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试探侵犯财产犯罪中罚金刑制度的完善摘 要: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为惩治犯罪而判处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97 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使我国罚金刑能适应世界刑罚发展趋势。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刑法在侵财犯罪中罚金刑的配置、适用和执行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立法、适用、执行、监督机制等方面分析当前罚金刑陷入困境的原因及摆脱困境的出路,以期为探索完善侵财犯罪中罚金刑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关键词:侵犯财产犯罪;罚金刑;监督机制一、侵犯财产犯罪中罚金刑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罚金刑的配置不合理现有刑法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中,将罚金刑集中规
2、定在传统的贪利型罪名里,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侵占犯罪等罪名,同样是第五章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却没有设置罚金刑。上述罚金刑配置不均衡的现象,容易令人质疑我国罚金刑设置依据的科学性与正义性。因此,为全面、有效地打击侵财犯罪人的贪利动机,达到设置罚金刑的初衷,亟需在立法上对侵财型犯罪中的罚金刑的配置加以完善。(二)侵财犯罪中采用无限额罚金制的弊端所谓无限额罚金制,是指刑法条文不具体规定罚金刑的数额幅度,2而由审判人员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参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自由裁量罚金刑数额的制度。该制度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也导致法官对罚金
3、刑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也容易为徇私舞弊者大开方便之门。目前西方法治国家都不采用此制,而大量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与我国目前正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不相符。(三)侵犯财产犯罪中必并罚金制的方式僵化在 79 刑法中,罚金刑的适用具有很大的弹性,许多条款规定是可以判处罚金,而非应当并处罚金。但在 1997 刑法中,必并罚金制的规定有罚金刑的罪名中占了绝大多数,尤其是在侵犯财产犯罪中,均是适用必并制的罚金方式。这种僵化的适用罚金刑的方式不顾具体案件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盲目机械地判处罚金刑,往往导致罚金刑的难以执行,不仅影响法院判决的严肃性,也影响了罚金刑效能的发挥,也是造成罚金刑
4、的“空判”的重要原因。(四)在执行层面,罚金刑面临执行难的现状目前,对刑事侵财案件中的罚金刑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罚金刑的执行面临执行难的现状。许多法院为了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甚至将被告人能否在审判过程中预交罚金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以及将罚金的缴纳与减刑挂钩。上述做法很容易使法官先入为主,进行有罪推定,不仅导致同罪异罚,也使减刑这一激励机制发挥不了应有的效果。(五)对罚金刑的适用和执行存在监督的空白3司法实践中,由于罚金刑的适用还没像主刑一样实现量刑规范化,尽管法官对罚金刑的裁量自主性非常大,检察机关对此却存在监督的“真空地带” 。同样在罚金刑的执行阶段,人民检察院虽
5、然是罚金刑执行的法定监督机关,但是在实践中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二、侵财犯罪中罚金刑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一)97 刑法对侵财犯罪中的罚金刑的定位和修订不够科学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立法者在将罚金刑作为一种“泊来品”引入我国刑罚体系以完善刑罚制度的同时,没有将与之匹配的观念、制度一并引入。另一个方面,1997 的刑法对于罚金刑的修订,没有完全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尤其在侵犯财产犯罪中,无限额罚金制、必并罚金制的立法形式和适用方式都反映出甚少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缴付能力。(二)我国罚金刑体系中缺少必要的配套制度一方面,我国没有建立财产调查制和财产保全制度。我国没有像西方法治国家一样,建立、健全与罚金
6、刑配套的相关财产调查制和财产保全制度,法官在裁量罚金刑的数额时缺乏依据,对罚金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盲目性给罚金刑的执行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对罚金刑执行难没有设立罚金刑易科等补救制度。罚金刑作为刑种之一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与其他刑种配套使用,才能更好避免罚金刑的负面效应。从国外完备的罚金刑立法制度和良好的执行效果来看,罚金刑的有效执行必须以监禁刑作为后盾,而我国尚未建立罚金刑制度与监禁刑易科的制度,这是造成罚金刑执行难的深层原因。(三)对罚金刑未引起应有的重视,影响了执行的效果4法官通常只在乎判决,对罚金执行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认为犯罪分子如果有缴付罚金的能力自会缴纳,没有缴付能力强行缴纳也收
