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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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NX00X 201X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型式试验规则 Type Test Rule for 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Special Fields (征求意见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X 年 月 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规范 TSG NX00X-201X 目 录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规则 (1) 附件 A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产品目录 (6) 附件 B 影响 型式试验结果的车辆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7) 附件 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格式 )

2、(10) 附件 D 叉车类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11) 附件 E 固定平台搬运车、无人驾驶车及轮胎式动力平板搬运车型式试验项目及其 内容、方法和要求 ( 22) 附件 F 平台堆垛车和拣选车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 28) 附件 G 托盘搬运车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34) 附件 H 牵引车、推顶车类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38) 附件 J 观光车类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3) 附件 K 增加防爆性能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 和要求 (48) 附件 L 主要仪器设备精度要求表 (49) 附件 M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备忘录

3、(50) 附件 N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报告 (格式 ) (51) 附件 P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证 书 (格式 ) (62) 附件 Q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型式试验合格上网数据信息表 (6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NX00X-201X - 1 -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场 (厂 )内 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且符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适用范围的 场 (厂 )内专用机动 车辆 (以下简称车辆 )型式试验应当执行本规则,适用产品范围见“ 场 (厂 )内 专用机动车辆型式

4、试验产品目录 ” (见 附件 A, 以下简称目录 )。 第三条 本规则 所称 车辆型式试验是指验证 车辆 安全、节能、环保等 性能 指标是否满足 安全 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而进行的技术文件审查、样机检查 和 样机试验 。 第四条 车辆型式试验 应当 由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 (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 )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 。 第五条 目录 中所列产品属 于 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 进行型式试验: (一 )制造单位 首次制造或者停产四年以上恢复生产的; (二 )出现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车辆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见附件 B,以下简称变更表 )中 规定的

5、配置 或 者 参数变更的 ; (三 )由于 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其引用的产品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 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全国 车辆 型式试验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车辆 型式试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 七 条 车辆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 设计文件 及 标准的 要求,对 型式试验样机 进行自检 。 型式试验 应当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 第 八 条 型式试验应当在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第 九 条 型式试验程序 , 为约请、技术文件审查、样机检查、 样机试验 、出具报告和证书、 网上 信息发布。 第 十 条 境内车辆

6、制造单位约请时,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 )已受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或者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适用于首次申请 、 增加不同设备型式的 或者 车辆 参数超出制造许可证覆盖范围的 ); (二 )营业执照 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 制造单位 公章 ); (三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格式见附件 C); (四 )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和 自检记录 ; (五 )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适用于 增加制造许可证覆盖范围内的 )。 TSG NX00X-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第 十一 条 对于 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车辆, 应当 由其

7、境内代理机构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约请,约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 )已受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或者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适用于首次申请、增加不同设备型式的或者 车辆 参数超出制造许可证覆盖范围的 ); (二 )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 (三 )代理机构与境外制造企业的代理协议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 (四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 (五 )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和 自检记录 ; (六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适用于 增加制造许可证覆盖范围内的 )。 第十二条 境内防爆改造的车辆 的型式试验 约请时

8、 , 应当 向 型式试验机构 提交以下资料: (一 )营业执照 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 制造单位 公章 ); (二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 (三 )改造后 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和自检记录 、防爆证书 ; (四 )改造前车辆 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 第十三条 境外 防爆改造境内使用的车辆 的型式试验 约请 时 , 应当 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 (一 )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 (二 )代理机构与境外制造企业的代理协议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 (三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 (四 )改造后 出厂检验合格的证

9、明文件和自检记录; (五 )改造前车辆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 第十 四 条 型式试验机构收到约请资料后,应当对 约请型式试验的制造 单位或者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约请单位 )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 并且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 符合规定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中向制造单位予以回复 。 对于 首 次申请、增加不同设备型式的或者车辆参数超出制造许可证覆盖范围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与 约请单位 签署协议或者合同,协议或者合同中应当明确型式试验时间和地点 ; 对于 增加制造许可证覆盖范围内的 ,原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依据变更表判定如何开展型式试验 , 需要进行

