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独立量刑程序语境下量刑证据规则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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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相对独立量刑程序语境下量刑证据规则初探摘 要: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立法解释体现了从单一化的定罪标准向多元化的定罪量刑标准转换的趋势,在此背景下,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应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根据分别适用该程序。量刑证据规则在证明客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有其独特性,以证据为核心进行量刑裁判是量刑公正性和合理性的有效保障。 关键词:量刑程序;量刑证据;证据规则 一、再议“证据确实、充分” 证明标准,是在诉讼活动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对证明对象进行证明应当达到的程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进行了立法上的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

2、,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该条文体现了从单一化的定罪标准向多元化的定罪量刑标准转换,也使得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认。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意味着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都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明对象。同时,对于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查证必须依法定程序,反之,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并确认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一条可以视2为刑事诉讼法对严格证明原则的部分确认。在上述证据均已查实的基础上,对于审判机关而言,还应将所有证据联系起进行综合考量,从不

3、同证据相互关系及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中判断能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二、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应然性分析 (一)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事实信息的不一致性 从定义出发,定罪证据的证明对象为犯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包括犯罪行为、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动机、场所、手段、时间,阻却违法性的事实等;量刑证据的证明对象为刑罚事实,即刑罚加重、减轻、免除的原因事实。可见,二者所对应的事实信息并不一致,尽管在情节上存在重合的部分,但显然定罪证据无法囊括与量刑有关的所有事实。 量刑证据被学者们进一步划分为纯粹的量刑证据与定罪量刑混合证据:纯粹的量刑证据是指与案件中量刑事实相关的,

4、只对法官裁量决定刑罚产生影响的案件事实,例如被告人成长经历、受教育情况;定罪量刑混合及证据是指,既是定罪事实及证据又是量刑事实及证据,例如犯罪手段及情节。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常常依附于定罪一同提出,而纯粹的量刑证据则鲜受重视,我国的刑事审判依然是紧密围绕着定罪展开,从公诉机关就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庭辩论环节,审判机关侧重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审查的也主要集中于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信息,而对于影响量刑的事实情节却没有通过专门的程序进行深入的调查,最终的量刑裁决显然也无法全面考量被告3人情况,其起到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可见一斑。 (二)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辩护律师的二

5、难命题 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而言,目前尽管公诉机关可以发表公诉意见,但由于公诉方对于量刑证据收集方面的缺乏,使得在无法提供全面的量刑证据,这就使得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无法就量刑证据展开质证与辩论,也就削弱了量刑辩护的效果。尤其是在被告方欲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更是让辩护律师陷入二难命题中,若选择对被告人选择无罪辩护则量刑辩护显得多余又矛盾,正如德国学者魏根特教授所言:“因为(法庭同时)审判处理罪与罚的问题,辩护方在作总结陈述时,经常面临两难境地:辩护人如果(现实中他应当这么做)请求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时从轻量刑,则无疑削弱了他对当事人所作的无罪答辩的可信度。”此外,由于在法院确定被告人犯罪之后

6、,并没有为被害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供就量刑问题建议权的途径,而导致辩方无法参与法庭量刑过程,无法就可能对量刑产生消极影响的信息进行辩驳,亦是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削弱。 (三)定罪与量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用 我国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极低,法官在庭审结束后的定罪与量刑过程多在纸面完成,法官几乎不可能关注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及犯罪造成的后果,亦不可能对刑罚效果及被告人的再犯可能进行科学评估,法官多是经过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确立量刑,这体现的更多的是行政化过程,而非控辩审三方参与的结果。量刑信息既没有经过充分的辩论和审查,也没有经过专业人员的社会调查,而完全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事项,不4得不说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7、在审判阶段的不完全贯彻。量刑程序作为影响被告人的独立程序理应从定罪程序中剥离开来,然而我国目前人少案多的司法现状无法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完全分离,这使得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设立具有现实意义。在法官定罪裁定结束后,就量刑问题开展非庭审式的听证模式,召集控辩双方从量刑角度进行举证、质证与答辩。而在这种设想下的量刑程序中如何运用量刑证据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量刑证据规则构想 (一)量刑证据的证明客体 在定罪与量刑二合一的模式下的的刑事诉讼法理论惯于将关注点放置于法院定罪权,从学者到辩护律师,每每提到法院定罪裁判便如临大敌,在上述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若将定罪的严格标准移植到量刑程序中则显得

