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议反贪侦查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把握和运用【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新刑诉法修订亮点之一,但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制度配套,在实践运行中存在刑讯逼供定义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运用难、侦查部门情况说明定性难等诸多问题与困惑,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与要求,亟须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内涵与外延,合理运用和把握这一规则,增设相关配套措施方可使该规则“行之有效” 。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刑讯逼供;应对措施;制度保障 2013 年是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第一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自侦的有多个方面,包括将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基本的任务要求、完善侦查措施和手段、律师辩护制度、刑事证据制度等。其中,比较突出
2、的修改在于完善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除了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外,还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并规定对讯问全程实施录音录像制度,明确了证据的证明标准,完善证据的纠错机制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设计是多重价值冲突和妥协的产物,由于相关配套机制、环境等的不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运行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正确把握和运用这一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把握 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明确案件性质的基础,反贪侦查工作主要是2围绕证据展开。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点,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确保
3、证据合法性、真实性,排除证据中的瑕疵,增强证据证明力的有力举措。我认为,该规则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里的“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言词证据,本条明确列举了“刑讯逼供” 、“暴力” 、 “威胁”三种手段,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以刑讯逼供等暴力、威胁的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一旦确认是“非法言词证据” ,应当坚决排除。而其他非法方法是指与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相当的手段,诸如殴打、捆绑、违法使用器械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
4、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意识、正确表达的能力容易受到这些非法手段的影响,在身体和心理受到高压后,很可能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表述,因此这类非法言词证据列为绝对排除的范围。这些手段并不要求必须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也能作为“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同时其他非法手段也应当包括欺骗、引诱等取证手段。这些讯问方式体现出一种“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是侦查机关在没有掌握到充分的符合立案标准的证据,在有悖侦查规律的内在要求和依法、规范办案的法治精神的情况下而做出的违法举动,也应当予以排除。 但为被讯问人着想,阐述犯罪行为后果,分析不同态度可能产生不3同的法律后果
5、不属于威胁;要求询问人处理好自己的问题,不要牵扯、影响家人或其他人员的情况不属于威胁。讯问策略包含有:虚构事实和证据对讯问对象进行欺骗;以讯问人员无权决定的从轻处理为名对讯问对象进行欺骗;以谎称同案犯已经交代对讯问对象进行欺骗,所获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但并未虚构事实和证据的讯问策略实施得当,引起讯问对象错觉而所提供的言词证据就不应该被排除。办案实践中,常用“暗示造错觉”的审讯策略,往往是被审讯人产生东窗事发的错觉,从而感到不交代不行,或者晚交代不如早交代。这一审讯策略运用得好,是很有效的。 (二)客观证据的相对排除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
6、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其实,这也是对程序违法的一个补救措施。非法收集物证、书证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情况、情节比较轻微,且可以通过补正和说明情况,解决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问题,所以不宜一律排除。对此种情况的把握,我认为要抓好以下几点:首先,补正和合理解释是在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下。如果通过补正和合理解释,弥补了证据瑕疵,那么法院就应当认定该证据的合法性。通过对取证程序上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或对取证过程中的瑕疵做出符合逻辑的解释,完善、规范证据。其次,虽然证据存在瑕疵,但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不至于影响司法公正,也不应当将其
7、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工作的影响 4(一)口供突破难度加大,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将会大量增加 由于新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这一规定如果被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所运用,对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有效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将带来很大的挑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表明,被告人享有对非法证据排除提出申请的权利,这一规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及配套制度并不健全,例如没有有效建立排除非法证据审前程序机制,被告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门槛过低,容易导致滥用,造成延误审判等问题。 (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不捕率、不诉
8、率将会上升 由于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认定更加规范,标准更为明确,对反贪侦查收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提出了更高要求,案件事实的认定更为困难,这就加重了侦查机关的追诉风险,促使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加大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力度,大大增加了自侦部门的工作量。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申请,侦监和公诉部门都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很可能对逮捕率和起诉率带来影响。 (三)侦查机关出庭作证的几率将有所增加 新刑诉法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提请或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相关人员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由于缺乏对侦查人员出庭的实施细则和制度构建,为使
9、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经得起庭审的检验,对自侦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新的挑战。 三、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措5施 (一)转变执法理念,培育现代司法观念 司法机关要加强执法规范化、法制化,强化人文反贪,坐拥道德高地,使得反贪侦查工作深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一是反贪工作要融入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现代化司法进程中,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查实犯罪嫌疑人有罪事实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各种证据材料。自觉践行“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带头遵纪守法”的理念,让所办案件无懈可击、无可挑剔。二是要增加反贪侦查破案活动的证明性和说服力,做好自证和他证工作。在执法办案中,注
10、重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的同时,也要收集证明自身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规范相关法律程序的办理,使得证据能够经得起公诉和法庭审理的检验。 (二)严格法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规范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在证据条件方面,必须有合法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及时把握办案时间节点,规范法律文书的报送和填写,把握和运用好各项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健全证据审查和补正制度,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一要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在侦查过程中,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把关,及时发现证据中存在的瑕疵和漏洞,采取相关措施,能够补正的,及时补正;不能补正的,按照法律程序重新收集。尤其对于“一对一”的贿赂犯罪,要重点审查口供的完
11、整性和细节,对于一些影响定罪量刑的瑕疵和漏洞,要及时补强。对于重要证人证言和关键性证据,要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固定,防止翻供、翻证。二是要建6立和完善与侦监、公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和侦查监督。 (三)完善规则制度设计,健全工作机制 健全的制度是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缺乏细化的实施规定、运行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要充分发挥其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整和细化:一是要明确违法取证手段的范围。主要包括使用肉刑和变形使用肉刑,以及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二是要明确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效力。在侦查过程中,准确确立证据的
12、参考标准,将调查取证工作和证明案件事实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排除证据中的合理怀疑。三是侦查人员出庭要慎重,科学界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明确应当出庭、可以出庭的几种情况,规定出庭作证的程序,权利保障和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自侦部门要及时主动与侦监、公诉等部门沟通,认真研究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督制约,切实规范侦查权的运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在非法证据处置工作的参与权、辩护权,促进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机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二是要健全审查判断机制。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审查原始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提押过程;审查同监号在押人员的证言;审查御医、检察技术人员的证言;审查看守所民警、驻所检察官的证言;审查侦查人员的证言;审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等人反映的情况。三是要建立7舆情处置机制。及时引导社会舆论,对于社会上出现的不当言论,要适时公布案件事实,消除民众的疑惑和不满,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