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探究【摘 要】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上世纪 90 年代予以确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建设,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较好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起步较晚,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不完善,资金短缺,援助案件质量低等方面,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文章对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自身关于如何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以期对中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合法权益;援助案件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2、概述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根据相关的规定为经济困难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弱者无偿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制度。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国家责任转嫁为律师的义务 按照国际惯例,为弱势群体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义务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司法部公布的2009 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的数据显示:在 2009 年社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量占刑事案件总量的264.7%,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量占刑事案件总量的 35.3%,由此可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主要承担者是社会律师。另外,根据国家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律师每年必须无偿办理若干法律援
3、助案件的规定,我国很多城市的行政法规中不但规定每名律师每年义务无偿办理 1 至 2 件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还要求律师承办一定数量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有偿法律援助案件。虽然,在这些指派的援助案件中,国家会给与一定的补贴作为报酬,但是相当低。一般情况下,每代理一个案件从国家得到补贴平均为 600 元,而这 600 元可能连办案的成本支出都不够,这给律师们造成了过多的负担与压力。由此可见,在实践过程当中,政府把绝大部分的援助义务都转嫁到了律师身上,政府更多的是扮演决策者和管理者的角色。 (二)经费短缺 虽然,政府每年都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且多渠道募集援助资金,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需要法律援
4、助的群体基数较大,因此实际需要的资金与具体落实的资金数量差距很大,国家所提供的资金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另外,我国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所需要的资金主要由当地政府提供,很多地方政府忽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作用,不重视法律援助的落实,再加上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法律援助办案资金严重短缺,很难及时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给予补贴,有时还要办案律师自讨腰包,这就导致律师缺乏办案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办案的质量,难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受援人及时获得相应的法律帮助。 3(三)法律援助人员配备不足 我国目前虽然已在各地建立起了法律援助中心,但法律专业力量有限,无法从根本上满足援助需要
5、。有关数据表明,截至到 2011 年,我国已有 3600 多家法律援助机构,成立了 6 万多个相应的工作站,工作人员1.4 万,其中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只有 5 千人左右。除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外,还有 22 万名律师和 6.73 万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但这些人员均属于非固定的援助队伍。可见,我国非常缺乏稳定专业的法律援助人员。 (四)援助案件质量不高 目前,我国大部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由社会律师承担,由于援助案件补贴偏低,且质量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导致律师办案积极性不高。此外,律师在办理案件时经常遇到来自公检法的阻碍和刁难。由此看来,律师承办的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质
6、量很难得到保障,受援人很难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健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 (一)加快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创设 所谓公设辩护人制度,指在法律援助机构配备公职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公职律师是国家的公务人员,与国家规定的公职人员享有同样的福利待遇。公设辩护人制度强调刑事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一般在刑事案件上,许多国家多采用指定公设辩护人进行辩护的制度。例如,美国在政府机构设立了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来承担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指定辩护责任。公设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可以很好的体现刑事法律援4助中国家责任的承担。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日等国的先进经验加快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创设,以增加我国公职律师的
7、数量。 (二)加强经费保障 充足的资金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物质基础,也是保障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关键性因素。有关数据显示:近五年来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为 33. 6 亿元,其中财政拨款为 32. 3 亿元。虽然,法律援助被界定为一种国家责任,政府有义务提供足够的法律援助经费,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政府财政拨款予以保障,以体现国家应尽的责任。但是,我国人口众多且经济尚不发达,国家财政力量非常有限,为了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我国在逐年加大政府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应不断拓宽社会捐助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并且进一步加强经费的管理工作,使有限的经费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三
8、)加强刑事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法律援助工作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很难广泛开展。笔者认为,广泛的吸纳社会力量的参与将是未来法律援助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从域外法律援助实践来看,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由政府单独包揽所有的法律援助活动。比如,英国采用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与民间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签约的方式,吸纳社会力量的参与;鉴于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当前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可以效仿其他国家的做法,鼓励、支持社会团体、高等法学院校及个人在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引导下,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使他们无偿为社会贫弱群体提供法律帮助5的作用得以充分
9、发挥。 (四)保障审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 法律制度一经颁布实施,就不再是立法者所能完全操控的规范,而成为一种“生命有机体” 。有了合适的“土壤” 、 “养料” 、 “气候环境” ,这一“有机体”会逐步得到发育,并有机会茁壮成长。否则,就可能“枯萎凋零” ,甚至流于消亡。为了保障审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使之不至于出现 “程序失灵”的现象,国家就要对那些违反法律程序、剥夺当事人基本权利的行为,确立必要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在刑事诉讼程序范围内,程序性制裁是针对程序性违法行为所建立的程序性法律后果。从制裁方式上看,主要是通过宣告程序违法者的证据、行为或裁决丧失法律效力的方式,来达到惩罚违法者的作
10、用,其基本原理在于通过剥夺程序违法者所得的不当利益,来促使其不得不遵守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具体来说,国家可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限制、剥夺律师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或其它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违法后果和制裁措施。 (五)完善质量监督机制 政府应制定科学且操作性强的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科学的案件评估标准可以对援助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对援助案件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笔者建议可从围绕会见当事人、阅卷、证据运用、庭审、法律文书制作、法律效果、服务态度、当事人和相关机构的反馈意见等几个方面设定评估指标。此外,关于评估程序的制定要具体详细,主要包括如何选聘
11、评估专家,如何培训相关评估人员,评估报告撰写的规范,评估结论的确认及公示程序,被评估人员对结论有异议应如何处6理等内容,最大限度的保障评估活动的公平、公正。同时可借鉴英国“同行评估”的方法选定一些拥有法律专长和丰富经验的执业律师组成评估专家组,保障案件质量评估的专业性、公正性。 (六)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教育 许多国家的法律援助机构开始关注在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如何开展对公众法律教育的工作,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更多复杂的法律问题的产生。 公共法律教育的目的主要是为社会大众提供解决常见法律问题的信息,并普及法律知识,从而促使公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即能够做到依法办事,自觉规避法律问题的发生,又能在遇到
12、常见法律问题时通过所掌握的法律信息,及时、自助的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公共法律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何种程序和途径解决以及所涉及的费用问题等。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机构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教育,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侧重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而这种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面向公众提供免费法律教育服务,鉴于目前法律公共教育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建议,我国政府也应当制定相应的计划积极推广法律公共教育,以帮助公众增长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他们利用法律手段“自助”解决自身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和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进而减少法律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王军益.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简况及启示J.中国司法, 2011 年702 期. 2 高贞,李发富等.英国法律援助制度及借鉴意义J.中国司法,2012 年 02 期. 3 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