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谈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公诉方式摘 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针对公诉工作涉及的内容很多,如恢复了卷宗移送制度,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等程序。这对检察机关而言是一次全新的挑战,公诉工作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本文试从新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方式的修改说起,浅谈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公诉;检察机关 一、我国现行提起公诉方式及存在问题 提起公诉方式,是指公诉机关审查决定起诉之后如何将案件移送法院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案卷移送主义、复印件主义、起诉状一本主义。我国 1979 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公诉方式属于典型的全案移送主义。该法第 108 条规定:“人民
2、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这种起诉的方式和程序存在使法官先入为主, 导致庭审走过场的弊病,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被质疑。为解决 1979 年刑事诉讼法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1996 年刑事诉讼法吸收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制度的某些合理因素,对公诉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形成了现行的公诉方式。即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这就将全案移送主义变为复印件2移送主义。旨在通过变实体审查为程序审查,提高控辩双方的
3、对抗性,保障程序公正和判决客观。 16 年过去了,司法实践表明,复印件移送主义并没有达到立法初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并未排除庭审法官预断 移送部分证据的立法宗旨之一是排除庭审法官对于案件实体性问题的庭前预断,而这种折衷型的公诉方式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该公诉方式虽然不要求移送全部案卷, 但是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的移送丝毫不会阻断法官在开庭前对实体问题的接触和了解。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主要证据的范围规定得过宽,除了少数只能对案件起辅助性作用的证据外,几乎所有对案件定罪量刑起证明作用的证据都可以纳入主要证据的范畴。法官在开庭前阅读这些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仍然会形成案件实体问题的预断。并且
4、,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83 条第 3款) 。按照这一解释的规定,主要证据就等于部分的有罪证据。如此为之,法官在开庭前通过接触单方的、片面的证据,极易形成被告人有罪的先入为主的认识。由于我国没有预审法官制度,庭前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属于同一法官, 所以相对全面地接触证据变为较为片面地接触,所谓预断的扭曲即可能产生。 (二)忽视了对公诉权的制约 3复印件移送主义的立法宗旨之二是强调法官在开庭前只对案件进
5、行程序性审查,以此与引入对抗制成分的刑事审判方式相匹配。庭前审查由实质性审查变为程序性审查之后,我国刑事审判流于形式的做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在我国缺乏预审制度的情况下,开庭前的这种程序性审查只是形式审查,而达不到对起诉条件进行严格把关的目的,同时也达不到过滤刑事案件的目的。由此在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上, 目前法院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和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审查所起诉的案件是否在材料上完备, 以此决定是否受理公诉案件。所以只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且移送的材料具备形式上的要件,案件就必然进入审判。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也不能驳回检察机关的起诉。公诉审查程序存在走过场
6、的嫌疑,公诉权的行使在审前程序中几乎不受制约。两大法系国家为防止不当起诉,或设立预审制度严把起诉关口,或对起诉条件予以严格限制,以避免对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被告人被推入审判程序的现象发生。因此,审前程序具有过滤刑事案件的功能和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目的。然而在我国,由复印件移送主义的公诉方式导引出来的庭前审查程序完全不能发挥审前程序的应有功能,这不仅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且降低了庭前审查程序防止不当起诉、及时终结错误的追诉、保护被追诉人权利的能力。 (三)造成了资源浪费 根据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3 年至 2007 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达 338.9 万件。按每个
7、案件复印 60 页证据材料,每页材料复印成本按 0.1 元计算,那么平均每年全国检察机关为了4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的花费就达 406.68 万元。庞大的复印费开支已经成为很多经济落后地区检察机关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而这些主要证据复印件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就被丢弃,每年花费在复印件上的几百万元因此而付之东流,这对于办案经费不足的检察机关来说未免显得过于奢侈和浪费。任何一部新法律的出台都会新增一定的执法或司法成本,然而,如果这种成本不能收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那么新增加的诉讼成本就是不合理的支出,就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种浪费也反映出法律制度的不合理性。在我国司法资源十分紧缺的今天, 我国现行
