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宪法的选择适用与法治【摘 要】宪法作为中国的基本大法,在选择适用上要更加小心谨慎,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只能直接适用某些条款,文章首先阐述应如何选择适用宪法,其次,在宪法的选择适用后,想到了法治,进而将其与维稳进行联系,最后,简述该如何进行法学研究。 【关键词】宪法;选择适用;维稳 一、宪法的选择适用 在适用宪法这个问题,适用宪法分为实质意义上的适用和形式或程序意义上的适用,而我国,目前只有程序意义上的适用上的。而实质意义上的实施要求司法对个案的适用。有些学者在宪法适用的问题上,采用政治宪法学,认为宪法不应当适用。如果宪法不能适用,那么宪法就失去其魅力,变成了纸上的宪法。那么,既不能不适用,又
2、不能全盘适用,改怎么甄别呢?笔者认为对于宪法的选择适用必须是中立、忠实的,具体有:普适性、明晰性、可实现性、稳定性、必要性,只有符合这五方面的要求,才能适用宪法。 其中,有四种宪法条款不能直接适用,具体有:宣誓性条款,如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其中, “联盟” “领导” “专政”不符合明晰性和普适性标准,因此不该适用。积极权利性条款,如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无法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劳动,这涉及到可实现2性的问题,但如受教育权就可以实现。政策性条款包含经济体制、经济政策的条款。义务性条款。 最后,要使公民自觉接受宪法的约
3、束,不仅要依靠司法,还要依靠政治,张教授提出倡议:党内民主化,选举规范化,新闻自由化,经济市场化,司法职业化,宪法实用化。 笔者认为,宪法之所以被冠上根本大法,是因为他担负了其他法都不能担负的使命,因此对于宪法的适用,需要我们谨慎的对待,既不能滥用宪法,又不能无视宪法。张教授提出的宪法适用的五个必要条件,值得我们借鉴并加以应用。唯有如此中立、谨慎地对待宪法,才能在公民心中构筑宪法的崇高性,更有助于宪政的实施。 二、法治与维稳 在中国维稳的体制下,公民对“大”有崇拜,上访规模大,动用人数与财力之多,远超美国选举。硬体上的维稳,增加机构如维稳办、人员及经费,手段有三种,一是拔钉子,如武汉徐武案件的
4、被精神病;二是开口子,原广东省委书记,后中央政治局委员,现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张德江,曾说,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来解决。这种做法会造成不好的经济学变迁,显然,经济不能解决社会的稳定问题,要稳定社会,只有依靠法治,开口后,会成为没有边界的博弈。三是揭盖子,高度的行政问责, “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 ,一有事件发生,中央政府动不动就惩处基层官员,使基层官员时时出于一种高度紧张的状态。 而要从根本上实施法治,就是限制公权力并进行真正的竞争性选举,执政党没有过多的权力,就能真真正正落实到人民的需求上。 3笔者认为,尽管这三种手段使各级政府投入巨大成本,维稳工作却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是出现了一系
5、列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利益关系失衡,解决的方法就是使维稳走上法治化的道路,回归法治,尊重法治,恪守形式、实质的法治,使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制度化,制度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技术化,从而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三、法学研究中的“西话”与“真话” 从历史的角度切入,中国在鸦片战争之前,一直处于闭关锁国的状态,信奉罗刹鬼,经济上男耕女织,自己自足,即使在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仍然对自身国力充满自信,直到 1895 年,中日战争中方战败后,中国才开始对自身制度进行反省,并派出调研者到西方进行实地调查,然而对调研者的要求不仅需要受专业的锻炼,还要求渗入当地的社会文化当中,纸上的理论与实践
6、相结合,才能制定出属于本国特色的制度。然而,调研者到西方调研,往往处于一种游离的状态,既无选举权,又无参加社会文化活动,因此所得出的研究理论,并不一定是西方社会的真正状态。 现在的研究论文中,存在着不合逻辑的三段论,一是阐述问题,二是列举比较英国、美国、德国等制度上与中国的区别,三是中国应该走怎样的路。这种写法,忽略了论证中方在西方有同质性,可行性,西方制度再好,社会背景的不同,即使照搬到中方也无用武之地。 其次,不要盲目崇拜西方理论,西方的理论并不一定是真理,盲目追随西方理论的后果是,认不清西方,甚至认不清自己。 4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以开放、包容的心态,不要高看大道理,反对调研迂回曲折,吸纳西方的理论,形成自己的理论,从而形成思想,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正是优秀民族知识分子承担的使命。 参考文献 1 张千帆.论宪法的选择适用J.中外法学,2012(05). 2 江小夏.秦前红:对社会稳定的预期要靠法J.检察风云,2013(04). 作者简介:国淑莹(1990.04- ) ,女,广州人,广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