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760803 上传时间:2019-03-1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敲诈勒索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敲诈勒索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敲诈勒索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敲诈勒索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敲诈勒索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敲诈勒索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近年来,敲诈勒索案件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并且逐渐成为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多发性罪名。笔者以审查起诉环节为切入点,对 2010 年1 月份至 2013 年 10 月份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该单位所属辖区较大,受理案件数量多,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笔者通过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从而提出防治敲诈勒索案件的对策。 一、敲诈勒索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0 年 1 月份至 2013 年 10 月份,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敲诈勒索犯罪 106 件 215 人。其中 2010 年 26件 5

2、3 人,2011 年 33 件 73 人,2012 年 28 件 56 人,2013 年 1-10 月份19 件 33 人,分别占当年侵财类案件总数(件/人)的9.4%/12.7%、8.0%/11.3%、6.3%/8.5%、5.2%/6.7%。该类案件在近几年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有: (一)从涉案人员看 2010 年 1 月份至 2013 年 10 月份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106 件敲诈勒索案件中,属于无业人员的有 153 人,占总数的 71.2%;外来人员作案的有 60 人,占总数的 28.0%。这表明,无业人员是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案件属于本地作案。 (二)从作案手

3、段看 2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的作案手段呈现出两个新的趋势。一是由过去的书信、电话敲诈勒索转向当面敲诈。用书信、电话对被害人或者其家人人身、财产安全进行威胁的方式,由于不易得逞的原因,一直呈下降趋势。当面敲诈,即当面对被害人进行语言威胁或者暴力胁迫,迫使其当场或定期交出钱财,这种作案手段由于更易得手,近年来逐渐增多。以 2012 年我院办理的 28件敲诈勒索案件为例,当面实施敲诈勒索的就占到 89.3%。二是出现了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的新作案方式。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种通讯工具和网络逐渐成为敲诈勒索的作案工具。例如,陈某等三人敲诈勒索一

4、案中,三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网络购买电子设备与被害人的个人资料,将被害人骗至宾馆开房,并发生两性关系,同时利用“偷拍”设备将过程制成光盘,邮寄至被害人处进行敲诈勒索。该作案团伙精心密谋,分工配合,作案数起,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三)涉案金额看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犯罪分子敲诈勒索的数额也大幅增加,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和危害日渐明显。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10 年 1 月份至 2013 年 10 月份受理的 106 件敲诈勒索案件中,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就占到 60.4%,最多的甚至高达人民币数百万元。(四)从犯罪形态看 一是共同犯罪案件增多。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5、 2010 年 1 月份至2013 年 10 月份受理的 106 件敲诈勒索案中,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有 753件,占受案总数的 70.1%,其中 3 人以上的有 44 件,占到受案总数的41.5%。这表明,敲诈勒索犯罪的内部分工更加细化,往往是多人参与共同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和损害后果相比单个人实施的犯罪更大,打击的难度也相应增大。二是犯罪既遂比例高。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2010 年 1 月份至 2013 年 10 月份受理的 106 件敲诈勒索案中,达到既遂的占到受案总数的 73.6%。 (五)从犯罪对象看 一是被犯罪分子敲诈勒索的对象由过去以普通老百姓为主,逐步向其他社会阶层扩大,犯罪侵

6、害的群体不分职业、职级、收入高低,甚至有些犯罪分子将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作为敲诈勒索的对象。二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建筑公司也成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近年来得益于自身的区域优势,小店区被定位为太原市城市发展战略的主要扩张区域,是新城区建设的主战场,因此各种建筑工程一直以来都随处可见。有些犯罪分子正是找各种借口,以“堵工地大门” 、 “阻止施工队进入工地”等阻挠对方正常施工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10 年 1 月份至 2013 年 10 月份受理的 106 件敲诈勒索案中,和建筑工程有关的就有 19 件,占到受案总数的 17.9%。 二、敲诈勒索犯罪的成因 (一)法制观

7、念淡薄,缺乏正当的维权意识 首先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看,由于自身缺乏法制意识,一些人遇到纠纷不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寻求正规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按照旧风俗旧习惯来处理,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触犯4法律,而仅仅是一种报复或寻求补偿的手段,却不知这样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容。如常某一案,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被王某盗走,后找到王某,并没有立即报案,而是伙同他人以将其送交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名义向王某勒索三万元。自己本也是受害人,仅因法律意识的淡薄和贪利思想的作祟,而最终走进了牢房。其次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在自身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一些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有的为破财消灾,也有的害怕以后

