系人:张天君电 话:13956848028_地 址:砀山县道北中路劳动保障大厦(盖章) 2017 年 12 月 18 日送件人签名: 送达日期:2017 年 月 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收件人签名: 收件人身份: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