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入罪的刑法学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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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性贿赂入罪的刑法学思考【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道德观念的变革,官员腐败的方式也在逐步扩大,性贿赂成为了职务犯罪的新动向。然而,我国刑法只将贿赂犯罪的内容界定为财产。在整个社会反腐倡廉的思想指引下,性贿赂行为有其刑法介入的合理性,其犯罪化成为一种必然。 【关键词】腐败;性贿赂;入罪;反腐倡廉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是正义的刑罚。社会现实

2、中性贿赂的客观发生,并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司法陷入的尴尬的困境。 据 2007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仅 2006 年全国检察机关就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立案43757 人,其中贪污贿赂犯 35031 人。在被查处的贪官中 95%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 60%与“包二奶”有关。可见在官员中,性与钱权交易的广泛存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利益呈现出多样性和广泛性,性贿赂为何不能成为贿赂的一种呢?即使性贿赂在定罪量刑上确实存在困难,但这不能成为放纵违法犯罪的理由。对于受贿者来说,性贿赂和财物贿赂2尤其本质上的一致性,都为满足人生理上或

3、心理上的欲望,侵犯了自己职务的廉洁性。 一、性贿赂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损害 根据目前的刑法学研究,贿赂行为的法益损害主要是有:一是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公务人员就是国家之公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公务人员更应该如此,这种性贿赂严重损害了其廉洁公正地执行公务;二是公务行为的无报酬性,性贿赂凝结了一定的利益,可以满足一定的需求,破坏了公务行为的免费性;三是公务的纯洁性和真实性,正是由于性贿赂的存在,严重破坏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滋生了腐败。因此性贿赂这种既违背了正常的社会道德伦理,更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刑法来加以规制。 二、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精神 刑法的谦抑精神,从立法角度而言是指,

4、立法者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 ,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底线,刑法的谦抑性可以体现真正的犯罪预防的目的。然而,就性贿赂行为而言,如果只用社会道德加以约束的话,根本达不到反腐倡廉的目的,性贿赂的实然发生会导致一系列恶性影响,比如公民对国家公务人员行为腐化,国家行为信赖的丧失,国有资产的流失等等。虽然刑法不是万能的,可是对于性贿赂这样的行为,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使得犯罪行为人逃脱法律制裁,成为刑法的空当与死角,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利于反腐倡廉和打击预防犯罪。因此从从刑法谦抑的角度而言,性贿赂入罪有其合理3性和必要性。 三、从犯

5、罪的本质和犯罪构成的方面分析将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 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作为贿赂一种的性贿赂在经济发展、性需求普遍存在的今天,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犯罪构成方面,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本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型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日常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性贿赂入罪符合社会对于刑法发挥作用的期许,是对社会民众长期以来反感、谴责权色交

6、易的理性回应。性贿赂问题的实质不在于性的问题,而是性背后的“权”的问题。刑法对性贿赂加以规制,其本质不是对这种不正当性行为的否定,而是对性行为背后权力滥用的限制,对权力本能寻租、扩张的规制。诚然,对性贿赂入罪的提议,绝不是仅仅对不正当性行为的道德谴责,而是对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追逐性享受下的违背公正的职务行为而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当某种社会行为普遍损坏或危及社会利益时,法律应当去限制它,制裁它。而这种制裁归根结底要依赖于法律并将其作为根据。 性贿赂对权力的杀伤力显而易见,然而国家权力对人民权利的干预更是不言而喻,由此对性贿赂的法律规制尤其是刑法规制,是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性对权力的控制,使得

7、“权力猎色”这一具有严重社会4危害性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得性贿赂犯罪化成为一种必然,使其入罪具有了合理性及社会需求,同时推进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 参考文献 1 彭兴庭.性贿赂为什么是一种贿赂N.光明日报,2005 年 4 月 1日. 2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3 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版. 4 茅伟.试论“性贿赂”行为犯罪化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八卷,第 2 期. 5 王延祥,谢杰.性贿赂的刑法学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9 年第4 期. 6 翟兴松.将性贿赂犯罪纳入刑法的理论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 年第 2 期. 7 尚德正.性贿赂犯罪应写入刑法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第 24 卷第 6 期. 8 彭泽君.论刑法惩治“性贿赂”的必要性以论贿赂罪的侵害法益为视角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 29 卷,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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