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录音录像在司法实务中的证据效力【摘 要】实践中很多人喜欢用录音录像的方式收集证据,特别是在无法形成书面证据而对方又不配合举证的案件中,但大多数人可能都有相同的疑问:“录音录像有用吗?可以作为证据吗?” “录音录像如何收集才能被法院采纳认定为证据?” ,针对上述疑问,将一一进行阐述,以便读者在实践中处理同类问题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 【关键词】录音录像;司法实务;证据 一、录音录像能作为证据吗 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而录音录像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很显然在民事诉讼中是具备证据
2、资格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录音录像材料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只有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要素的录音录像材料才能被法院采纳和认定。对于关联性,由于录音录像往往记录了民事活动的过程或者内容,不易产生较大争议,因此,录音录像证据效力的审核主要从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角度进行判断。 (一)录音录像应当是真实的 由于录音录像证据的技术特性导致其极易被篡改或者伪造,因此,对于录音录像证据,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的要求,必须提供原始载体,并且录音录像过程应当是全面的、不间断的,没有经过剪辑、修改的。2一旦对于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发生争议,在必要情况下可以采取技术鉴定措施,对录音录像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二)录音
3、录像的取得手段是合法的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有其他的证据对录音录像证据进行佐证 民事证据规定第 70 条规定:对于录音录像证据,要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确定其证明力。换言之,录音录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在民事诉讼中,录音录像只有符合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并且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的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录制两人的通话过程所获得的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笔者认为
4、,在一般情况下,即使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两人的通话记录所获材料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首先,这种偷录行为是对双方民事活动的真实记载,能够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起较大作用。其次,这种偷录行为并未给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也没有违反法律对于取证手段的强制性规定。因为该种证据的内容仅仅记录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活动,具有相当的秘密性。对方并不会因为该记录的存在而导致权益受损。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基本坚持了这个观点。例如,在一起离婚诉讼中,妻子一方偷录的和丈3夫的性爱录音最终仍然被法院所采纳。 三、采用间谍手段取得的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间谍手段主要包括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设备,例如
5、在对方家中安装窃听器、窃录器的行为。我国法律禁止个人非法使用间谍设备。刑法第 284 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很明显,使用间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对于该种设备的管理秩序,是我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因此,使用间谍手段所获得的一切材料包括录音录像不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还要受到相应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私家侦探采取跟踪等手段所获录音录像是否具有证据资格 私家侦探在我国并没有存在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家侦探还是大量的出现,并且通过这种手段获取相关录音录像等材料的现
6、象大量存在。对于通过私家侦探的形式所获录音录像的效力,在目前的司法判例中尚无直接体现。笔者认为,私家侦探这种方式违背了我国刑法、民法关于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如果通过这种手段所获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使用,会间接地鼓励这种违法行为的泛滥,让我国法律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形同虚设;同时这种行为也已经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通过私家侦探方式所获取的录音录像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录音录像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据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赋予了视听资料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据资格,4因此,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中对于录音录像的证据要求同样
7、也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录音录像证据严重损害了刑事诉讼合法性和司法公正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也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中的取得录音录像的主要手段是技术侦查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 148 条至 152 条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制。即技术侦查措施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追捕在逃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其他犯罪不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经过合法程序对于这几类犯罪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录音
8、录像可以定案的依据。对于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刑事诉讼中对于录音录像的证据要求明显高于民事诉讼。对于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或者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重大疑点的录音录像难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收集录音录像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是由侦查机关来完成的,个人无权调查取证。本文主要探讨民事诉讼中收集录音录像证据应注意的技巧。 (一)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5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9、。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二)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 MP3 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三)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
10、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四)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6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五)录音录像应当保持过程的完整性,不能中断或者断断续续 录音录像只有完整持续的记录整个过程才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确保录音录像的真实性。 (六)注意搜集其他材料以对录音录像进行佐证 证据之间互相佐证能够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增加可信性。孤立的证据证明力显然小于关联的证据。 (七)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录像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录像证据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