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无效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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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述无效合同摘 要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引起广大的争议。文章就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范围后果、诉讼时效三个方面进行一系列的阐述,对无效合同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关键词无效合同;后果;诉讼时效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合同的产生成为普遍现象。但并非各种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下面是笔者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分析。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

2、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即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其无效性质具有必然性,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都可以确认其无效,其特征为: 2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

3、体现在,法院及仲裁机关可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的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就谈不上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范围、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

4、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例如,欺诈国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使国有财产造成损失。如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应适用合同法第 52 条第 4 款的规定。 3(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5、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 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完全等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当事人所希望实施的行为;而规避法律行为只是通过实施某种规避行为,达到违法的目的,而并没有实施掩盖的行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第 4 款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凡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如走私军火、买卖枪支和毒品等) ,损害公共道德、危害公共健康和环境(如购买“洋垃圾”等)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律和仲裁机构都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此处所说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订的法规,违反这些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是当然4无效的。无效合同都具有违法性,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在违法性方面较之于其他无效合同更为明显。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 56 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 57 条:合同无效、被撤销

7、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 58 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59 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一经确认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无效,合同也应终止履行。对未履行的无效合同,终止履行一般就已足够,而对于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除终止履行外,以及全部履行的合同,还可能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8、。 三、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实践中,对于确认合同无效,学者在提起方式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诉讼或申请,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在审理或仲裁过程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合同效力,5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法律依据 对于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在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但仍适用民

9、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因很简单, 合同法仅是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目前尚无完整“民法典”的情况下,充当了总则的角色。因此,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合同法应当遵循。 纵观民法通则第七章和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法规,对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 170 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有明确规定,而这则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除此之外,再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情形,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也不能凌驾于此

10、之上。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主张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二)从无效合同的违法程度来看,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从侵犯客体来讲,包括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6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一般认为,这三种违法行为中,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大,比其他两种违法程度要严重得多。 行政处罚法第 29 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然而,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正是由于合同本身存在违法性,但属于民事违法范畴,其违法的严重性远远小于刑事违法,国家对最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

11、都规定了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则放弃对其责任追究,对于违法性较轻的民事违法行为也就无需无限期进行干预和追究责任。如果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就产生一个问题,行政违法行为经过二年、罪当死刑的犯罪行为经过二十年就不再受法律的追诉,只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永远都要接受法律的处罚,显然违反了法律体系理论中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原理。因此,对于无效合同违法性的干预,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无效合同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利于规范对无效合同的处理 在司法实务中,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处理结果往往不能象处理有效合同一样能够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再加上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可以随时主张,那么,处理无效合同的随意性就更大了。有效合同要受到法律规定的种种制约,而无效合同却可以为一方当事人利用无效合同牟利大开方便之门,有损司法公正。无效合同同样也需要及时了结,这符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的目的。 参考文献 71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 2中国律师网. 3合同法律知识网站.合同法网. http:/ 4隋彭生.合同法(第四版).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陈秀君(1971) ,女,河北唐山人,唐山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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