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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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宋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探析【摘 要】宋代经济发展很快,政治开明,为了防止唐代藩镇割据的情况产生,起家于陈桥兵变的宋太祖赵匡胤,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体现在法律上,宋代总结整理以前的法律制度,制定修编本朝的法律典籍,制定了宋代的主要法典宋刑统 。 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其中断狱律集中规定了宋代司法官的断狱责任。文章将对里面的法律条文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出宋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 【关键词】宋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 一、宋代案例中体现的司法官责任 研究宋刑统和宋代其他文献的法律条文,其体现的司法官责任几乎包括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考察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不仅要分析静态的法律条文,还要结合动态的实

2、践效果,从典籍中记载的案例着手,把法律和实践结合起来来考量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实施情况。 案例一:“鼠弹筝”案 雍熙元年,开封寡妇刘使婢诣府,诉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将死及解缚,两手良久不能动。帝谓宰相曰:“京邑之内,乃复冤酷如此,况四方乎?” 案例二:王蒙正等多人故入人罪案 知蕲州虞部员外郎王蒙正责洪州别驾,坐故入林宗言死罪,合追三官,勒停,特有是命。录事参军尹化南、司法参军胡揆不驳公案,2各罚铜五斤。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宋代司法官责任的很多方面,其中包括受贿贪赃的责任、出入人罪的责任、断狱稽违的责任、违法刑讯的责任。 案例一中,王元吉被自己的后母刘寡妇告到官府。刘寡妇声称,王元吉在她的饭食里下了

3、毒,想要毒死她。事实上这件事另有隐情,刘寡妇在丈夫去世后,耐不住寂寞,于是就和别的男子产生了奸情,碰巧被她的继子王元吉发现,刘寡妇心虚,害怕王元吉会去官府告发她,于是,她叫自己的使唤丫头抢先一步把王元吉告到了官府。开封知府接到案子后,把案子交给右军巡院审理,司法官宋廷照负责审理,在讯问了相关人员后,案情还是不清晰,没法知道案子的真相。由于王元吉一直不认罪,这个案子拖了许久。知府只好把案子再交给左军巡院,司法官韩昭裔负责审理。期间,刘寡妇赠送钱财给韩昭裔,韩昭裔接受后,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对王元吉动用大刑,使得王元吉屈打成招,承认了刘寡妇指控的事实。 宋刑统第十一卷“枉法赃不枉法赃”规定:“诸监临

4、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匹绞,不枉法者四十匹加役流。 ”此条是对受财贪赃的规定,审理案件的司法官,如果违反法律,收受钱财,枉法裁判的,会被依法受到惩治。韩昭裔接受刘寡妇的贿赂,违反了宋刑统对司法官断案时受财贪赃的规定,被罢官。 案例二中,王蒙正任蕲州知州,蕲水县是蕲州管辖的县城,蕲水县知县林宗言因为私占官麻案发,王蒙正与林宗言结怨已久,因此,想借3机置林宗言于死地。王蒙正把案情告诉殿直皇甫振,并向他借钱,用来收买审案官员,又派蕲水县主簿郑照搜罗林宗言以前的劣迹。做好这些准备工作之后,王蒙正吩咐办

5、案的司法官,把林宗言判为死罪。此案由两个司法官审理,一个是司理参军刘涣,他对案情有所怀疑,但是没有挑明了反对王蒙正,还有一个是判官尹奉天,他对王蒙正逢迎拍马,急于讨好,逼林宗言就范。在录问的时候,林宗言翻供,推翻原来的供述,但是两个录问官潘衢和苏湮,都没有依法进行重审。司法参军胡揆走了个形式,依照林宗言之前的供述进行判决。录事参军尹化南按照惯例签名确认。结案后,王蒙正画行表示认可,通判张士宗附上署名,案子随后申报到提刑司和转运司,他们都没有发现冤情。宋仁宗得知案情后,十分重视,并把涉案的官员一一处置。 分析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宋代朝廷比较重视司法,一旦发现违反法律审案的司法官就会依法认定其责任

6、,但是,在对他们的惩罚上,由于皇帝最终参与了冤狱的平反,在案件的处理上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这些枉法裁判的司法官更多的是被贬、罢职,而宋刑统中对司法官责任的规定的刑事惩罚也没有被皇帝最终采用。宋代统治者重视司法,掌握司法审判的最终决定权,这也是出于宋代中央集权的需要。 二、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的成因 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沿袭了以往朝代的制度规定,其产生有深刻的历史基础,同时,由于社会环境的不同,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也是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形成的现实基础。 其一,加强中央集权,正是宋太祖出自唐代藩镇割据的思考,而制4定出的法律也是为了加强集权统治的需要。宋代由其重视对司法官权力的监督与分割,把全国按路进行

7、划分,路上设提点刑狱官,协助转运使审理民刑案件。地方分为州县两级,由州县的长官负责司法审判。 其二,宋代统治者总结唐代灭亡的经验教训,提倡重文轻武,宋太祖祖训规定不杀士大夫,文人得到厚待,文化发展迅速。宋代的皇帝大都喜欢读书,具有文人习性,爱护人民,体恤百姓,关注司法,不仅重视司法官的选拔,还亲自审理重大案件,平反冤狱,惩治枉法裁判的司法官。宋真宗时,有人上奏,州、军得司法参军用人不当,使得冤案产生,希望能从通过“明法科”中选拔司法官。皇帝惩治枉法裁判的案例在宋代古籍文献中多有记载,统治者严厉打击司法腐败,为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起到了良好的推进作用。 三、结语 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对维护国家稳定有序,防止司法黑暗腐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朝的统治者皇帝对司法官责任制度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学习前人为司法官责任制定的系统的法律条文,在宋朝立法中加以继承,并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吸取纵容官吏贪赃枉法,以致司法黑暗的教训,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监督司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推动当时的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麒.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探析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11(6). 52 肖建新.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基本问题c.河北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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