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环境法对我国生态化发展的影响【摘要】国际环境法是关于国际环境问题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主要调整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章制度。文章以北部湾地区为蓝本,研究国际环境法对我国生态化发展的影响及运用,探讨在生态化进程中国际环境法实施和发展的途径。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生态化发展;北部湾;环境法制 【作者简介】李乾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 100088 【中图分类号】DF969: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2-0103-03 国际环境法是关于国际环境问题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主要调整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
2、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章制度。 “环境保护无国界” ,研究国际环境法对我国生态化发展的影响并加以运用,实现国内生态化发展与保护人类共同利益的统一,这既是重要的实践问题,也具有广泛的理论意义。 开发北部湾是中国的国家战略。地理上的北部湾地区包括北部湾海域及其沿岸陆地,涉及广西、海南及广东等省区,并与越南接壤。北部湾地区处于中国与东盟的结合部,与东盟各国经济交往频繁,海陆交通便利,生态关系密切。北部湾的生态化发展不仅是 7000 万沿岸居民和 13亿华夏儿女的福祉所在,更关乎东南亚的地缘政治和中国的区域战略。2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北部湾的环境压力也日益严峻。在北部湾开发的历史进程中。
3、要求我们必须用更宽广的视野应对环境压力,研究国际环境法的影响及运用,进而推进和实现北部湾的生态化发展。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影响:协调国内法制 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分支,继承了传统国际法的一般规律,与国内的环境法律间既有区别又互相联系。国家有义务遵守国际环境法的条约和习惯,国内环境法的规定不能和国际环境法现有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相冲突或者变更它们的内容。国家还应就国际环境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作出具体的安排。 中国的法律实践倾向于直接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使条约和法律在中国法制内有同等效力。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
4、的。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这意味着国际环境条约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北部湾地区的发展活动,并在地位上优于国内法。国家责任体系也可能直接影响北部湾发展的具体活动。国家责任是国家从事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国际义务的承担并不以国内法为标准。跨界损害责任也不以实施不法行为或者存在过错为要件。国家可能因其控制范围内的私人行为而承担国家责任,著名的“特雷尔冶炼厂案”即是一例。引起跨界损害的私人还可能承担基于国际法的民事责任。 北部湾海域潮差小,水循环能力不强。海水净化速度较慢,海洋生3态环境相对脆弱。而诸如广西的港口重化工区、海南“西部工业走廊”
5、以及广东湛江重工业基地等均是临海而建,稍有差错都可能影响北部湾的生态化发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是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前沿。是我国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丰富的海洋资源、独特的区位优势和优美的海洋环境,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空间。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的蓬勃发展,广西沿海各市海洋开发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港口码头、滨海旅游、油气开采、临海工业等海洋开发活动的日趋频繁,注人海洋的污染源不断增加,给海洋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使得近岸海域污染、海洋生物资源衰减、重要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呈加快趋势。不仅影响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与生态化发展目标不相协调。因此,北部湾地区的发展必须在遵守
6、国内法制的基础上。重视相关国际环境法原则及规则,严厉杜绝向他国或公域环境排污等国际不法行为,并积极避免跨界损害和工业事故的发生。 同时,国内立法应当与国际环境法相协调。以气候变化领域为例,中国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并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和一系列政策,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以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要求和国际环境立法趋势保持一致。国际环境法还影响着中国的环境立法理念与技术。诸如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关于陆源污染、海岸工程污染和倾废污染的防治条款遵循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分类和精神,而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吸纳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禁止濒危物种贸易的内容。上述的协调与借鉴在北部4湾地区的
7、地方性立法中也是相似的。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运用:推动环境法治 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并确保其实施。是实现北部湾生态化发展的基本途径。法是由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是意志与客观规律相结合的产物。生态化发展强调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要实现生态化发展,就必须协调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它们的相互作用。在这一点上,法制具有难以比拟的优势。它能够实质性地约束市场运作和人的行为,配置各方利益。并能长期稳定地维持这种状态。运用国际环境法关于国际环境问题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指导健全法制、依法而治是实现北部湾生态化发展的重要方法和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取得巨大发展
