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致搭乘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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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好意同乘致搭乘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研究【摘 要】好意同乘是人好意心理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这一行为的意图是为了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情谊。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种机动车辆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由于好意同乘而引起法律纠纷的事件。但是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好意同乘的有关规定,由于各个地方的法院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来正确处理好意同乘事故,从而使得判决结果很难体现公平。文章主要是分析了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特点,明确了好意同乘的归责责任与具体责任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深入地研究了好意同乘致搭乘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好意同乘;民事责任;责任承担研究 一、好意同乘的概念和特点 (一)好意同乘

2、的概念 好意同乘也就是搭顺风车或搭便车,它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它是指乘车人在好意人的好意和无偿邀请或者允许下和好意人同乘一辆车的现象,好意同乘的主体有好意人与同乘人两类。好意人是指机动车保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保有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车辆的所有人即车主,二是车辆的管理人员,有时候驾驶人也就是车辆所有人。同乘人也称为同乘者和搭乘人,是机动车辆的乘车人。可能是驾驶人的亲戚、朋友、同事或熟人等,有时候还包括陌生人。好意同乘是一项典型的人和人之间的生活互助行为,这不仅给乘车人带来了便利,也有助于缓解道2路交通压力,节省出行的成本以及保护环境。 (二)好意同乘的特点 好意同乘中的好意人允许其他人搭乘的

3、动机是出于友谊而给朋友等搭乘人提供便利,或者是由于善意而给陌生人提供帮助,是一项较为典型的社会关系。好意同乘有下面三个特点:(1)好意人对搭乘人的服务时无偿的,好意人不可以对同乘人收取车费。 (2)同乘人乘坐他人的机动车辆知识为了顺路搭乘,并不是好意人对同乘人的专程接送,只是他们两者的目的地相同或者好意人的目的地要经过搭乘人的目的地。 (3)好意同乘必定要有和意性,也就是同乘人搭乘的行为一定要被好意人同意,没有经过好意人同意而乘车并不是好意同乘行为。但是这种合意并不是合同关系,因为这种行为并不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意。 二、定性分析好意同乘导致的民事责任 探究因好意同乘引起的民事

4、责任这个问题,首先就要知道好意同乘行为有什么性质,只有明确了行为性质,才可以更进一步分析好意同乘导致损害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好意同乘的性质现在存在很多种不同的观点。 (一)认为是客运合同关系 这种观点把好意同乘归属为客运合同关系,符合无过错责任。同乘人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上的规定,这项规定是:“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导致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事故、重大过失3造成的除外。这项规定适用于根据规定免票或者持有待票又或者经承运人的允许而乘坐的无票旅客。 ”法条上“经承运人的允许乘坐的无票旅客也就是经过好意人的同意而搭乘的同乘人

5、。所以,同乘人和好意人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 (二)认为是侵权关系 这种观点由于好意同乘而产生的损害行为会发生是由于交通事故而导致,所以这是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的一项具体的责任形式。在事故产生后需要区分好意人和同乘人两方承担责任的大小从而明确双方应该承担的损失。 (三)认为是好意施惠关系 把好意同乘归属为好意施惠关系,并没有成立双方的契约关系,受害人的请求权利的依据是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明确规定。我认为这个观点更加妥当,把好意同乘归属为人们的一种情谊行为。好意同乘是好意施惠的一种表现形式,好意施惠这个行为开始于德国判例, 德国明法典并没有明文规定,梅迪库斯写的德国明法总论中称它为情谊行为,我们国家

6、的台湾学者王泽鉴把它称为好意施惠行为,黄立后来又称它为施惠关系。 好意同乘是情谊行为中的典型行为,不是一种法律的行为,所以认为是客运合同关系是不能成立的。好意同乘行为只是当事人之间出于情谊才去做的社会行为,完全没有必要成立法律关系,因此不受法律的调整。 认为是侵权关系也不准确,这项观点只是单纯的评析了好意同乘导4致伤害的时候责任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法律后果,却忽视了好意同乘的性质。 三、好意同乘造成交通事故而致搭乘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 由上可知,好意同乘本身是基于良好的动机,也就是为了增进双方的情谊才构成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本来应该让道德来评价,而不是受到法律的调整。但是如果好意同乘中

7、的好意人违背了合理的小心谨慎的义务,造成了同乘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时候,就已经超出了人们好意施惠行为的范围,这个时候好意同乘就应该要受到法律的调整了。具体来说,好意施惠行为只要实施,就会由于主体行为的产生而有随附的义务。假如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却不履行这项义务,给受恩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施惠人就应该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王雷.好意同乘中的车主责任问题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9(05). 2 吴国平.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浅析J.法治研究,2009 (09). 3 钟富胜,胡新.好意同乘的定性分析及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09(02). 4 魏兆群.论好意同乘D.兰州大学,2008. 5 胡伍根.好意同乘规则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9(06). 6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法律出5版社,2000. 8 李薇著.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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