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小议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摘 要】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对加害者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其适用范围是指消费者在哪些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文章试对 2013 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 )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明确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一、消费者及其精神损害的界定 (一)消费者的含义。根据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利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据此规定,消法所称的
2、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原则上,消费者是自然人,但是单位购买生活资料用于个人消费的也可成为消费者。在生活中,单位购买生活消费品的例子大量存在,如学校食堂购买柴米油盐。同时根据消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民在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也参照本法执行。可见,消费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二)消费者精神损害的内涵。消费者因消费而受到的人身权益的不法侵害所产生的精神痛苦或者遭受到的精神损失。广义的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是指消费者因人身权2遭受侵害后产生的诸于愤怒、恐惧、焦虑、抑郁、绝望等不良情绪的概括。精神痛苦的来源主要有
3、两个:一是对消费者人体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消费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时,给权利主体造成生理上的损害,使其精神上产生痛苦。二是侵害消费者的心理造成的心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消费者的民事权利时,会造成受害者的不良情绪,导致受害者的感情、思维等精神活动的障碍,引发精神痛苦。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消费者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其他利益的活动受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精神利益的损害因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人身权种类不同,其损害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二、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的分析 2013 年 10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消法的第二
4、次修正。这次大范围的修改中最突出和最为引人注目的一点就是增加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第五十一条。消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将人们期盼已久的美好愿望变成了现实、将学者们宝贵的学术成果变成了法律规定,彰显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此次新修的消法将原来的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并增加了新的内容,修改为“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此
5、次修改扩大了消费者请求赔偿的适用范围,使消费者在维护自身3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法律保障。修订之前,消法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为基础规定消费者在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赔偿,而根据原立法意旨和司法实践此二处的“赔偿损失”即为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新修改的消法在此原有的基础上新增了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内容,并将此条作为第五十条放在新增的第五十一条之后,以此表明立法者意旨的变化。既然第五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现在第五十条中规定
6、的“赔偿损失”是否还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呢?笔者认为,此处的赔偿损失不再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而仅指财产上的损失,消费者可以另行要求经营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消法新增的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此规定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情形进行了列明,其中的“等”字将那些未列举出来的具体人格权如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等囊括其中,这些新的内容体现了社会的发展变化、顺应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进步潮流,无疑是消法立法上的巨大进步,对推进法治进程具有重大的作用。 根据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死亡赔偿
7、金和残疾赔偿金曾被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但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作为物质损失赔偿的性质,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此二者产生冲突,以新法优于旧法的4原则,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据此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再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消费者可以另行要求经营者赔偿精神损害。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
8、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据此,消费者因特定纪念物品灭失或损毁而提起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结语 经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消费者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权受到侵犯以及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遭到侵害乃至因特定纪念物灭失或毁损的情形下都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消法应特别确立人身伤亡的精神赔偿制度,确定精神损害与伤势程度、伤势情况、残废程度的密切关系;进一步明确何谓严重精神损害,并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司法认定标准作出法律上的明确说明。参考文献 1 曹三明.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 年版. 2 杨立新.消费索赔全程操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53 石先钰.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J.青年论坛,2004. 作者简介:张申峰(1989- ) ,男,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