10、型式试验的 ,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与 约请单位 签署协议或者合同,协议或者合同中应当明确型式试验时间和地点 ; 不符合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 约请单位 应当补正的资料。 第 十 五 条 型式试验时 , 试验现场 的 环境和场地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并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 和 警戒措施 。 型式试验 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备的防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NX00X-201X - 3 - 用品, 并且遵守安全作业规 程 。 第十 六 条 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 或者代理机构 在试验现场至少需要提供样机的以下技术文件: (一 )总图 、 主要性能 参数表、主要部件配置表

11、; (二 )出厂检验记录 或者 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 (三 )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和控制系统的检查记录或者合格证明 ; (四 )必要时,提供整机稳定性 计算校核资料 。 注 1: 样机的总图 、 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系统原理图 等由制造单位和型式试验机构双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 , 型式试验机构保留总图 (制造单位加盖公章 )。 第 十七 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 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 要 求 和 方法 (见 附件 D附件 J)进行型式试验 。防爆改造车辆型式试验按照本规则附件 K 进行。 型式试验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样机的实际情况

12、 和设备特性, 增加相应检查、试验项目和要求,但应当 经 型式试验机构批准后实施。 对于目录中 型式特殊 的车辆产品 , 其 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 要求 和 方法 由 型式试验机构 提出 , 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 第 十八 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和统一的原始记录表格,并且 在本单位正式发布实施。 第 十九 条 型式试验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精度应当满足附件 L 的要求, 应 当 经 计量检定 (校准 )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 第 二 十 条 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型式试验人员资 格 ,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规定。

13、第 二十一 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 )。原始记录填写时, 要求 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当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 附图的,应当附上表格或 者 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应当由试验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 二十 二 条 型式试验结果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判定: (一 )所有项目都 符合 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 (二 )部分 项目 不合格,但是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且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符合本规则 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 (三 )六个月内 未完成整

14、改或者整改后经原型式试验机构 确认 仍然 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 , 判定 为型式试验不合格。 第 二十三 条 在现场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当场向约请单位出具特TSG NX00X-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4 - 种设备型式试验备忘录 (见附件 M)。有整改要求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 将需要整改的项目一次性告知约请单位。 型式试验不合格 并且需要 再次约请型式试验的, 应当 约请 原 型式试验机构。 第 二十四 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试验 样机 正常 受损的零部件及时修理 或 更换。型式试验样机如果作为正式产品交付使用,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符合出厂质量要求。 第 二十五 条 型式试

15、验机构应当在 完成 型式试验后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格式见附件 N)。 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应当由试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骑缝盖型式试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型式 试验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格式见附件 P)。 第 二十六 条 型式试验 机构应当在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 证书 后 10 个工作日内, 按照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合格上网数据信息表 (见 附件 Q)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 将相关信息 登载到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上。 第 二十 七 条 约

16、请单位对型式试验结果有异议 时, 应当 在 取得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 。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 在 20 个工作日内 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约请单位对处理 结果仍然有异议时, 应当 在 型式试验出具异议处理意见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 国家质检总局 提出申诉, 国家质检总局 将 按照有关规定 , 通过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等方式提出书面 处理 意见 。 约请单位对 处理结果 仍有异议的 ,可 以申请 行政复议 或者行政诉讼 。 第 二十八 条 制造单位依法变更 单位 名称 的 ,原型式试验报告仍然有效。 但制造单位应当在其名称变更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将

17、名称变更等信息报告原型式试验机构,并由原型式试验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相关信息公示。 第 二十九 条 各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督检查。 第 三 二十条 凡发现 制造单位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 各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必要时,要求型式试验机构收回并且注销制造单位的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报告和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证 书 ,并且 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相关信息公示 : (一 )将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报告和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证 书 擅自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 (二 )伪造 、 涂改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报告 或

18、者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证 书 的; (三 )提供型式试验的样机弄虚作假的; (四 )提供虚假材料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NX00X-201X - 5 - (五 )其他 违规情形的。 第 三 十 一 条 型式试验机构和型式试验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国家质检总局 依法对型式试验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一 )提供虚假型式试验报告的; (二 )型式试验结论严重失实的; (三 )没有按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公布型式试验结果的; (四 )型式试验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的。 第 三十 二 条 型式试验 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 三十三 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 三十四 条 本规则