8、遭报复,不想或者不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正因如此,有的犯罪分子才会胆大妄为,多次、反复作案。如周某等四人敲诈勒索一案中,被害人赵某经营一家酒水批发店,四犯罪嫌疑人采取恐吓手段威胁赵某,声称“必须定期交纳保护费,否则就别想在当地做生意” ,赵某不敢声张,怕得罪了四人惹更大的麻烦,只好答应他们的无理要求。结果被害人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就被多次敲诈勒索,金额高达一万多元。 (二)贫富差距拉大,导致部分人心理失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因种种原因另一部分人却相对还比较贫困。这些人不能正确看待别人勤劳致富的成果,而是受一种不劳而获的思想支配,产生了心理失衡,只要寻找到机会,他们就

9、不顾法律后果,铤而走险,公开敲诈被害人。如张某一案,初中毕业后来到城里,由于自己不学无术、又好逸恶劳,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经常是囊中羞涩。看着别人住高楼、开豪车、出入高档娱乐场所,心里很是不平衡,一直盘算着找到“来钱快”的致富捷径。终于他想到了先盗窃私家豪车的后视镜片并藏匿于隐蔽处,再对5车主实施敲诈勒索这一条路,不曾想自己却身陷囹圄。 (三)公民素质参差不齐,狭隘心理滋生犯罪 有的犯罪分子本是合法持有被害人的财物,但为了贪图更多的钱财,便以此为交易的筹码,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如刘某一案,自己无意中捡拾到了被害人路某的手机,不但没有及时归还,反而联系路某声称自己捡到了手机,对

10、方必须交出 5000 元钱,否则不予归还。后刘某与路某在约定地点见面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还有的犯罪分子为泄私愤或者报复,而将怨恨转嫁到被害人身上,对其进行威胁恐吓,以侵害他们的财产权益。如王某一案,自己下夜班回家,不想妻子却与情人张某在家中偷偷幽会,被自己当场发现,愤怒之火油然而生,王某瞬间失去理智,操起菜刀对二人进行挥舞。最终气急败坏的王某威胁张某交出两万元钱,以不再追究此事。不料,邻居报警,王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一时的不理智让王某失去了自由,尝到了苦果。 三、加强预防和打击敲诈勒索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普法力度,增强公民法制观念 首先要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制观念深

11、入人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其次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一旦遇上因某种纠纷引发敲诈勒索的案件,切不可“私了” ,而要通过法律途径和正当渠道去解决。大量的事实证明, “私了”只会使犯罪分子得寸进尺。当面对犯罪分子的要挟和恐吓时,要保持头脑的清醒冷静,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二)打击预防相结合,有效遏制犯罪发生 6虽然敲诈勒索犯罪只侵犯了一定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但这一犯罪的数量呈增长趋势,并且犯罪数额、作案手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公检法三机关应对这类犯罪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大打击力度,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治,以震慑其他不法人员,使人民群众从中受到深刻教育和启

12、示,达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同时也要积极开展敲诈勒索犯罪的预防工作,尤其是加强在校学生和社会青年的犯罪预防工作。比如,一些大中专院校可在开设基础法律课的同时增设法律讲堂,定期邀请当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走进校园,利用鲜活案例为同学们现身说法。此外,对社会闲散青年的犯罪预防工作也是重中之重,因为该群体在犯罪预防方面一直都存在盲区。有关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本辖区的社会闲散青年进行调查摸底,筛选分类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特别是对有犯罪倾向的社会闲散青年要建立档案,长期跟踪帮教,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 (三)加强科技手段的应用,提高技术侦查水平 近些年来,敲诈勒索犯罪案件的作案

13、手段可谓是“花样频出” ,科技含量不断提高,这对办案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应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中的“科技含量” ,以有效应对该种犯罪在新时期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 (四)尝试建立报警直通车,创新司法便民工作方式 如前所述,由于近年来小店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种建筑工程随处可见。犯罪分子逐渐将罪恶的触角延伸至一些房产开发公司或建筑公司,使之也成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这是敲诈勒索犯罪呈现的一个新特点。7鉴于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可对有合法资质的在建工程建立档案,经过摸查走访后,可在各建筑工地内专门设置离其最近的公安机关的值班电话,建立绿色直通车报警站点。一旦建筑工地出现警情,工作人员可立即拨打直通电话,民警即可迅速抵达现场,有效控制局势,避免犯罪后果的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