8、的公诉方式不但不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反而加重了检察机关的经济负担,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诉职能的正常运行。 上述问题仅仅是现行公诉方式折射出来的较为直观的问题。现行公诉方式与现行刑事审判方式和人权保护理念的不相契合,则是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暂不赘述。 二、新刑事诉讼法的公诉方式及构建我国二元公诉方式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公诉方式的改革完善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新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这一条对 199
9、6刑事诉讼法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制度进行了修改,恢复了案卷移送主义。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和批评,认为是一种倒退,然而,1979刑事诉讼法的案卷移送主义是与当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联系,必然导致“先定后审”的不公正后果。5新刑事诉讼法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强调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等保障性规定,职权主义融合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也提供了有利基础。 在整体采用全案移送主义的前提下,我们还可以尝试性地提出另一种设想,即增加预审程序来衔接初步公诉和正式公诉,在初步公诉中采取全案移送主义,在正式公诉中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 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公诉机关提起正式公诉之前,重
10、罪案件或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一般还要经过预审程序。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公诉机关在正式起诉之前必须将案件移送到预审机构由预审法官或大陪审团进行预审以确定指控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必要将被告人交付审判。如果将通常所探讨的案件移送方式称为正式的公诉方式, 那么公诉机关向预审程序移送案件的方式就可以称之为初步的公诉方式。对于重罪案件或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西方国家大多设立了严格的起诉审查机制,以判断公诉的提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或准予正式起诉。重罪案件公诉的这种审查机制的目的是防止公诉权的滥用, 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不受公诉权的侵害。此外公诉审查程序还具有诸多附随性功能, 如证据开示
11、、案件分流、保证庭审集中进行等等。与起诉审查机制相适应,公诉机关往往要进行一次初步公诉(又称初步指控) ,在初步公诉中要将起诉书、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到预审庭,以便预审庭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标准进行审查,以使辩护方在公诉审查程序中知悉控诉证据。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为了防止庭审法官在审前接触案卷或证据,避免通过庭审形成心证、排除法官预断,6保持法官的中立,公诉机关提起正式公诉时奉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即只向法庭提交一份起诉书,而不附带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虽然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但法律规定,案件经预审决定开始正式审判后,诉讼案卷应与其它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判法庭,审判长有权阅卷并进行
12、必要的补充侦查。 我们应该在总结各国公诉方式利弊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预审程序的公诉方式: (一)适用范围 应限定于被告人没有自愿认罪的重罪案件,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必要进行预审,否则复杂的起诉环节势必造成诉讼周期的延长,降低了诉讼效率,也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二)基本内容 该公诉方式包括初步公诉和正式公诉。初步公诉采用全案移送主义,即检察机关对重罪案件决定起诉时,应该将初步的起诉书(应该详细记载案由、事实、证据目录、指控罪名、被告人在押与否及在押地点等)和全部案件的证据(包括对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证据)移送至预审庭。预审庭裁决案件不具备起
13、诉条件, 诉讼程序结束。如果预审庭经过审查之后,认为案件符合审判条件,应当作出准予起诉的裁定,将裁定书送达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将初步起诉书、全部证据材料退还控辩双方。此时检察机关可以启动正式公诉,正式公诉方式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按照正式公诉方式,检察机关只向法院提交一份正式的起诉书,7而不附带移送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并且,正式起诉书不得记载有使法官产生预断的文字和材料。 构建有预审程序的公诉方式旨在充分发挥起诉状一本主义的优点,同时克服其可能产生的陷阱。起诉状一本主义虽然具有防止法官庭前形成预断的功能,但该项制度也同时限制了辩护方的防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案件真相的发现。因此,为使该公诉方式运行良好,庭前会议制度是必需的, 对控辩双方证据开示的范围、程序、时间、地点、程序性制裁应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简介陈冠军,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