7、效甚微,因此未将罚金刑的有效执行没有纳入自己的工作目标及计划中去,没有建立专门的罚金执行机构。(四)检察机关对罚金刑的裁量、执行缺乏有效监督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主刑的适用均规定了具体的基准刑和量刑幅度,但对罚金刑的适用仍没有像主刑一样实现量刑规范化,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监督机关,在对罚金刑的判处缺乏监督的依据。另外,由于目前刑法对罚金刑的执行监督尚未明确具体的程序和机制,这也是造成检察机关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三、完善侵财犯罪中罚金刑制度的建议为实现罚金刑的立法意图、落实执行效果,应该从立法、司法、执行保障、监督机制等方面改进,以建立完备的、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罚金刑制度:(一)从思想上重视罚金
8、刑,克服执法不严现象审判人员必须从思想上重视罚金刑的适用和执行,保证罚金刑的判决效果落到实处,以达到刑罚惩罚和教育改造的目的。(二)对职务侵占等侵财型犯罪应增设罚金刑,均衡罚金刑的配置,以更好实现罚金刑的功效在 2011 年以前侵财犯罪中的敲诈勒索罪也没有设置罚金刑,因此惩罚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因此, 2011 的刑法修正案(八) 对敲诈勒索罪增设了必并罚金制。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同样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5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财犯罪增设罚金刑,使真正有受罚能力的犯罪分子不能逃脱罚金刑的制裁。(三)明确罚金刑的数额标准,减少司法裁量的随意性 可以以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罚金刑的适用数额予以明确规
9、定,规定罚金刑的具体量刑档次以及计算标准。我国不是普通法系的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宜过大,只有规定罚金刑的具体处罚档次才能给司法实务操作带来便利。(四)建立与罚金刑相配套的财产状况调查制度,以消除罚金刑适用的盲目性建立财产状况调查制度的目的是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判决罚金刑之前能够先行掌握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可为罚金刑的裁量提供犯罪分子真实的财产状况依据,以克服办案的盲目性。(五)确立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罚金刑易科公益劳动制度,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1、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是指, “对于不自愿缴纳或在强制下仍不缴纳罚金的犯罪人,只要不能以劳动代替罚金的,法院就可将
10、其不缴纳的罚金转换为监禁” 。在西方法治国家,该项制度被普遍采用,其目的不在于监禁犯罪人,而是确保罚金刑能得到有效的执行。2、实行罚金刑易科公益劳动制度与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不同的是,罚金刑易科公益劳动对罪犯不实行关押,不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类似于国外的社区服务。社区服6务是上世纪 70 年代西方一些国家兴起的一种刑罚替代措施, “在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前提下,通过无偿社会服务,按一定比例折抵罚金,既解决了罚金刑执行难问题,也使犯罪人通过公益劳动得到教育,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来说,能真正体现罪责自负。 ”虽然我国对社区服务制度尚未正式立法,但司法实践中,我国上海市、南京等地的法院曾对轻刑或缓刑
11、的未成年犯罪人发出过社区服务令,试行以来,收效良好。(六)对罚金刑制度应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在罚金刑适用和执行程序、体系的基础上,确立对罚金刑进行司法监督程序,将监督作为一项长期性、主动性的工作,建立多种途径的监督方式,保证罚金刑的正确适用和执行。结语随着社会的发展,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必将逐步扩大,要想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应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经验,完善罚金刑的刑事立法、司法、监督等相关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刑罚更顺应世界潮流,更好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注释:陈晖: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罚金刑之比较研究 ,载求是学刊 ,2006 年 9 月第 33 卷第 5 期。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问题探索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264 页。参考文献:71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齐文远:关于完善罚金制度的几点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3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4朱和庆、赵秉志:财产刑执行的调查与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年版.5杜晓君:罚金刑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执行 ,载朱和庆、赵秉志主编财产刑执行的调查与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年版。6韩轶:对必并制罚金刑的思考,载法商研究 ,2000(8).7汪红飞:罚金刑适用范围之立法评析 ,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