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专家证人制度的构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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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专家证人制度的构架(1.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山东 青岛 266071;2.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山东 青岛 266555) 【摘 要】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法官只是从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专业人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医学专业背景,更不能单凭法官的医学技术知识对案件进行裁判。在这种矛盾下,诉讼方式改革的关键点,就是法官通过法庭质证对各类证据做出符合法律本意的分析和认定。文章试从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和具体制度的构架,对医疗纠纷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进行阐述,以期使专家证人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专家证人制度;医疗事故 专家证人(Expert Wintness)制

2、度系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某方面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发表意见以作出某种推论的法律活动。早在十四世纪中期的时候,在英国的诉讼中就已经出现了所谓的专家证人,不过当时的专家证人只是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现,而且由法庭指定。十八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专家证人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单纯的由法庭指定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诉讼的需要,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这种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相继产生并不断发展。从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专家证人的地位与普通证人的诉讼地位是相同的。2专家的作用在于用专业知识解释和描述第一手证据资料,进而提出意见性结论。

3、对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 702 条做出规定:“如果科学的、技术的或其他专门知识能够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执的事实,那些由于他的专门知识、技巧、经验、教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得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 。 如何构架我国的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乃至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目前学界尚有不同观点,实务界也有一些不同的做法。在医疗事故赔偿领域,一些法院采用聘请专家提供书面专家意见或出庭陈述专家意见的方式来帮助解决审理中涉及的技术问题,也有一些法院采用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各聘请一名专家出庭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论证的方法。其实这两者都不失为架构专家证人制度的有益探索。 虽然各地

4、方法院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都不乏引进西方专家证人制度的有益探索,但由于缺乏法律明文规定,专家证人在实践中的随意性较大,这给执法统一和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笔者认为专家证人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有待规范和统一。 一、专家资格和能力 专家资格和能力的缺陷不仅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双方专家的能力差异会有时达不到兼听则明的效果,给司法公正带来危害。因此,只有符合资格和能力要求的人才能成为医疗事故赔偿诉讼的专家证人,这种资格和能力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专家证人对技术领域应当具有专门性的知识、技能,并经专门培训;(2)专家证人对技术领域应当具有必要的经验,并具有胜任该工作的能力;(3)

5、专家证人应当3具备表明自己赖以形成意见或结论的科学依据的能力;(4)专家证人应当具备对假设性问题作出明确回答的能力。法院聘请的专家一般还应当是对相关技术领域可以提出权威性意见的专家。鉴于此,我国目前各个地方医学会都建立了医学专家库,可以考虑从医学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的专家作为专家证人。 二、专家的诉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经明确当事人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诉讼,因此专家参加诉讼具有法律依据,关键是专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专家辅助人还是专家证人。笔者认为,将专家的身份确定为专家证人更为合理。因为若专家的身份是专家辅助人,那么其对技术所作的说明就相当于当事人陈述,不必履

6、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其陈述的真实性就容易出现偏差。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中许多案件的双方方当事人的陈述往往不同甚至相反。法院更愿意向比较中立的专家进行咨询,如果咨询意见不是证据,而法院在评议时又作为参考,这就与司法透明度原则相抵触。因此,将专家定义为专家辅助人很难解决其固有的弊端。从各国的立法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历来将专家视为一种特殊的证人,大陆法系国家对专家进行询问一般也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这些也给我们提供了实证层面的依据。当然专家证人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还应赋予专家证人在诉讼中有较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三、质证程序的规范 实践中,如果直接采用传统的交叉询问的方式,专家意见容易为案件的诉讼代理

7、人所左右,而专家意见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医学问题,对于4缺乏医学知识的法官来说,有时会难以辨别诉讼代理人是否误导专家,专家的真实意思是否因此出现偏差或被歪曲。因此,专家意见的质证程序应当有别于传统证人证言的质证方式,以保障专家证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保证证言的客观公正性。笔者建议在医疗纠纷案审前程序中应首先固定双方当事人的技术争议焦点,要求双方各自的专家提供并交换书面专家意见或者结论。在正式庭审过程中对专家证言进行质证时,由法庭先告知专家无论其受聘于哪方当事人均须负如实作证的义务及责任。在质证程序开始后,先要求各方专家针对科学或技术问题作一个简要归纳,再由各方专家相互发问,然后各方专家进行简短总结

