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体育竞赛伤害赔偿问题研究【摘 要】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文章主要从对受害运动员体育侵权损害赔偿之行业惯例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针对国内对受害运动员体育侵权损害赔偿提出法律建议。 【关键词】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建议 在如今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组织和参加各种各样的体育竞赛。但是,由于运动员在体育竞赛中经常进行身体接触,所以很有可能发生摩擦和伤害; 二是体育竞赛的进行离不开一定的场地和器械,这种情况下就对人身存在潜在的危害; 三是竞赛的组织者如果管理不好也会使伤害发生。综上分析, 我们不能只关注体育竞赛本身, 更应关注参赛者的人身安全,注重主体权益的保护。 一、对受害运动员体育侵权损
2、害赔偿之行业惯例 依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似乎表明国内运动员在出现伤害事故后有较为充足之资金救助,但其中仍反映出一些问题值得深思。 首先,各类保险难以替代侵权损害赔偿。各款项均为补偿慰问性质而非真正意义之赔偿。无论工伤保险条例 ,还是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 ,抑或其他各类商业保险,均突出强调“意外伤害事故”,若造成运动员损害后果之原因并非“意外”而是体育“侵权行为” ,且存在明确赔偿主体时,仍照搬适用上述规范,讲“非意外”当“意外”处理,则难免有失公允。因为相对赔偿主体明确、赔偿数额更高的侵权2损害赔偿而言,各类保险难以完全代替,因保险数额固定,与所致伤害一般并无对应关系,未必能填
3、补实际损害,且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 其次,即使用保险金代替侵权赔偿,亦须建立在双方存在正式劳动合同关系,且单位、俱乐部或主办方为队员购买了各种保险基础上。实际上并非所有运动员都有各种保险作为依靠于救济,甚至一些队员与所在单位连正式劳动合同关系都不存在,或即使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亦可能缺乏关于伤害事故、保险保险赔偿等条款约定,因此在体育伤害侵权发生后,受害运动员可能连基本医疗服务亦难充分享受。正是在此情形下,相关部门出于各种考虑,常采私下协商调解方式从中斡旋,草草了事,象征性给付受害人部分资金以息事宁人,而受害运动员迫于生活与医疗急需,往往不得不无奈接受。上述表面看似公平合理、相安无事之“惯例”
4、 ,实是因理论及法律缺位而衍化之不尽公平合理之变通做法,亟需改变。 二、对受害运动员体育侵权损害赔偿之法律建议 体育竞赛中的危险可能层出不穷,并且很多是无法避免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危害的产生并对已经受到伤害的运动员进行合理地救助,从而保护他们的利益。 (一)加强立法建设 目前我国主要的体育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不少法律和规章,但是这些法律和规章却对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体育竞赛中受害者主张权利时还是会有很大的困难。 3国内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有民法 、 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却也很少涉及体育竞赛伤害侵权问题,有的
5、话也大都是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适于直接适用体育竞赛伤害,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加强有关的立法,使法官在处理体育侵权案件时不至于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也可以改变以往多用内部行规或者私下解决处理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强调依法治国,同样在体育竞赛领域也应依法治体,用司法的手段加强对体育竞赛的控制,可以改变目前体育竞赛领域司法介入有限这种不正常局面。如果触犯了刑法 ,应该把体育竞赛伤害看作普通刑事案件,违法者不能以参加体育竞赛为借口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加强保险制度建设 如上所析,当运动员的人身受到严重伤害时,首先遇到的一大难题就是高昂的医疗费,加之主
6、要责任人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即使责任认定清楚,过于高昂的医疗费也会使受害人望而却步,所以,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在社会范围内将体育竞赛中特定损害进行合理的分摊。 现代社会中,保险制度应用的领域十分广泛,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体育竞赛技术性强、风险高、职业色彩浓厚,基于此,保险制度更是不可避免地会被利用,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制度设计和运行地都比较好,而且,基本上所有的保险制度都可以适用于运动伤害。通过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转移相关风险显得日益重要,故而,在探讨运动员故意伤害的赔偿义务人时应把体育保险考虑在内,在投保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体育伤害,那么这个经济损失也主要由投保的人来负担,这很大程度4上减轻了受害
7、运动员的经济负担。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在体育保险方面的做法。 此外在中国,与国家队运动员不同的是,一般运动员要么是很少投保,要么是投保范围较小,很多遗留问题都是由于前者对体育伤害的善后处理的不利影响造成的,当今体育竞赛越来越职业化、市场化,这一问题也显得更为突出。与此同时,目前我国保险业还不是太先进,像赛车、曲棍球等很是危险竞赛项目,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不会承保,从另一方面来说,受害人获得救助的可能性被大大减少了。因此,在中国,处理体育伤害纠纷时,不能利用保险制度分摊损害,借助社会保障措施或侵权法却不失为一种好办法。目前,一种较好的解决途径是强制为参赛队员投保。 三、结语 在体育竞赛中,追求比赛的成功
8、和荣耀是运动员们的目标,笔者认为这是正常的,也是无可厚非的, 但纵使如此,运动员们也应当严格遵守比赛规则, 从而避免不必要和不合理的伤害。在强化体育伦理规制的同时, 研究体育竞赛伤害赔偿问题, 如此才可使得损害在运动员和受害人之间得到合理分配, 进而使体育运动安全有序进行; 更重要的是不会让运动员因为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而有沉重的心理负担, 如此才可使得我国的体育运动事业得到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2 郭明瑞.民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年版. 53 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三)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4 施洪新,吴云.竞技体育运动员恶意伤害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年第 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