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军队资产处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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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严格控制军队资产处置军队资产处置是维护军产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关口,是资产全流程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当前军队资产处置程序设计过于简化,缺乏客观认真的评估,使得资产在处置环节上流失、浪费严重;现行的军队资产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资产处置监管奖惩措施,造成在实际操作中,管与不管一个样,管得好、管得坏一个样的局面。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损失流失,从而消除资产流失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严格控制资产处置。 一、资产处置的条件界定 统一与规范资产处置管理,首先要准确地界定其条件。只有正确掌握条件,才能做到该处置的及时处理,以便适时更新,不间断地发挥资产的保障功能;不该处置

2、的,就不能随意处置,以便保全资产,防止流失,节省开支。我们认为,资产处置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使用年限,二是损坏程度。 (一)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 使用年限是确定资产是否报废的重要条件之一。一般来说,超过使用年限就可以报废或者考虑应否报废。当然,有些资产(如房屋、车辆等)虽说超过了使用年限,但是由于维护得好,还能够使用,就不要马上报废。所以,使用年限是资产报废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不是唯一的条件,确定报废时还要考察其损坏(堪用)程度。资产使用年限应由总部统一2规定,以免出现偏宽偏严的问题。属单位自筹经费购置资产在全军未作统一规定之前,可由军、师级部队自行确定。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应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事

3、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单位首长批准,作为确定报废资产的参照标准。 (二)资产损坏程度的确定 损坏程度是确定资产处置的主要条件,必须慎重对待,合理制订标准。资产损坏程度通常可分为四等,即轻度、中度、重度和特重度。轻度受损是指资产在六成新以上,部分部件损坏,但经简单修复后仍能使用。中度受损是指资产在五成新左右,主体部件部分受损,受损面积小于三分之一,修复后可正常使用。重度受损是指资产在三成新左右,主体部件受损面积达二分之一,大修后尚可使用一段时间。特重度受损是指资产主体大部受损,已不能正常使用,没有修复的可能,或者修复费用太多,不如重新购建。依据以上情况,特重度受损的资产可确定报废;重度受

4、损的资产是否淘汰,应视大修费用而定,如费用过高或者修复后使用时间很短,可以考虑报废。 此外,由于科学技术进步,设备更新换代很快,虽然有些设备未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损坏程度,只要财力有可能,也可以提前报废。 二、严格遵循资产处置的处理程序 资产处置要有严密的处理程序和严格的审批手续,方能达到正确处理、防止流失的要求。 一是申报。资产需要处置时,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填制资产处置申请表 ,详细列出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3购入(拨入)时间、已使用年限、处置理由等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组织进行损坏程度鉴定。 二是鉴定。对资产处置的鉴定,即根据资产的损坏程度作出应否

5、处置的鉴定结论。鉴定可按资产的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一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可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一起进行鉴定。专用设备如医疗、通信等设备和车辆、房屋建筑物,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财务部门参加,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如本单位无专业技术人员,可请上级派人或聘请地方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应填制资产处置鉴定书 ,列出资产损坏程度、是否需要处置的意见等,作为报批的依据之一。 三是审批。资产处置鉴定后,应将申请表和鉴定书等有关资料报有权批准的单位(部门)审批。审批权限可按资产的性质、来源、价值分别规定。凡由上级配发的或供应经费购置的资产,如医疗、通信、办公设备

6、和车辆等,其处置由配发或供应经费的单位审批。房屋一般应由军区或总部审批,其中由单位自筹资金购建且价值不大的,可报军级或上一级审批。本单位购建的其它资产,单位价值旅团 500 元以下、军师2000 元以下,由部门首长审批;超过者由单位主管首长审批,其中超过1 万元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审批。 四是处理。经过批准,对处置的资产即可进行处理。属于淘汰的可以变价处理,属于报废的应将其残值收回。处理处置资产业务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办,纪检、财务、审计部门参加。 五是核算。资产处置后,其价款和残值收入应及时收回入账,同时4做资产减少账务处理。收回的价值和残值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上级配发的或投资

7、购建的,应全数上交;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购建的;作为预算外经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三、资产处置须注意的问题 为了切实搞好资产处置的管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容易出现的问题,应当引起注意,妥善处理。 (一)注重特殊情况报废资产的处理 资产报废除正常情况外,还可能有人为损坏报废和未满使用年限报废两种情况,应据实做出正确处理。 所谓人为损坏报废,是指资产在非正常工作下由于人为性损坏而报废,或者违规操作致使资产损坏而报废。对于资产人为损坏报废的,经鉴定核实,并经有权审批的单位或领导批准,视情由责任人赔偿一部分或大部分。赔偿收入按规定上交,或留作本单位预算外收入用于重新购置资产。 对于未到使用年限而申请报废的资产,要特别注意查清原因。如果是严重质量问题所致,则应追究原采购人和验收人的责任。属于人为损坏报废的,按人为损坏报废处理。 (二)加强资产处置后的跟踪管理 跟踪管理是防止资产处置过程中再流失的重要环节,不容忽视。财务部门应根据处置资产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跟踪管理方法。对价值较低报废后没有残值收入的资产,可直接作资产减少账务处理。对淘汰和报废资产,批准后能立即处理的,财务部门应将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及5时收缴入账,防止资产使用单位坐收坐支。资产经批准报废并有残值,但一时无法处理的,财务部门应单独设账核算,防止资产变相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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