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朝刑罚制度中性别差异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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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唐朝刑罚制度中性别差异的研究摘 要:纵观我国封建王朝的历史,鼎盛时期的代表之一,唐朝不仅经济、文化发展较快,社会对外开放力度较大,而且法律中也体现出男女因性别差异而采用不同的制度,尤其体现在刑罚执行的方面。在认真研读唐律疏议的基础上,结合唐朝时期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深入展开刑罚制度中有关男女性别差异的相关问题研究。 关键词:唐代刑罚;唐律疏议;刑罚性别差异;差异表现 中图分类号:G633.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3-0127-02 古代封建社会里,处于封建王朝顶峰时期的唐朝,社会开始对外开放,妇女的社会地位问题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统治者本质上虽

2、然固执地沿袭了传统意识否定女性的社会地位,但也做出了相应的改善和提高。如唐律疏议的制定,彻底地诠释了唐代对于女性罪犯刑罚的优恤,与处罚男性罪犯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差异较大。 一、研究唐朝刑罚制度性别差异的意义 唐朝以文化盛事而闻名历史,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制定了在我国历史上产生了较大影响、非常成熟和完备的法律唐律疏议 。在阶级本位的封建社会里,唐朝统治者采用立法的方式在司法方面尊重和保护女性,以提升女性的社会地位,已相当罕见了。因此,研究唐朝刑罚制度中关于性别方面的差异,对当代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2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唐代的刑罚制度中体现了封建阶级之间的特权制度。自古以来,我

3、国封建社会的阶级等级十分分明,人与人之间有高低贵贱之分。唐律疏议的刑罚制度中就明显地体现了阶级地位之间的司法特权,尤其是女性刑罚的规定。比如,很多妇女因为丈夫或儿子具有特殊身份而获得相对应的封号,分为两类:五品以上官爵的母亲、妻子和五品以下官爵的媵。由于相互之间的身份地位不同,依照唐律的规定,享有各自的特权。还有就是没有官品邑号的烈女节妇,也享有一定的司法特权。唐代因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执行不同的刑罚,显然与现代我国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的刑罚执行平等相违背,体现了我国目前法治的进步。同时,通过研究唐朝刑罚制度的性别差异,引发我们深刻思考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立法问题。 其次,唐代的刑罚

4、制度中体现了优待女性的明显特征。通过观察唐代历史犯罪的相关记录,女性的犯罪率要远远低于男性的犯罪率,并且在犯罪的数量和类别上也少于男性。一般而言,女性的犯罪主要与其生活的家庭模式、生活观念相关,而男性犯罪主要与金钱财务、贸易往来相关。 唐律疏议中就针对女性犯罪和男性犯罪的量刑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并在刑罚执行中明显体现了宽免优待女性罪犯。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中,基于对女性人权的保障,仅针对怀孕的妇女有特殊的规定外,其他犯罪男女之间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由于女性具有特殊的体质要求,自唐代以来,在刑罚制度上就开始对女性有了一定程度的优待,值得我们当代刑罚制度中关于女性罪犯制度设置的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

5、粕。3再次,唐代的刑罚制度中体现了儒家文化的理念。唐朝时期,发展到顶峰的儒家文化,融合了人们的思维意识和价值观念,把“礼” 、 “法”等文化内容在人们的生活中扎下了深深的根基,不仅对于普通老百姓,也包括唐朝时期的统治者。唐朝的统治者结合儒家文化的理念,制定了唐代的法典唐律疏议 。这表明,一种文化的发展,对政治影响甚大甚远。如今,在我国坚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下,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无不流淌着“和为贵”的理念,顺应时代文化的发展方向,使得法制与文化同步前进。 二、唐朝刑罚制度性别差异的具体体现 (一)伦理、亲属类刑罚制度中男女性别的差异 唐朝时期,儒家文化达到了历史上的顶峰,儒家的“三纲五常

6、” 、“礼” 、 “法”等观念得到了空前的融合与发展。由于封建家长制仍处于统治的权威地位,唐代女性的卑微家庭地位虽得到改善,但仍旧很低。按照唐律疏议的规定,女性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由于没有遵守森严的等级制度,存在伤害尊亲属的某些行为,应受到刑罚的相应处罚,并且要比男性犯此罪处罚得更加严重。另外,在唐代女性如果犯有“因擅去而改嫁”的罪名即现在的“重婚罪” ,要受到“加二等”的处罚,明显要比男性犯“有妻而更妻”的罪名所受到的刑罚治罪要多四等,进一步减弱了女性在婚姻中的自主性,增加了婚姻束缚感。唐律中,甚至有关于女性在丈夫死亡后或被丈夫休弃的相关规定,一般都比男性犯同种罪名的刑罚惩罚力度大。 4(二

7、)家族共同犯罪刑罚制度中男女性别的差异 关于家庭共同的犯罪行为, 唐律疏议的名例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唐代,针对共同犯罪的行为,适用“共犯罪造意为首”的原则来定罪处罚。而在家庭共同犯罪中,首要惩罚“尊长” (即男夫) ,如果女性为“犯罪造意者”而非男性时,则根据晚辈的男性是否为罪犯来定罪,一定程度上可以免除女性的刑罚。唐律刑罚中如此特殊的规定,表面上充分体现了在唐代刑罚中对女性的宽待,标志女性地位的提升,展现了儒家思想中“礼” 、 “法”的贯彻实施和实际应用;实际上彻底地暴露了封建专制社会下女性社会地位的卑微和低下,即使是尊长女性与晚辈男性一同做出某些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时,仍然受到晚辈

