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FDI法律体系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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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韩国 FDI 法律体系综述摘 要:近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增长势头。2011 年韩国 GDP已位居世界第 14 位,人均 GNI 位居世界第 33 位。韩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与该国良好的利用外资紧密相关。无论从投资的软环境,还是硬环境来看,韩国在投资环境建设方面都走在了世界前列。主要对韩国投资软环境中的 FDI 法律建设方面进行立法现状的综述型介绍,以期能对韩国 FDI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与主要内容有所了解。 关键词:韩国;FDI;立法现状;综述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6-0106-02 近几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增长势头。2011 年

2、韩国 GDP 为 10 964 亿美元,已位居世界第 14 位,人均 GNI 为 22 489 美元,位居世界第33 位。特别是 2010 年以来,韩国经济持续高速度增长,2010 年 GDP 增长率高达 6.2%,2011 年亦达 3.6%。世界经济论坛20112012 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韩国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 142 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 24 位1。对于经济持续增长的贡献中,FDI 起到重大作用。根据韩国知识经济部公布的数据,2011 年,韩国吸引外资申报金额为 136.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 4.6%;实际到位外资 64 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3%。 一、FDI 的概念界定 2根

3、据韩国法律,以列举的方式可将 FDI 定义为:外国人以与大韩民国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为目的,拥有其股票或股权,或者海外母公司等企业向该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5 年以上的长期贷款,或者外国人向非经营性法人出资等。 二、韩国 FDI 法律体系 对于韩国 FDI 的法律体系,笔者从广义的角度分为基本法律和配套法律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基本法律 笔者在这里所指的基本法律,主要是韩国法律中直接专门性规范 FDI的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等,这部分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外商(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20 世纪 90 年代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在1998 年着手制

4、定了外商投资促进法 ,其主旨就是开放市场、采取自由化措施,以期大力吸引外资。这部法律已成为韩国 FDI 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对韩国外资法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2010 年 4 月,韩国颁布了新修改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并规定于 2010 年 10 月 6 日实施,这次修改部分的主要特点是鼓励和更加方便外商投资。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外商投资程序、对外商投资的支援、外商投资区域、外商投资的事后管理、技术引进合同、补充规则、处罚规定等部分。 2.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 2010 年 10 月修改,并于 10 月 6 日与外商投资促进法同时实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 ,其立法主要目的为规定

5、外商投资促进法3所委任的事项以及实施其所必要的事项。 3.其他直接规范 FDI 的法令 其他直接规范 FDI 的法令主要以韩国知识经济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为主。知识经济部是 FDI 的主管部门。其中,知识经济部下的贸易投资室是主要负责机构,主要从事有关 FDI 的相关政策、法令制定、数据发布等工作。其为更好地管理外国投资,可以制定类似于我国部门规章的各项法令。这部分法令主要如关于外商投资与技术引进的规定 、 外商投资综合公告 ,对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和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配套法律 除上述基本法律外,在 FDI 的其他方面,除有特殊规定以外,韩国主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实施国民待遇,以国

6、内法进行规范。从实用主义出发,这些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 FDI 的法律条款部分亦属于 FDI 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1.设立登记方面 在韩国成立外商投资企业,除须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外,在企业设立阶段,与内资企业一样要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韩国新设外资企业及分支设立时, 商法 、 商业登记法等法令为基本的法律依据,应按此履行相应的程序,提交相应的资料。 2.外汇交易方面 有关外商投资的外汇及对外交易的事项需要外汇交易方面的法律进行专门规范。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废止了以事前管制为主的外汇管理法 ,改变了对于外汇过多管制的做法,开始逐步推行外汇自4由化政策,并于 199

7、8 年颁布了外汇交易法 ,该法于 1999 年 4 月生效。根据现行规定,外资企业可自由在韩国国内开立外汇账户,完税后利润的兑换及汇出一般情况下不受限制。外国人入境时携带 1 万美元以上现金的,须向海关申报;离境时携带相同数额以上的,同时还需得到韩国银行的许可。除外汇交易法以外,这部分法律还包括外汇交易规定 、 关于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等。 3.对外贸易方面 一项对外投资活动的开展,从企业设备、原材料采购,到技术的引进、服务咨询等很多方面,往往伴随着对外贸易活动。 对外贸易法是韩国管理和振兴对外贸易的核心法律。目前,韩国外贸行业实行完全自由化的政策,任何个人和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可

8、自由从事外贸活动。只是对药品、有害化学物质、石油等一些特殊商品的进出口需活动许可后才能进行。 4.特殊经济区域建设方面 同中国一样,韩国亦采取设立特殊经济区域的方式吸引外资。韩国为吸引外资而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主要包括:FIZ、FTZ 及 FEZ。其中 FIZ指“外国人投资地区” ,可由各市、道行政首长经韩国外国人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在辖区内的产业园区或外商希望投资地区设立,包括“园区型”和“个别型” 。目前, “园区型”共 18 个, “个别型”共 44 个,入驻企业共 267 家。FTZ 指“自由贸易区” ,由知识经济部长官根据地方行政长官或其他中央行政机关长官的请求设立,法律依据为关于制定和