19、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SG NX00X-201X - 6 - 附件 A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产品目录 类别 品种 (型式 ) 设备代码 场 (厂 )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固定 平台 搬运车 5111 牵引车 5121 推顶车 5131 叉车 5141 场 (厂 )内 专用非公路用旅游 观光车 内燃观光车 5210 蓄电池观光车 5220 注 A-1: 本目录 中各产品 包含 相应型式的防爆车辆 ;观光车目录中各产品包含相应型式的 观光列车 , 前述产品的设备代码与同一型式产品代码相同 。 防爆车辆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的设备品种 中应当 注明防爆等级 。

20、注 A-2:由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刚刚出台,特种设备目录也将会做相应调整,本节将以新发布特种设备目录为准。相应的型式试验细则中为了便于理 解,暂时沿用原发证产品名称。本注后期删除。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NX00X-201X - 7 - 附件 B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 场 (厂 )内专用机动 车辆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 叉车 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见表 B-1,搬运车 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见表 B-2,观光车 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见表 B-3, 牵引车 和 顶推车 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见表 B-4。 表 B-1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 叉车 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序号 配置 或参数变化 试验项目

21、 1 传动型式 (机械、液力、静压、电传动 )改变 相关项目 2 操作方式 (站驾、 坐驾 、步行 (折叠站板视同为步行 )改变 全部 3 操作者位置 (正 向、侧向 、 操作台起升高度 不大于 1200mm、 操作台起升高度 大于 1200mm)改变 相关项目 4 转向方式 (后桥转向、铰接车架转向 )改变 全部 5 转向操作方式 (方向盘转向、操作手柄转向 )改变 相关项目 6 驱动方式 (单轮、两轮、四轮驱动 、 集中 /分别 驱动 )改变 相关项目 7 制动方式 (蹄式、 钳 盘式 、 湿式 )改变 相关项目 8 驾驶室 /护顶架 (结构型式、材料 )改变 相关项目 9 额定起重量 提

22、高 全部 10 轴距、轮距 减少 超过 10%; 前悬距 增加 超过 10%(不包含由于属具的前悬距增加 ) 相关项目 11 额定运行速度 增加超过 20% 相关项目 12 防爆等级提高,防爆型式改变 相关项目 TSG NX00X-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8 - 表 B-2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 搬运车 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序号 配置 或参数变化 试验项目 1 传动型式 (机械、液力、静压、电传动 )改变 相关项目 2 操作方式 (站驾 、坐驾 、步行 (折叠站板视同为步行 )改变 全部 3 操作者位置 (正向、侧向 、 操作台起升高度 不大于 1200mm、 操作台起升高度 大于 1

23、200mm)改变 相关项目 4 转向方式 (后桥转向、铰接车架转向 )改变 全部 5 转向操作方式 (方向盘转 向、操作手柄转向 )改变 相关项目 6 驱动方式 (单轮、两轮、四轮驱动 、 集中 /分别 驱动 )改变 相关项目 7 制动方式 (蹄式、 钳 盘式 、 湿式 、电磁式 )改变 (托盘搬运车 不涉及 ) 相关项目 8 额定 载重量提高 全部 9 轴距、轮距 减少 超过 10% ; 前或者 后悬距 减少 超过 20% 相关项目 10 额定运行速度 增加超过 20% 相关项目 11 防爆等级提高,防爆型式改变 相关项目 12 载货平台 长度增加超过 20% 全部 13 驾驶室 /护顶架

24、(结构型式、材料 )改变 (限于高起升车辆 ) 相关项目 注 B-1: 对于表 B-2 中规定 配置 或参数变化的 托盘搬运车 ,应当进行全部项目的型式试验。 表 B-3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 牵引车 和 顶推车 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序号 配置 或参数变化 试验项目 1 传动型式 (机械、液力、静压、电传动 )改变 相关项目 2 操作方式 (站驾、 坐驾 、步行 (折叠站板视同为步行 )改变 全部 3 转向方式 (前桥 转向、后桥转向、铰接车架转向 )改变 全部 4 转向操作方式 (方向盘转向、操作手柄转向 )改变 相关项目 5 驱动方式 (单轮、两轮、四轮驱动;轮边、桥驱动等 )改变 相关项目 6 制动方式 (蹄式 、 钳 盘式 、 湿式 )改变 相关项目 7 最大挂钩牵引力 或者 额定牵引 质 量提高 全部 8 最大 运行速度 增加超过 20% 相关项目 9 防爆等级提高,防爆型式改变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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