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代表会议的历史源流及与时俱进.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760186 上传时间:2019-03-1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党的代表会议的历史源流及与时俱进.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党的代表会议的历史源流及与时俱进.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党的代表会议的历史源流及与时俱进.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党的代表会议的历史源流及与时俱进.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党的代表会议的历史源流及与时俱进.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党的代表会议的历史源流及与时俱进【摘 要】党的代表会议与党的代表大会有显著区别。党的代表会议是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已明显不适应新的时代要求。理应按照发展党内民主、 “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要求,对党的代表会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 【关键词】党的代表会议;历史沿革;党员主体;与时俱进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351(2013)05005903 继党的十七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又明确提出:“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为此,就需要对与党代表任期制息息相关的党的代表会议进行再认识。无论是

2、从党的历史和现实来考察,还是从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践要求来看,都需要对党的代表会议的传统规定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党的代表会议的规定是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源于前苏共,适于战争年代,用于非常事件,现已不适应。 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建设上曾长期不同程度地“以俄为师” ,党章中关于党的代表会议的相关规定就源于前苏共。前苏共自 1906 年党的四大开始,在党章中关于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定义上,就有“定期代表大会”和“紧急代表大会”的规定,1917 年六大又将“紧急代表大会”改为“非常代表大会” ,并一直延续下来。据此,在 1925 年十四大党章中第2一次规定:“在前后两次代表大会之间,

3、中央委员会可以召集各地方党组织的代表举行一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在 1939 年十八大党章中又进一步明确:“在前后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联共(布)中央委员会至少每年召集一次全国各地方党组织代表会议,来讨论党的政策中的迫切问题” 。但是,在二战结束后进入和平年代召开的第一次党代会即 1952 年的十九大上,则在党章中取消了关于“全苏党代表会议”的规定。其理由是:“在现在情况下,没有必要召集全苏党代表会议,因为关于党的政策的紧急问题可以在党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讨论。 ”1192 再来看看中国党的情况。中国共产党建党伊始,从党的二大到七大通过的党章,都有关于召集党的代表会议问题的规定。194

4、5 年召开的七大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在前后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各地方党委代表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党的政策问题” (这与前苏共十八大党章的相关规定何其相似) 。但是,在新中国建立及进入和平年代后第一次党代会即 1956 年党的八大上,也与苏共一样在党章中取消了原有的关于党的代表会议的规定。应当说,一方面,党关于党代表会议的规定同当时党所处的战争环境及党分散在各个农村根据地的情况有关,党在那时难以召开有广泛代表性的、较大规模的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的规定是适应战争年代的客观要求的;另一方面,前苏共关于党的代表会议的历史沿革对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也有明显的影响。

5、 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八大取消了党代表会议制度后,取而代之的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即规定全国、省、县这三级党代表大会每年开会一3次。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八大关于党代会常任制的规定实际上并没有得到真正实施,自九大开始,党代会常任制的规定就在党章中消失了。1982 年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在党章中又重新对党的代表会议作了规定,即:“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1987 年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又补充规定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相关职权,并大体延续至今。从党的 90 多年的历史

6、来考察,党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只有三次:第一次,是 1937 年 5 月在延安召开的(当时称苏区党代表会议) ,主要是讨论决定实行国共合作及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当时处于战争及割据条件下不可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中央全会) ;第二次,是1955 年 3 月在北京召开的,主要是解决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问题(当时由于七大后已十年未召开全国党代会,原有的中央委员已发生重大变化而难以召开中央全会) ;第三次,是 1985 年 9 月在北京召开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实现中央领导机构成员新老交替,对中央委员会以及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作相当幅度的调整,这其中有历经十年浩劫后

7、当时党内领导层中老干部比例明显偏多的特殊背景。由此看来,党对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是非常审慎的,主要是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重大问题及非常事件,而不是党的建设一种常态性的制度安排。 因此,现在在党早已进入社会稳定发展、党内生活正逐步走向民主4化制度化的历史新时期,那种源于战争年代并以解决非常事件为主要使命的党代表会议的规定,就理应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以新的制度安排。有人说,今后仍然可能发生非常事件,应当有备无患。这种考虑当然也是有道理的,但这个“备” ,不应是一种已经不合时宜的制度,而应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更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的制度,即不断健全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及全委会制度。实际上,党已经进行了这方面