8、,形成多层次立体式的环境法律体系。但现行国家环境立法是全局性、根本性和普遍性的。还存在过于原则和抽象、与实际脱节以及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比如在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方面。虽然国家于 1982 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并在 1999 年进行了修订,但法律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够强,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由于各地的发展和环境状况差异,使得国家层面立法难以作出详尽具体又适用一切情况的规定。这就需要发挥地方环境立法的灵活性和相对独立性,以国家立法为依据和指导,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和补充性的规定。广西一直较为重视生态环境的立法工作,出台多份环境条例、管理办法及上位法的实施细则。如今
9、年 1 月 1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扩展了早前的市级青秀山保护条例5的保护范围。确立“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的出台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立法模式:通过提高法律文件层级。协调不同行政区域和不同实施机构问的关系,赋予更大的管理和处罚权限,增加规则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目前,北部湾地区的许多环境法律文件尚停留在“通知”或“办法”的层面上,比如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限制了法制效能的发挥。为此,应当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效能,进一步完善北部湾经济区的地方环境法
10、制,并推动依法而治。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动力:生态文明理念 人类自从脱离蒙昧状态,历经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信息文明。生态文明,是人类更高级的追求和实践;生态文明,是一条科学发展道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生态文明,是一种社会经济模式,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生态文明,是一个美好生活境界,人民享受良好生态,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环境理念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系统性观念与认识体系,是环境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理念对环境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是遵守和执行环境法律的思想基础。环境理念还能够弥补法律滞后和抽象的局限,填补法律的空白。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
11、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我们必须抛弃“人定胜天”的思维模式和对地球可以自由地任意攫取的思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6展。 生态文明理念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环境理念教育。环境理念是否被接受的根本固然在于其是否反映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然而这种理念接受的程度和范围以及能否成为行为指导和社会风尚。则取决于传播程度和教育实施状况。环境理念教育包括提高认识、陶冶感情和养成习惯等方面。以科学的环境理论知识为指导,系统阐明生态文明理念内涵,传授可持续发展伦理的原则和规范,是环境理念教育的基本环节。只有认识和领
12、会生态文明理念的内容以及相应的环境伦理规范,才能用以指导自己在环境活动中的思想,约束自己的言行;陶冶环境情感也是环境理念教育的必要内容,应当通过艺术作品、实地采风等多种形式,培养对北部湾美好环境的热爱之情。把抽象外在的生态文明理念潜移默化为个人内在的心理好恶;环境理念教育的直接归宿,应当是养成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习惯,自觉自愿地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国际环境法的不断发展:泛北环境合作 沿海沿边是北部湾地区发展的优势。同时也带来了巨大挑战。地球上的水域都是相通的,而大气环流会扩散空气污染。特别是在边境地区,一方的环境污染或破坏必然祸及相邻。北部湾不能是跨界污染的源头,也不应成为跨界污染的受害者。这就
13、需要充分运用国际环境法特别是其中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以及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维护中国的主权及环境权利,为北部湾的生态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国际环境法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仍然缺少统一的协调7以及纠纷解决机构。国际环境法是各国之间协调意志的合作结晶,也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克服各国的政治、司法制度差异而有效实施。因此,要保护北部湾的生态环境就必须加强与泛北部湾国家的环境合作,探索协调机制,建立通报和响应系统,并为可能的环境争端提供解决途径。 泛北部湾国家环境合作的过程。即是对国际环境立法的利用和参与过程。北部湾地区有着得天独厚的合作条件。泛北各国多为发展中国家,与中国经
14、济交往密切。越南、老挝、柬埔寨等邻国更是对中国有较大依赖性。另一方面,北部湾地区生态资源丰富,拥有国内大部分的红树林保护区,广西、海南森林覆盖率超过 60%,广西境内的十万大山是中越界河的发源地且生物多样性保护良好。北部湾的生态化发展既能成为中国提升大国形,象,承担共同责任的舞台,又对泛北部湾的气候环境有着重要影响。以北部湾为平台开展环境合作,不仅是实现北部湾生态化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有助于探索环境外交策略,加强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并能在参与过程中进一步推动国内环境法制的完善。 总而言之,国际环境法与北部湾地区的生态化发展关系密切。国际环境条约是中国环境法制的组成部分,国家责任体系也可能直接适用于北部湾的发展实践,国际环境法还协调国内的立法并传播立法理念和技术。另一方面,国际环境法是北部湾地区实现生态化发展的必备要素。只有依靠国际环境法并加强与泛北部湾国家间的环境合作才能保护北部湾免受来自外国的跨界污染。在参与和利用国际环境立法的过程中,北部湾的生态化发展可得实现,国际环境法也能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