8、男性的操控,无不体现封建家长制的渗入。由此,才有“男夫独坐”的相应刑罚的规定,符合封建社会的时代发展潮流。 (三)部分犯罪连坐刑罚中男女性别的差异 刑罚中的连坐,是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的一种刑罚方式,主要针对犯有大罪的罪犯适用。唐朝的唐律疏议中也沿用了这一刑罚制度。连坐一般分为两类:一为女性犯大罪而导致男性家属同样受到法律的处罚;二为男性犯大罪而导致女性家属同样受到法律的处罚。在晋武帝时期,针对犯“谋反”的罪名,其离婚的妻子和改嫁的女儿就不再因为原来家族的连坐而受到处罚。到唐代, 唐律疏议又做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对于触犯“谋反及大逆者” ,其年龄在十六岁以上的男性一律受到连坐,而年龄在十五岁以下的孩

9、子、妻子和妾,均不再受到连坐的处分。唐律中甚至规定,如果只有女性犯罪,则其所有的家族亲属不再遭到连坐的处5分,即“止坐其身” 。针对这样的律令规定,深入剖析便可以发现,一方面唐律在宽待女性,保护无辜的女性;另一方面,更深层次地揭示了封建社会的本质,显示了女性社会地位的低下和卑微,展现了男性对社会的操控。 (四)徒刑执行制度中男女性别的差异 唐律疏议的名例律对唐代的刑罚体系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它分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以及其下设的二十个不同等级的刑罚体系。其中,徒刑的执行最能体现男女性别的差异。徒刑,最早源自周朝,后经过历代的不同规定,徒刑已变化较大,但其本质没有得到改变。本质上,徒刑就是对罪犯所采

10、取的一定时间段内的强制服劳役,即现代刑罚意义上的“剥夺罪犯的自由权” 。按照唐律的规定,只要被判处徒刑,必须服劳役。唐律中对于在京和在外的男性和女性分别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在京的罪犯,男性罪犯要在监狱内从事杂役,女性罪犯要在少府监从事缝纫;在京外的罪犯,男性罪犯要在当地做官役,女性罪犯要在当地缝忍或做配舂。不难发现,男性罪犯要比女性罪犯的惩罚力度大,这体现了唐朝男女在刑罚上较大的差距。 (五)流刑执行制度中男女性别的差异 唐朝五刑制度中,流刑也是刑罚制度男女性别差异的具体体现。流刑,是不忍刑杀,它是自由刑中最重的刑罚,仅次于死刑。按照唐律疏议的规定,流刑是指,罪犯被判处流刑,就要按照其所犯的

11、罪名根据唐律中所确定的里数,强制要求罪犯搬离居住地,迁移到远方,终身不得回到原来的住处,并且还要有相应的年限服劳役,详细规定了男女之间不同的服劳役方式。女性被流放,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因丈夫、儿6子被流放而需流放;二是因自己犯罪而被判处流刑。针对女性犯罪判处流放的刑罚,唐律又做出了与男性犯罪处罚制度不一样的制度,相当有特色。尤其是女性罪犯不可以单独实施流刑,可以在居作、留住和决杖的刑罚方式中进行选择。有一些学者认为, 唐律疏议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基于实际成本的考虑,在对女性犯罪单独执行流刑时,由于女性先天的柔弱,不能从事重大的体力劳动,再加上国家还需配置相应人员予以监督,显然不切实际。所以,一般不

12、会单独对女性罪犯采取流刑而采用其他方式取代,足以达到惩罚罪犯的目的即可,除非其犯有较大的罪名才执行流刑。而男性犯罪被判处流刑,没有任何优于女性的制度。 (六)特别规定了女性罪犯在怀孕期间的刑罚执行 唐律疏议作为唐代的法律,当之无愧为我国历史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非常成熟和完备的法典,典型代表是它做出了关于女性罪犯怀孕时期的刑罚处罚的规定。看似小的规定,却深刻地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理念。唐律规定,女性罪犯在怀孕期间被判处死刑,也需要执行刑罚,但需要等分娩后一百天才执行。如果执行刑罚的官员,不按照唐律的规定提前执行了该女性罪犯的死刑,要受到唐律的制裁。就连女性罪犯被判处笞杖刑,也要等到分娩后一百天才执行

13、,否则执行刑罚的官员也要受到唐律的制裁。这是专门针对女性罪犯而设立的,很鲜明地体现了唐代刑罚中性别差异较大,这在当时已经是很大的法制进步。比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刑法和刑罚,规定判处死刑的妇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怀孕,永久地不被执行死刑,包括死缓。这充分体现当前我国法治的进程、人权保障的加强和时代注重对女性的保护。 7三、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深入分析研究唐代刑罚制度中有关性别差异的不同规定,我们不仅可以看出唐代具有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大幅度地增加了对女性罪犯刑罚执行中的宽宥和怜恤,同时还揭示了其仍然深受封建社会本质的影响,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为此,结合当代我国的法律体系,我们应该用发展的、时代的眼光来看待唐律疏议中关于刑罚制度中性别差异的不同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促进当代刑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进步。 参考文献: 1杨晓辉.唐律疏议有关女性犯罪规定的梳理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 2张建峰,张凝凯.从唐律中对杀人罪的处罚来看待同罪不同罚J.法制与社会.2009(5). 3樊文杰.唐代妇女地位探析J.史志鉴研究,2008(8). 4刘俊文.唐律疏议?户婚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王星戈.唐代刑罚中的性别差异J.法制与社会,2010(5). (责任编辑:石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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