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环节应对修改后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若干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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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查起诉环节应对修改后刑诉法非法 证据排除若干思考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篇贯彻了人权保障的理念,非法证据排除成为保护人权和制约非法侦查行为最有力的武器。检察机关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关键取决于执法理念转变和体制机制对接转轨。关键词: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侦查监督修改后的刑诉法首次在部门法中明确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保障人权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各个环节。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必将面临一系列新的规定,这对审查起诉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尤其在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环节如何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新的挑战。一、修改后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对审查起诉工作的挑战(一)增

2、加了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责任。修改后刑诉法在总结现行刑诉法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保障程序正义设计的科学性、操作性和实用性,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如第 54 条既规定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条件,又规定了排除物证、书证的条件,第 55 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的职责,第 57 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举证责任,第 58 条确认了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举证的法律后果。2(二)加大了庭审质证的难度。修改后刑诉法第 48 条 3 款明确规定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和第 53 条规定的“据以定案的证

3、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这要求一切证据都要进行质证,不仅要质证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更要质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只有在庭审质证环节经受住非法证据排除的“考验” ,才能最终成为定案的证据。修改后刑诉法第 187 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实践操作中证人考虑到出庭作证会得罪人遭受报复的风险,多数证人不愿意出庭证明被告人有罪,证人在不情愿作证的前提下被强制出庭作证,证人庭审证言就会呈现不稳定的特征,就极有可能表现前后矛盾或含糊不清的情况,这给检察机关通过证人证明犯罪和

4、法庭采信证据增加了难度,对公诉人庭审掌控能力提出了挑战。(三)增大了控辩对抗强度。修改后刑诉法将委托辩护期间提前到侦查期间,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就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律师全面了解和知悉案情,有利于及时发现发现案件疑点和证据薄弱环节,如果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排除不到位,就极有可能陷入被动局面。(四) 增加了办案的变数和风险3修改后刑诉法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就

5、可能因定罪量刑的证据因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案件产生变数。一是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和核实证据带来的变数。修改后刑诉法赋予律师对案件更多的知情权,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辨护律师都能掌握,而律师掌握的证据检察机关却可能不知情。二是证人、鉴定人在必要时出庭带来的变数。当证人因出于法律的强制性被迫出庭作证时,在面对律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等情形时,就有可能改变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二、应对非法证据排除对审查起诉工作对策思考(一)准确把握刑诉法新理念新规定修改后刑诉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全面贯彻体现了人权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控告

6、权等,这对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办案方式、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高检院检察长曹建明在 2012 年 7 月上海主持召开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强调,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很多,首先是执法理念的挑战。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座谈会上突出强调,要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这“五个意识”是修改后刑诉法原则和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也是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因此,当前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贯彻修改后刑诉法首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加强学习培训、理论研讨和主题教育活动等方式,把检察人员的思想统一到“五个意识”上来,

7、进一步做到“六个并重”工作要求,自觉在执法办案和履4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新规定,尤其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法律规定。(二)建立非法证据排除预警工作机制一是要充分认识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修改后刑诉法明确了对证据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收集和审查证据稍有疏忽,就及有可能在庭审中面临定罪量刑的证据被排除的风险,甚至有可能因关键证据被排除造成无罪判决情形。二是健全完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可以在总结当前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机制实践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把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纳入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评估的范围,促使检察人员通过换位思考方式,超前预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哪些证据可能

8、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从而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如当法庭有可能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证明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情况,可以提前作好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力的训练工作,增强侦查人员庭审中应对复杂局面的技巧和水平。(三)构建非法证据排除协作工作机制修改后刑诉法第 54 条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及过程,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审质证阶段,只要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因而在刑事诉讼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不仅是公诉部门的重要职责,侦监、公诉、自侦、控申、监所等部门也必须积极配合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如在押人员向驻所检察人员提出了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并且提供相应证据,那么驻所检察人员或反渎职侵权部门检察

9、人员就有义务固定证据,调查看守人员、讯问人员是否存在非法取得口供5的行为。如果未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分工协作机制,就有可能出现责任推诿、随意排除或排除标准不统一等情形,因而当前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内部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尤其是要明确公诉部门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规则,确保对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实现各司法其职,做到不缺位、越位和错位。(四)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一是加强同其它政法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部门调查取证、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法院庭审证据调查三个环节各自任务和职责不同,必然会造成对非法证据排除认识方面的差异。因此在处置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中,检察机关要积极加

10、强同公安、法院、司法机关和律师的沟通协调配合,认真研究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促成对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形成共识,确保非法证据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控辩意见交流机制。探索引入听证等方式,就证据合法性问题与律师进行专门、全面、深入的法律意见沟通。充分应对庭前会议程序。检察人员要通过参加庭前会议,充分做好同法官、辨方等沟通,认真了解辩方对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和卷外的证据,并就举证方式等问题进行沟通,充分发挥检方意见,争取得到法官采纳。三是建立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工作机制。证人在侦查阶段被侦查人员询问后,有可能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因而检察人员在出庭公诉前要做好重要证人证言的复核和固定工作,要加强对有可能出庭作证的证人的思想疏导和安全保护工作力度。注释:6参见朱孝清:侦查监督、公诉工作如何实施修改后刑诉法 ,载人民检察2012 年第 13 期。参见徐汉明、赵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探究 ,载人民检察2011 年第 20 期。参见孙应征:检察机关对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路径选择 ,载人民检察2012 年第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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