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成因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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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成因探析摘要: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脱节所带来的弊病日益凸显。一方面法学专业因就业等问题被教育部连续亮红牌,另一方面却是全国各地特别是西部地区多年来都在闹“法官荒” ,律师数量严重不足,青年律师的执业环境令人担忧等。探讨造成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原因,为法学教育改革、法律职业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脱节;司法考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7-0234-02 2013 年 6 月 9 日上午, 2013 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出炉,又一次将法学教育推向了“风口浪尖” 。该报告

2、显示,2012 届法学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为 87.2%,是所有专业中最低的,连续三年成为被教育部“亮红牌”的专业。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思考:法学教育“究竟是培养的过多了,还是培养的质量太低了,还是培养错位了?”1 同时,有报道表明,全国各地的“法官荒”却有越演越烈之势,就连站在“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也没能幸免,五年来“全省各级法院调离或辞职的法官人数超过 1600 名”2。我国律师职业发展状况也不尽如人意:人均律师量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全国各地律师发展不均衡,青年律师的社会境况比较差等。由此可见,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现象十分严重。本文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学2教育与法

3、律职业脱节(以下简称“两法脱节” )的原因。 一、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与“两法脱节” 目前,我国法学(学历)教育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专科层次的法学教育,二是本科法学教育,三是侧重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法律硕士教育,四种学术型法学研究生培育。从其培育目标与教学内容来看,这四种类型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两法脱节”现象。 专科法学教育虽然事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如法律文秘等,但是由于其学制比较短、无法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导致其培养的学生法律素养较低,很难真正进入法律职业。法学本科教育进行了一些改革:如大四九月份可参加司法考试;法学本科开始重视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但是由于学制等问题,两者反而

4、在客观上处在了相互制约的地位,学生们或疲于应付司法考试而无暇进行法律实践课程,或因专心法律实践学习而无法通过司法考试。 实务型法律硕士主要是以非法学本科生为招收对象,是以法律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然而,从实际教学过程来看,由于从事教学之教师本身多缺乏实务能力,学生缺乏必要法律理论基础知识,因而其教学仍以理论讲授为主,法律技能培训很难落到实处。学术型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主要培养学生的规范分析、价值分析能力。其培养出的学生“对于实践的关注和回应社会的能力非常弱”1,这也导致了他们对法律职业的回应能力也比较差。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两法脱节”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衔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一架重

5、要桥梁。3虽然 2002 年,我国将初任法官、检察官及取得律师资格的考试统一为司法考试,推动了两者之间的衔接,然而从该考试制度的内容、方式等来看,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首先,司法考试的报考门槛设置过宽,非法学与法学本科具有同等的考试资格,更令人尴尬的是, “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内容与方式下,受正规法学教育的人并无这种优势。反而学历越高,学习法律越久的人,通过司法考试的比率反而越低”3。这就形成了这么一个怪圈:一方面人们在探寻我国法律职业发展不成熟的原因时,往往将之归咎于法学(学历)教育,另一方面法学(学历)教育改革,却因无法关照到参加司法考试的非法学本科考生,而无力改变全局。 其次,司法考试的考

6、试内容、考试方式是造成“两法脱节”的重要原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其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不适应法律职业之需要。目前,司法考试是以教育部所规定的 14 门核心课程为主要考试内容,从表面上来看,虽然是“教什么”决定着“考什么” ,然而随着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推进,却出现了法学教学被其“绑架”之现象,即“考什么”反而来决定着“学什么” ,并进而左右了“教什么” ,甚至“使高等法学教育蜕变为司法统一考试辅导班”3。从考试方式来看,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其中三卷是客观题,一卷主观题,以理论考核为主,缺乏对考生法律技能的考查。这种考试方式又促使法学教育陷入了两难的境遇:以法律职业需要

