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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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议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摘 要】 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既是铁路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的合法依据,也是司法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判案依据。本文分析了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必要条件和欠缺合法要件的法律后果,阐述了劳动规章制度与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指出合法有效的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具备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切实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和告知义务,且不得与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冲突。 【关键词】 劳动;铁路企业;规章制度;法律效力 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铁路企业为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内部劳动规则,是铁路企业内部的“法律”

2、。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加严格。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造成很大的损失。实践中铁路企业涉诉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往往是双方争执的焦点,最终也是左右劳动争议案件胜负的关键。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问题做简单的探讨,以有助于铁路企业制定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完善劳动管理依据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2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是用人单位制定

3、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虽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是一些劳动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类似法律的效力。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作出了与劳动法基本相同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7 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 ,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

4、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铁路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制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是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司法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法依据。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制定主体适格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为“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用人单3位”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5、” 。实践中哪些“单位、组织”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铁路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以下铁路单位是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适格主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铁路企业(公司)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因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铁路企业(公司) ,如西安铁路局、路局辅业投资管理集团及其子公司等属于“用人单位”的范围,是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 (2)铁

6、路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据此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看,铁路企业法人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两个相区别的用人单位,该分支机构有独立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资格。如果分支机构在本单位范围内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且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亦应发生法律效力,对分支机构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但从企业劳动管理层面看,虽然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如果放任管理不加以约束,势必产生企业内部劳动管理

7、依据混乱的局面,因此,为保证企业劳动规章制度适用的统一性和整体的执行效力,铁路4企业应禁止或限制所属分支机构出台劳动规章制度。 (3)铁路企业法人依法授权的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铁路企业所属的管理部门和未依法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基层单位,性质上属于企业内部机构,没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资格,如其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奖金分配办法、内部考核办法等,不具有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铁路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授权所属部门或基层单位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专业管理办法等权限,经授权的管理部门或基层单位在权限范围内是制定具体细则、管理办法的适格主体。2、内容合法、合理 (1)不得违反国家

8、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在内容与实施上是法律、法规的延展和具体,因此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将面临规章制度内容违法、规定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其中的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铁路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任意制定。 (2)体现合理性。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但不合理,亦存在相应的

9、法律风险。劳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主要发生在对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细5化、具体化的过程中,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何谓“严重违章” 、 “严重失职”、 “重大损害” ,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需要企业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情形细化,而细化后的情形是否合理,就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体现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比较容易些,而合理性如何体现比较复杂。铁路企业在细化法律法规过程中应注意合理的“度” ,具体情形的规定不能脱离实际,不能不近情理,不得违反正常的常规判断标准,应为大多数

10、的职工所认同。如果大多数职工都认为不合理,那么这个规定就有问题了。 3、履行法定的程序 (1)经民主协商程序制定。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规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铁路企业在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时,应严格履行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

11、表大会”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民主程序。而且,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6度。 ”的规定,笔者认为,铁路企业重要劳动规章制度经讨论和平等协商后,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方能充分体现制定程序合法的要求。此外,铁路企业应注意保留工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如集体讨论、协商会议、表决通过过程中的签名簿、讨论意见书、会议记录等。 (2)公示告知全体职工。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劳动者,所以它必须为全体劳动者

12、所知悉。铁路企业经民主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向全体职工公示告知,并注意保存公示告知的书面证据。实践中,一些铁路单位认为劳动规章制度以文件形式在铁路局域网上公布,就是履行了公示告知的义务。但笔者认为,职工是否知悉已公布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才是判断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仅仅以文件形式公布还不够完善。实际上履行公示告知义务并不难,可以组织职工学习规章制度,让职工在签到表上签名或写出学习心得材料存档,或是将规章制度人手一册,让职工领取时签字。 三、欠缺合法要件的法律后果 1、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铁路企业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13、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职工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要求企业支7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司法机关不作为判案依据。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欠缺合法要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作为判案的依据。企业依据劳动规章制度作出的劳动管理决定面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与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

14、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发生冲突时,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所以,铁路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后,应注意与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及时衔接,对原来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进行梳理并做好变更,保持冲突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劳动规章制度在适用和执行中的法律效力。 五、结束语 在法律的明确授权下,铁路企业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企业可以任意制定内部劳动规则,只有符合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履行民主程序和向职工公示告知的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只有与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不相冲突,才能对全体劳动者有实质的法律约束力。 【参考文献】 1 范希华.新法律模式下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8.20. 82 任艳丽.论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经营管理者,2009. 16. 3 王巨力.善企业规章制度实现和谐劳动关系.铁道运输与经济,2007.08. 【作者简介】 向修文,男 ,陕西省铁道学会常务理事、秘书长,西安铁路局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副处长. 张丰民,男,西安铁路局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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