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伦敦劳合保险社研究摘 要:伦敦劳合保险社是世界上最独特的保险市场,以1871 年劳合社法为制度建设基础,通过克罗默、费舍尔和尼尔报告不间断地调整劳合社的组织结构和拓展业务来源,以确保劳合社与时代同步。历经 325 年发展的劳合社,创造出了独有的运作模式,保证着劳合社有效运作。2012 年劳合社发布展望 2025 ,从五大方面规划了未来发展路径。借鉴劳合社的成功经验,期望为中国保险业带来启迪。 关键词:劳合社;重要文献;特殊制度;远景 中图分类号:F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082-02 一、重要文献 (一) 1871 年劳合社法 劳合社首部法规,为劳
2、合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基本原则如下:一是劳合社由成员和非成员组成;二是非承保成员不能在劳合社以自己的名义或向他人施加压力为其承保;三是所有业务必须也只能在劳合社承保大厅进行;四是承保成员不能直接或间接在伦敦城承保,除非符合某些规定;五是劳合社成员不能以非劳合社成员的名义开立账户。 1871 年劳合社法规定劳合社成员如果有欺诈、犯罪,或破产、无支付能力等情形,不能继续成为劳合社成员。 (二)三个报告 21970 年克罗默报告,主要探讨劳合如何采取步骤,吸引更多的国际保险市场的业务。报告认为,劳合社需要增加资本,以增强承保巨灾的实力。报告建议,扩大劳合社市场内部的流动性,允许经营水险的承保小组
3、,承保意外性的非水险业务。经过讨论,劳合社采纳了克罗默报告的所有建议,承保人的承保能力增加了 1 亿英镑。 1980 年费舍尔报告发表,提出了 79 条建议,附录了一个法律草案。1982 年 7 月法律草案在英国国会通过,成为1982 年劳合社法 。根据该法改组了劳合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增加了 8 位劳合社外部成员,新任命了代表公众利益的 4 位人员。 1982 年劳合社法加强了劳合社委员会的权力。 1982 年劳合社法还提出了最重要改革,将劳合社经纪人与承保人的利益分离。 1987 年尼尔报告发表。报告的主要建议是,让更多的非劳合社成员参加劳合社委员会,加强公众对劳合社内部管理的监督。 二、
4、特殊制度 (一)代理人制度 代理人在保险业中广泛使用。保险代理人1指,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客户推销保险,出立保单,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保险人查勘出险案件,理算赔款。劳合社代理人,则是由劳合社指定的,在世界各地,为劳合社出具检验报告,理算赔偿的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称为代理人。他们不参与承保事宜。在劳合社内部,保险代理人与劳合社代理人作用又不完全一致。 劳合社保险代理人有两种:一种代理人管理除承保小组外,成员的3其他事项,这种代理人称为成员代理人。另一种代理人管理一个或几个承保小组,称为管理代理公司。 1.成员代理人 任何人要成为劳合社成员,劳合社规定,新成员的加入要通过现有成员的推荐。成员代理人为申
5、请人提供:(1)劳合社组织和运作的详细情况;(2)申请成为劳合社成员的程序及所需交纳的资金;(3)劳合社成员的不可转让性规定;(4)加入及退出某一承保小组的方法。 2.管理代理公司 劳合社的每一个承保小组都是由管理代理公司经营的。管理代理公司要向每一位参加承保小组的成员负责。如果承保方针发生了重要变化,管理代理公司就要通报成员。2012 年底劳合社有 57 个管理代理公司。 (二)经纪人制度 1.经纪人的工作 保险经纪人是以投保人名义安排保险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经纪人是客户的代理人,为客户在保险市场上选择适当的保险人。在劳合社市场上,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后,准备好一张承保条,确定了适当费率,
6、并被 100%承保接受后,将承保条送到签单部,这就完成了整个承保业务。 2.劳合社经纪人的规章 根据1987 年劳合社法基本规则第 5 条和劳合社社则第 25 条规定,有权在劳合社大厅经营业务的经纪人仅限于获得劳合社委员会认可的经纪人。要申请成为劳合社经纪人,必须支付至少 5 万英镑的资本4金,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能力履行日常的管理工作和承保条的出具。劳合社经纪人还必须向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注册,并遵守该委员会的规则、规章和劳合社的各种规则。 (三)三年会计制 劳合社每年要进行审计,旨在确保每一个劳合社承保成员具有可靠的资产来支付其未来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审计中的一项工作是,弥补“
7、开口年度”或“结束年度”账户的赤字或损失。所谓“开口”或“结束”年度账户是劳合社特有的会计制度。 三年会计制是基于完整单独的会计年度日历年(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所签发的保险单收入划入承保账户上,该账户一直开放到第 3 年年底,在三年期间发生的保费收入或赔款支出全部记入原始年度的账户上。图示,在 E 年度(1984)和 F 年度(1985)收到、支出的与 D 年度(1983)账户有关的保险费收入、赔款支付要记入到 D 年(1983)账户上。 从表中可以看出,每年都有 3 个年度的账户在运作。具体说来,在2005 年 12 月 31 日:(1)F 年为 F 账户第 1 个年度的年底
8、(F1) ,此账户被认为是开口。 (2)E 年为 E 账户第 2 个年度的年底(E2) ,此账户也被认为是开口。 (3)D 年账户到了第 3 个年度的年底(D3) ,这一账户到了关闭时候了。每一个账户在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都要进行审计。在 36 个月之后,如 D 账户就终止了,最终的经营成果、盈利或是亏损就可以计算出来。 三年会计制比一年会计制优越表现在:(1)三年会计制保证在账户5关闭的时候,也就是 36 个月之后,绝大部分的保险费已真正赚得。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将会终止。比如,承保一年期的保单,从 11 月 30 日开始,用一年制账户,那么到 12 月 31 日,十二分之十一的保险费是没有实际赚得的。 (2)36 个月之后,绝大多数的损失将已理赔完毕,比较清楚的损失情况就可以掌握了。在劳合社三年账户没有结束(关闭)之前,任何利润都不能支付给承保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