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谈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摘要检察机关在审查专利类案件时,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个多层面的庞大系统工程。这个工程既包括法律层面、制度层面的内容,也包括机制层面、管理层面的内容。文章从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的实际出发,特别是从北京市的情况出发,提出了一些初步建议。 关键词申诉;专利;行政执法;司法程序 一、专利纠纷行政执法状况 (一)行政执法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
2、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行政级别上,全国正厅级别行政性质的知识产权局有上海和广东;正厅级别事业性质的有北京和四川;政府直属副厅级行政单位有辽宁、2吉林、黑龙江、湖北;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有天津、湖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等。以上各地的知识产权机构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属于当地政府的直属机构。还有一些地方知识产
3、权局属于科技厅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为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管理的主管全省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省级知识产权局一般都是单独负责专利管理工作,在市一级的层次也都设立了知识产权局,有的地方科技局和知识产权局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在区级(县级)也逐步设立了知识产权局,但大多数地方还是将知识产权局内置于科技局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另外,全国各省、直辖市都出台了地方专利保护条例,一些地级市也出台了地方专利保护条例,如湖北、广东等十几个省、自治区和城市也分别制定了专利管理条例或专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对我国专利法律法规规范构成了有益的补充,初步建立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
4、善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条例突出了许多地方特色,对于指导权利人通过行政途径进行专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执法的发展状况 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985 年1990 年,司法审判力量薄弱,行政执法发挥积极作用。对于专利案件的处理,既有行政关系又有民事关系,优先选择哪一种法律关系,这在传统的法律理论上是不可解决的。 1991 年2000 年,司法审判力量逐渐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争议大。一方面,我国专利制度建立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专利案件的司法审3判力量不断加强,很多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另一方面,我国于1990 年 lO 月 1 日开始实施行政诉讼法 ,专利管理
5、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被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将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部门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对于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是一个很大的冲击,许多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出现了不愿立案,甚至把案子推向法院的现象。 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统计数字,1991 年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330 件,1992 年受理 426 件,1993 年受理 570 件,1994 年受理 650 件,1995 年受理 857 件,1996 年受理 944 件,1997 年受理 878 件,1998 年受理 844 件,1999 年受理 1146 件,2001 年受理 1162 件。 2001 年至今,司
6、法审判居于主导地位,行政执法权限被逐渐削弱。2000 年 8 月 25 日,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给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带来很大的冲击,专利管理部门居间处理民事纠纷的权利被大大压缩,仅保留了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权,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专利纠纷,行政执法部门只有调解权。到 2001 年底,各地专利管理机关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7600 件,结案 6608 件,结案率达 85%;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件 6500 多件。尽管同第一阶段相比,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都大幅度增长,但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相比,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的案件比例却在逐渐减少。 2008 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正又赋予了专
7、利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查阅相关资料、查扣假冒专利产品的权力,这实质上是在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之间权力配置的一次调整。 4二、专利权司法保护状况研究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43 件和 336件,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 176 件,审结 263 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8 年的 81.73%上升到 2009 年的 85.04%,上诉率从 2008 年的 49.32%下降到 2009 年的 48.82%,再审率从 2008 年的 0.44%下降到 2009 年的0.33%。
8、知识产权诉讼调解效果显著,2009 年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 61.08%,同比上升 5.22 个百分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结案率从 2008 年的 55.93%上升到 2009 年的88.64%,提高了 32.71 个百分点。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009 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和审结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072 件和1971 件,分别比上年增长 92.92%和 90.99%。其中,新收专利案件 688 件,比上年上升 19.03%;商标案件 1376 件,同比上升 184.3%;著作权案件4 件,同比下降 42.86%;其他案件 4 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9、中主要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 三、审查方式及机制探讨 (一)审查原则 专利案件混杂着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不同的处理方式及结果,在审查时应在遵守特定的原则将二者同时审查,相互参照,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51.一般原则 在进行专利侵权认定时,首先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产品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技术特征,缺一不可。 “全面覆盖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字面相同,即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
10、就可以认定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 (2)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即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所覆盖; (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侵权产品中出现的技术特征是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特征的上位概念下的具体概念; (4)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数量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即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的专
11、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等同原则”适用的目的在于防止侵权人采用显然等同的要件或步骤,取代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从而避免在字面上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以达到逃避侵权责任的目的。这一原则的提出克服了实践中执法不6统一的问题。 2.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定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还确立了几个侵权判定的主要原则: (1) “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该原则是指在进行专利等同判断时,往往发生被告以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自由现有技术进行抗辩,这时法院应该在做出专利等同侵权结论之前,将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
12、如果被告抗辩成立,则应认定被告不侵权。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李光诉首钢总公司重型机械公司“旗杆”专利侵权一案,确立了该原则。 (2) “禁止反悔原则” 。该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所作的有关技术的承诺、认可或放弃的内容,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深圳创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马希光诉美国康柏电脑公司“具有可替换电池及扩充卡座槽的电脑”专利侵权一案确立了该原则。 (3)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通过审理天津东郊农场诉某厂“发酵斧”专利侵权一案,确立了在原、被告均有专利权的情况下“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以上原则检察机关在审查时也应遵循。 (二)建立与专利行政部门、法院的联动机制 以
13、一定的行政区域范围为单位,如以北京市丰台区为单位,可针对北京市南城经济发展战略,以丰台科技园区发展为中心,由丰台区人民法院、丰台区知识产权局牵头,与丰台区内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律师7事务所,及以丰台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形成“小四方联动”机制。 (三)专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人员交流机制 专利案件技术难题成为影响司法审判质效的重大障碍。所以,要加强专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尊重,有效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审判资源,实现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的合理衔接,建立专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广泛的人员交流机制是一个必然的选择。首先是建立由行政机关牵头的专家库咨询人员;其次建立相互交流学习的长期机制,包括建立人员的双向交流、建立以业务骨干为主体的多层次的人员交流、建立短期交流与中期交流结合的交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