8、。经过各方反复质证,达到焦点越辩越明,问题越辩越清,是非责任大小程度也就越辩越明了。 四、意见证词的采纳 根据一般理解,证人证明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那么专家的陈述未必基于亲身感知,其证明力有多大呢?从实践中来看,专家证人的证言有时也未必是纯粹的学术意见,它也可以是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符合科学的推论。如果专家提供的是根据自身的学识和经验而得出的科学意见,仍属于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因此法官还需要对这一证据依据证据法则进行甄别。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义务。因此,作为传来证据的一种例外,专家的意见证词可以作为特殊的证人证言被采纳。在审判实践中,对专家证人证言是

9、否采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开庭时专家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5如果应当出庭的专家证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出庭的理由而不出庭,而对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专家证人对该专家证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意见有异议的,则该专家证人所提出的意见不能为人民法院所采信。如果该专家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询,对方当事人对该专家证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意见明确表示认可或者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应当记录在卷,并可视为已经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二)对专家证人证言的质证是庭审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因为它关系到法庭对专家证言如何采信的问题

10、 对出庭的专家证人的质询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如果案件中只有一方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的,则由该方当事人就其所要证明的事实向专家进行询问,由专家证人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向法庭展示;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对出庭的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审判人员也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如果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均聘请了专家证人的,对出庭的专家证人的质询,可以参照证据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质证顺序进行,审判人员也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必要时,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聘请的专家证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对质。 (三)对专家证言与鉴定结论的采信 法庭对专家证言是否采信,不在于该专家在其所在领域内的权

11、威性和知名度,而是取决于专家证言的真实性、科学性程度。鉴定结论也是如此。从证据的效力而言,专家证言并没有优于其它证据的必然效力。6在审判中,法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依照法律规定对专家证人的证言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在一些问题比较复杂、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中,如果专家证言与鉴定结论一致或分歧不大,法官可以很容易作出合理的判断;如果专家证言与鉴定结论之间分歧较大或截然不同时,法官如何采信呢?如胡 XX 诉南通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该案审理中,法院根据胡 XX 的申请,就胡 XX 的损害后果与医院所采取的医疗措施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经鉴定后作出了不利于医院的鉴定结论

12、。但在庭审中,医院聘请的专家证人以充分的科学依据和严密的逻辑推理,指出了鉴定结论的错误之处,出庭进行接受质询的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对医院方的专家证人所提出的意见不能提出反驳的证据和理由,法院决定由双方专家证人、鉴定人员相互进行质证,最后法院根据质证结果采纳了医院方的专家证言。由此而言,在专家证言之间以及专家证言与鉴定结论之间产生严重分歧的情况下,法庭采信的标准仍应取决于专家证言或者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程度。这是人民法院应采取的态度,也是保证案件公正、合理审判的基础。 五、证言的基本要求 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对自己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所提出的意见、推论或结论作出合理的肯定程度的证明。专家证人在

13、出庭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时,不得使用猜测性或者模棱两可的语言。对医疗诉讼中专家证言的基本要求可以细分为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从实质方面,专家证言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案件中涉及医学专业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研究并形成专家报告。该报告的作用在于,将法官难以理解的证据材料7转化为易于理解和接受的专家意见,从而帮助法官正确的审理案件。二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诉讼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专业性极强的专业术语或者行业规则,而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这些医学专业术语及行业规则的具体含义提出不同的意见,因此专家证人需要对这些规则和医学术语进行解释,以使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从形式方面,专家证言需要采用书面

14、形式,并具有严格的格式性。其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为了案情需要随意请求专家证人改变其证言,强化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感。 专家证人制度产生于纯粹对抗制的英美法系,与我国的法系特征、文化背景、制度衔接等因素难以融会贯通,全盘移植并不可取,但是,进行部分移植是完全可以而且可行的。从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现代民事诉讼改革的趋势来看,专家证据有扩张趋势,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是民事诉讼当前所趋。在我国民事诉讼改革无法抗拒对抗制诉讼模式魅力的背景下,专家证人制度的优势恰恰是弥补鉴定制度缺陷的良药。事实上,我国的立法中已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专家证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2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该条款已初具专家制度的雏形,但是,此条文的内容过于简略,缺乏操作的实践意义。我们应积极探索专家证人制度适应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方式,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和发展。 参考文献 81 美彼得.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M.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 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M.法律出版社,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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