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建设法治国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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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宪政与建设法治国家【摘 要】宪政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备内容。文章通过对宪政的分析以及阐述法治国家具有的标志,剖析宪政与法治国家所存在的密切联系,最后阐明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宪政。 【关键词】宪政;法治;法治国家 一、什么是宪政 认识宪政可以通过追溯其原始涵义的方式获得更精准的认识。宪政最初就是指以宪法来合理分配和制约权力。宪政产生之始就是充当控制国家绝对权力的工具,通过控制权力达到保障自由权利的目的。宪政的终极目标是保障民权,但宪政的核心思想是限制国家权力。正如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说的宪政的实质:一个是限权,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属权力;第二个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宪政发展到现

2、在已成为一种先进的政治理念,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种集中体现。这种理念要求国家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也就是在宪政下面,没有绝对的权力可言,在这样的框架下,自由得以保障,法治获得维护,人权得以保护,民主得以成长。 现代宪政理论一般具有宪法的最高性、政体制度上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制度安排、法治秩序等内涵。而其中控制国家权力始终是宪政最核心的内容,正如麦克尔文所说的:“真正的立宪主义的本质中最2固定和最持久的东西仍然与其肇端时几乎一模一样,即通过法律控制政府。 ”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宪政即通过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以限制权力、保障权利。 二、法治

3、国家的标志 法治国家的概念缘起于德国。最初指的是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国家,或者说一个有法制的国家。但并没有权利平等和个人自由等民主特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已远远的超出了原始含义,已经把法治的含义纳入了法治国家当中。但是基于其原始含义的存在,我们也通常把法治国家划分为形式上的法治国家和实质上的法治国家。形式上的法治国家是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国家,并不以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宗旨,反而利用法律对人民的权利、自由进行限制。实质上的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保障国民的自由和权利是法治的内容和目的。形式上的法治国家其实也就仅有法治国家概念产生

4、之初时的含义,从严格意义上说,算不上真正的法治国家或者可以称为非法治国家。 根据王利明教授的看法,现代法治国家一般具有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司法公正、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从李步云研究员关于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的论述来看,法治国家应具有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政党守法十条标准。 三、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宪政的建设 3法治和宪政都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从早期思想家的理论中可以看得出来,他们通常把宪政、法治是连在一起的。只是到了现代,宪政和法治才慢慢产生了分化。但是,不论是早期还是现代,宪政建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建设的过程,法治

5、国家的建设不可能没有宪政,宪政也不可能离开法治国家而独立存在。 (一)宪政是法治之本。法治里面的法,不仅仅包括一般法律,而首先应该是宪法。法治也当然首先是宪治,也就是宪政。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也就失去了依托。宪法是母法,是其他法律产生的依据和基础,法治必须以宪法为逻辑起点。法治的首要标志,是法律至上,它要求人们普遍地服从法律。法律的权威首先来自于宪法权威。宪法权威是宪法有效实施的产物,而宪法有效实施的过程就是宪政建设的过程。 从实践中看,各国的宪法中几乎都涉及法治。不仅绝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直接确认法治,而且有的还直接规定了实现法治的制度和原则。由此可见,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也就不可能有法治

6、。法治也只有经过宪法的确认,才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的价值。另外,经宪法确认的法治也不一定就是现实的法治,要实现宪法确认的法治转化为现实的法治,则离不开宪政。 (二)宪政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宪政的灵魂是宪法至上,要求宪法处于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而法治国家的首要标志是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当然包含着宪法至上,而且首先必须是宪法至上。 宪政的精义在于限制国家权力,而法治国家同样离不开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宪政的终极价值在于保障权利,而保障人权也是法治国家的一个标准。因此,4可以说宪政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 (三)建设法治国家必先建设宪政国家。法治国家一般是与人治国家、专制国家、警察国家等非法治国家相对立的

7、,与宪政国家相联系。宪政国家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宪政国家的建成有利于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是深化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宪政的建设又以法治国家为背景,在理论与实践上丰富着法治的内容。法治国家的不断发展又促动宪政制度的完善。宪政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无宪政不可能实现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 李伯超.宪政四题J.法学评论(双月刊) ,2005 年第 1 期(总第 129 期). 2 邹平学.中国宪政建设论要J.法学,2003 年第 11 期. 3 李步云.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08 年2 月第 12 卷第 1 期. 4 卓泽渊.论法

8、治国家J.现代法学,2002 年 10 月第 24 卷第 5 期. 5 孙笑侠.法治国家及其政治构造J.法学研究,1998 年第 1 期. 6 王利明.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 年第 6 期. 7 蒋伟.宪政: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 5 期总第 122 期. 58 邓世豹.宪政:依法治国的核心J.法律科学,2000 年第 4 期(总第 104 期). 9 杨昌宇.宪政:当代俄罗斯法治国家构建的基础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年第 4 期(总第 55 期). 作者简介:李汗华(1989- ) ,男,江西九江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2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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