8、量刑程序依然依附于定罪程序而存在,失去了独立设立的意义。基于刑罚的目的,量刑主要考察的是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此乃量刑证明的客体。因而表明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即量刑情节,是犯罪分子负刑事责任和实现刑罚的根据。因此法官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所要审查的主要是那些在定罪裁判阶段没有接触过的量刑信息。 尽管量刑程序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但针对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若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无一例外地适用量刑程序,不仅加重了审判机关的负担,还有可能大大延长审判期限。因而笔者认为,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由于定罪情节已无争议,法庭的审理侧重点必然放置于量刑情节5上,因此对于此类案

9、件,应当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依据量刑证据规则对被告人的量刑做出裁定。另一方面,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则既可以适用定罪量刑合一的程序,亦可以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前者为普遍适用,若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申请,则审判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适用。 (二)量刑证据的收集的责任分配 对于法定侦查机关而言,有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责任,因此在侦查阶段收集证据也应当包括量刑证据。到了起诉审查程序,检察机关同样负有核实包括量刑证据在内的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所有证据。而当庭审进行到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时,被告人的定罪已无异议,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而言,从维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

10、出发,应当在量刑阶段提供尽可能充分的量刑材料以支持其量刑意见。同样的,被害人、自诉人作为诉讼主体有权参与量刑程序,提出量刑意见并提供量刑证据,以积极影响法庭裁判结果,使审判机关在量刑程序中能够全面听取各方的意见以做出公正的裁决。 (三)量刑证据的证明标准 在证明理论中,证明标准依确定程度由高到低被分为绝对确定、排除合理怀疑、清楚而令人信服的证据、可能的理由、优势证据、合理怀疑等几个层次。在定罪程序中,证据的证明标准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诸如被告人品格证据等都被排除在定罪程序之外,而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这些在定罪裁决阶段被严格禁止出现在法庭上的证据,在此阶段都可以提出,并作为量

11、刑的依据。公诉方、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均有权提出的新的量刑意见并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然而6证明标准若依然要求“证据确实、充分” ,不仅对于各方而言举证难度陡然增加,更使得量刑程序的独立性无法发挥作用。 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应区分为不利于被告人的从重、加重情节和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量刑证据,从保障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前者的证明标准应高于后者,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的证明标准可以借鉴民事诉讼上的“优势证据”标,对于从重、加重情节,若为死刑或重大罪行案件,则应当达到与定罪证据等同的标准,反言之,若从重、加重的量刑情节无法达到“确实、充分” ,而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证据具有优势

12、盖然性,则法官的量刑裁判应当有利于被告人。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而一个科学、公正的量刑裁决不能仅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还应依据其他与定罪无关的量刑信息和量刑情节上。刑事司法的正义不仅是实体的正义,更应注重通过程序的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公正的量刑程序既是保障量刑合理性的关键,同样也是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参考文献: 1虞平:量刑与刑的量化兼论“电脑量刑” ,载法学家2007 年第 2 期. 2陈瑞华: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 ,载法学研究2009 年第 1 期. 3严格程序 规范量刑 确保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载人民法院报 ,2009 年 6 月 1

13、日. 74顾永忠:试论量刑与量刑程序涉及的关系 ,载人民检察 ,2009 年第 15 期. 5左卫民:中国量刑程序改革:误区与正道基于比较与实证研究的反思 ,载法学研究2010 年第 4 期. 6张明楷:责任主义与量刑原理以点的理论为中心 ,载法学研究2010 年第 5 期. 7陈瑞华:论量刑建议 ,载政法论坛2011 年第 2 期。 8樊文:犯罪控制的惩罚主义及其效果 ,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 3 期. 注 释: 参见卞建林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科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507 页. 参见叶青、王晓华:述评 ,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年 1 月第 29 卷第 1 期. 参见陈卫东、张佳华:量刑程序改革语境中的量刑证据初探 ,载证据科学2009 年第 17 卷(第 1 期). 参见顾永忠:试论量刑与量刑程序涉及的关系 ,载人民检察2009 年第 15 期. 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 ,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45 页. 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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