7、为导向,反而会使学生无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又会使法学教育陷入应试教育之泥潭。为了应对这一局面,很多法学院校采取了形式上4重视实践教学,暗地却又不得不鼓励学生进行应试学习的“策略” 。 再次,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缺乏必要的时间缓冲,这又客观上加剧了“两法脱节” 。为了解决法学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就业问题,2008 年国家开始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大学上学期(9 月份)的司法考试,那么这在实际上缩短了法学本科的“学习时间” ,也就是说应届本科法学毕业生只学习了三年法律(这还不算复习的时间) ,就要去应对司法考试。而实际上,很多法学院校的实践课程又常被安排在大学三、四年级,此时的大学毕业

8、生要么正全力准备司考而无暇实践,要么已经参加完了司法考试,此时司法考试对其实践教学状况已经失去了考查意义。 最后,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忽略了不同地域的经济、教育水平等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地区相对严重的“两法脱节” 。一方面,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受各地区教育水平的影响颇大。以 2002 年第一届司法考试为例, “全国平均通过率 7%,云南全省共通过 440 人,通过率为 4%;贵州共通过 128 人;青海共通过 23 人,通过率仅为 0.15%;西藏共通过7 人;而北京通过 2137 人,通过率达到 12.2%;上海通过 1127 人,通过率为 11%”4。另一方面,法律职业的从业率、执业环境

9、等受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这样导致的一个结果是,教育水平较高、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司法通过率较高,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行业的人比较多,其法律服务水平也比较高。而教育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则因其司考通过率低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低收益而导致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使得该地区“两法脱节”的现象愈加严重。 三、法律执业制度与“两法脱节” 5在我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之后,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正式进入法律职业中去。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执业制度仍不够成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衔接。下面,我们分别从我国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制度以及律师执业制度来解析这一问题。 目前我国

10、法官、检察官采取的是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选拔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 12 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根据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官的任职条件有政治、身体、学历、法律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但对法学教育背景并没有做出硬性规定。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出台之后,法官、检察官的任职须通过“公务员考试” ,这又为“法律人”的法官、检察官之路设置了一道门槛。从其考试内容来看,公务员考试侧重行政职业能力之测试,并不属于法官的任职条件。但这对于法学专业毕业生们,可谓“雪上加霜” ,他们

11、想要做法官、检察官,除了费尽心思通过司法考试之外,还得应付与此几乎毫无联系的公务员考试,这一方面会挤占法学教育的宝贵时间,另一方面这还会反过来影响法学教育的课程安排与授课方式等。这些都最终会影响法学教育之质量,使其更不符合法律职业之需要。 目前,我国律师法第 5 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该条款对律师所要6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职业操守、宪法信仰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范。然而,从具体实施来看,除了第三款之外,其他的条件都是模糊的、未能起到“把关”之作用。如其第三款仅仅规定了

1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年限,至于学成什么程度则没有量化的要求。实际操作中,负责审核的司法行政部门,负有监督之责的律师协会以及提供培训的律师事务所常常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第四款所规定的品行良好,本应是律师执业必不可缺的职业道德要求,然而由于法规对此没有具体规定,这具体实践中也往往流于形式。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模糊化以及律师管理制度的不合理,使得我国对律师执业的“把关”仅仅剩下司法考试这一个硬性条件,而它甚至在很大程度上绑架了“法学教育” 。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之路并不通畅,法学教育既不能提供法律职业所需的法律人才,也不能真正将自己所追求的价值及培育的成果体现到法律职业中去。这条路的“

13、堵点”就在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上游,它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方式、目标等起着指挥棒的作用,在下游,它又对我国法律职业的进入起到至关重要的“关卡”作用。因此我们要想衔接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重中之重就是要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使其符合法学教育之规律,体现法律职业之要求。 参考文献: 1法学专业为何亮红灯?N.光明日报,2013-07-10(14). 2广东五年愈 1600 名法官流失EB/OLhttp:/ 3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 (9):108. 4何凯.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影响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3, (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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