9、运营自由贸易地区的法律 ,包括“产业园区型”和“物流型” 。目前, “产业园5区型”共 8 个, “国际物流型”共 6 个,入驻企业共 184 家。4FEZ 指“经济自由区域” ,由知识经济部部长根据关于指定和运营经济自由区域的特别法的规定,每 5 年制订一次 10 年期的基本计划;根据这一基本计划,地方行政首长可提出设立请求和开发计划,最后由韩国“经济自由区委员会”指定。目前,全国共设有仁川、釜山镇海、光阳湾圈、黄海、大邱庆北、新万金群山等 6 个 FEZ,入驻企业共 124 家。 5.进出口检验检疫方面 韩国主要针对农产品进口方面实施较为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同许多国家一样,韩国在加入世贸组

10、织后一方面取消了对农产品进口的硬性管制,另一方面却通过实施较为完善、严格复杂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制度对农产品的进口实施有效管制。此部分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植物防疫法 、 水产品检验法 、 自然环境保护法 、 饲料管理法 、 肥料管理法 、 畜产法 、 粮谷管理法 、 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 、 关于鸟兽及狩猎的法律等。 6.海关管理方面 韩国海关的基本法是关税法 ,该法不仅涉及关税的课征,还包括通关、违法处罚等多方面的内容,内容已经超出税法的范畴,是兼具通关法、刑法等多重性质的综合性法律。目前,韩国一般仅对商品进口征收关税,平均税率 8%。征收方式包括从量税和从价税,以从价税为主。 7.赋税支援方

11、面 从调整 FDI 的税赋法律方面看,最直接的为赋税特例限制法的第 5 章“关于外商投资等的税赋特例” ,据此规定,FDI 可减免法人税、6所得税、财产税、购置税、综合土地税等。同时,对国有、公有土地亦有租赁费减免的规定。除此部分特例规定外,有关税赋的其他方面,统一适用韩国有关国税、地税的法律,如国税基本法等。 8.土地使用方面 在 FDI 使用土地方面,韩国除在外商投资促进法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土地时,在申报程序、税赋减免、国有财产出售等方面有相对集中规定外,还制定有外国人土地法 ,该法规定了关于外国人取得韩国土地的一般事项。韩国实施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制度,但是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土

12、地行使强有力的管理。主要涉及的法律有国土利用管理法 、 国土建设综合计划法 、城市计划法 、 土地征用法等。9.劳动管理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在韩国雇用劳动者时,必须遵守有关劳动法律。韩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个别性型劳动关系法 、集团性劳资关系法 、 合作性劳资关系法 、 雇佣相关法等四大类。值得一提的是,从 2007 年开始,韩国对引进外籍劳务实施雇佣许可制,主要法律依据为外国工人雇佣法 。其主要方式是由韩国劳动部和外国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备忘录,每年 3 月至次年 2 月为引进年度,配额和工种由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确定。2007 年 3 月,以雇佣许可制特例方式实施“访问就业制”

13、,允许部分居住在中国和苏联等地的朝鲜族来韩劳务。截至 2011 年 3 月,有 15 个国家与韩国签订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 ,从中国等引进的朝鲜族(H-2)累计共 28 万人,中国籍占798%。 10.环保管理方面 韩国对内外资企业在环保方面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企业设立阶段的环评阶段,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 、 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令的标准进行。目前,韩国现有环境政策基本法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环境纠纷调解法 、 大气环境保全法 、 噪音和震动管制法 、水质和水体保全法 、 废弃物管理法等 60 余部与环保相关的法令。 11.中国投资者特殊保护方面 1992 年中韩两国建交以

14、来,为促进双边投资贸易的发展,两国间签订了许多双边协定。在投资保护方面的有:1992 年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2007 年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的有 1994 年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 2007 年的谅解备忘录 ;其他还包括在贸易、海运、邮电合作、环境合作、水资源合作、海关互助、和平利用核能合作、渔业、输韩劳务人员、节能领域合作、高技术领域合作、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中韩产业园等方面亦签订有双边协定或备忘录。 韩国作为亚洲区域的发达国家之一,其 FDI 法律体系也呈现出较高的水平。对韩国 FDI 法律体系进行深入解读,并与我国外资法进行对比研究,进而提出我国在改进外资法过程中以资借鉴的内容,对我国重新建构、优化外资法体系具有较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韩国Z.2012. 82梅新育.韩国外资政策的历史变迁N.中国经营报,2008-06-09. 3李基元.中韩外资准入制度比较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 4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韩国投资指南Z,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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