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刍议【摘 要】非法证据的排除四新刑诉法的明确规定和创新,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对证据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查逮捕质量。文章就影响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因素进行分析,并就该规则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的具体方式方法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审查逮捕;非法证据;排除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对证据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查逮捕质量。新刑诉法明文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就影响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因素进行分析,并就该规则在审查逮捕阶段的适用提出建议。 一、影响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因素 在实践中案件证据由于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收集而导致庭审时不被采纳
2、的情况屡见不鲜,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直接影响到证据的真实客观性问题。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侦查监督科应该充分发挥作用,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时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的矛盾影响了非法证据的排除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逮捕过程要对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进行全面核实甄别,以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应受刑法处罚。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打击为主的执法观念,一旦非法证据排除了有罪证据并导致比较明显2的犯罪嫌疑人无法被羁押,或者是职务犯罪等,一旦排除非法证据有可能造成无罪局面的出现,部分检察人员是否对证据排除迟疑,这样的非法证据排
3、除与惯性的执法理念引起的强烈冲突,成为证据排除的障碍。 (二)法定程序的缺失限制非法证据排除的作用发挥 两院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及新刑诉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是目前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最直接、最系统、最具操作性的依据,但它对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中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所必需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均未明确,缺乏完善的排除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如认定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认定与排除非法证据的期限、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如何启动、排除时的具体程序、依据何种标准进行审查排除、当非法证据没有被排除又如何再救济等都没有规定。 (三)司法实践制约了非法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
4、规则的确立及适用对侦监部门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侦监部门确保案件质量面临严峻的考验。由于审查批捕案件的办案期限只有 7 天,而对于绝对排除的言词证据的发现、查证以及对于相对排除的物证、书证进行补正及合理解释均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也就要求案件承办人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查证、排除非法证据,才能确保案件质量,否则一旦该证据系涉及罪与非罪、捕与不捕的关键问题,则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承办人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非法性审查工作相对比较到位,但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特别是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非法性审查相对难以3到位。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通过对嫌疑人的讯问来获
5、取非法收集的线索;而对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的审查,只能通过对案件笔录的审查方式进行,即使其是公安机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也很难发现。 二、完善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建议 (一)改变传统司法理念 明确人身自由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的理念,而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不合法证据的形成本身就是对社会的一种伤害,瑕疵证据的产生会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而非法证据的产生对个人和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更是巨大而又不可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助于维护司法尊严,有利于弘扬法治理念。非法证据
6、排除规则,使得那些非法取得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得以排除。审查逮捕阶段是对侦查机关提请的逮捕案件予以全面审查,其决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公民是否会被暂时剥夺自由,对非法证据排除是为了让审查逮捕建立在合法的证据基础上,打击犯罪的同时,应该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当前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大多是事后监督,仅有少数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才能提前介入,但侦查机关往往以取证活动保密为由,使得检察机关难以真正参与到取证活动。在现有条件下,应强化检察机关事后监督的强制力,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调查的权力、对违法行为4予以纠正的权力以及对违法取证人员予以处分的权
7、力,使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行为具有强制力, 在对违法证据予以排除,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同时,改变侦查机关以往的不作为状态,让其违法取证的行为无效,并且付出代价,如此,方能发挥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实效。 (三)对非法证据进行合法化与补救 新刑诉法第 54 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采取了两种排除的原则: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绝对排除,不存在例外;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则应实行裁量排除,依据其违反程序的严重性以及是否可以事后补救来予以裁量,进而做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在审查逮捕阶段,证据具有较大的可变性,更强的不确定性,检察机关在对刑讯逼供或者是暴力、威胁方式取得的非法言
8、词证据依法排除。对于其他瑕疵证据应尽量补救和完善。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的手续、步骤、时间、地点采集的证据, “违法性”本身对证据的真实性无碍,一般也无损于证据提供者的利益。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检察机关根据物证、书证违法程度的严重性以及侦查机关能否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继而决定是否将该类证据予以排除,对该类瑕疵证据,在实践中一般均应要求侦查部门在批准逮捕之前及时补正、完善,以保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是建立在合法证据基础之上的。 参考文献 1 曹仕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与完善以刑事诉讼为视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2(03). 52 宋英辉,王贞会.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适用J.法学杂志,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