8、成功的实践和探索。例如,1989 年发生“六四风波”那样重大的非常事件,涉及党的中央领导机构较大幅度的调整,就没有采用全国党代表会议的作法,而是按照党章规定召开党的全委会即十三届四中全会来解决的。在其他重大问题上,如从多年的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再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央核心领导层的新老交替,也都是采用党代表大会的制度来平稳实施的。新时期以来党的建设实践已经一再证明,20 多年前党章中规定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两项职权,即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领导机构的部分成员,都是完全可以通过党的代表大会来完成和体现的,即使处于非常时期,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会的作法,也比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

9、议更便捷、更合情合理、更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的科学化。因此,关于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规定,已经没有什么必要了。第二,在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及实行党代表任期制、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实践条件下,党的代表会议已经失去了存在价值。 需要弄清楚的是,党的代表会议与党的代表大会是有显著区别的。无论是从前苏联共产党最早的规定来看,还是从我们党一贯的实践来看,党的代表会5议中的“代表” ,主要指的是党组织的代表(党章及党的相关文件中也曾明确称“各地方党委代表” 、 “各级党组织的代表” ) ,而党的代表大会中的“代表” ,则主要指的是党员的代表。由于二者的构成不同,更由于党员是党的主体,因此二者在性质、职能、代表产生方

10、式等方面也都有明显不同:党的代表大会是代表和体现党员主体意志的党的最高领导机关,而党的代表会议只是为了及时解决党面临的重大问题党所采用的一种适宜的决策方式;党的代表大会可以事后追认、也有权事后修改或否定党的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经由党员选举产生,而党的代表会议的代表的产生方式则由相关党组织决定,可以推选,可以指定,也可以二者结合;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任期制,即在本次党代会至下次党代会的数年间都要履行党代表的职权,而党的代表会议的代表则只能在本次代表会议上履行规定的职权。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已经确立了“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全新理念,并在此指导下积极推进一系列卓有成

11、效的实践,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的:“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 ”248 这些着眼于和有利于“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党的建设的改革创新,已经与多年来关于党的代表会议的相关规定产生了明显的矛盾。 首先,按照现行党章的规定,全国及地方各级党代会代表已经是常任的,即在与各级党委同等的任期中都要履行党代表的职权,从而已经具备了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党代表大会讨论和解决全国或地方的重大问6题的条件。因此,在此之外再推选和指定代表来召开党的代表会议,既无必要,也不应当。 其次,党的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方式,已明显过时,

12、与现行党代会代表产生方式相悖。历来全国及地方党的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主要是以指定为主、推选为辅,即指定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包括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党政军各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当然的代表,并占代表名额的绝大多数;由党委或党组扩大会议提名和推选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作为另一小部分代表。这种方式,是战争年代特殊条件及党内权力高度集中体制下的产物,是党内传统的“领导本位” 、 “组织本位”的产物,有特定的合理性,但已明显不适合今天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时代要求及党章的有关规定,党内早就颇有怨言,理应停止。特别要指出的是,从现实来看,目前大多数地方党委召开的党的代表会议,其

13、主要的任务就是推选产生出席各级党代会的党代表,即由地方党委指定的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组成党的代表会议,从各选举单位经差额选举产生的党代表候选人中,选举决定出席本级或上级党代会的代表。用这种方式产生党代表,很容易使党员领导干部成为党代表构成的主体,这明显不符合近年来中央一再强调的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新要求,不符合党的建设改革创新的时代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取消党章中关于党的代表会议的规定,对于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切实保障党员权利是有积极意义的。 再次,在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地方,党的重大问题已经通过党代会常任制的机制来解决,党章关于召开党的代表会议的规定已无价值。从7长远

14、来看,随着党代会常任制在党内各级逐步推进,随着邓小平所期待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3233 的逐步实现,党的代表会议的规定就更是相形见绌。 综上所述,对党内传统的党的代表会议的相关规定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就是遵循党的十八大“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要求,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需要,就是推进党的建设改革创新的需要。 参考文献:1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编.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G.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年. 3邓小平文选: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责任编辑 张海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