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 沉重的“司法游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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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浙江金华: 沉重的“司法游戏”核心提示:2008 年 9 月 19 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至浦江县人民法院,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否定了 1997 年至 2001 年间,金华市中院以及浦江县法院对于浦江县岩头镇王店建材厂合同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和执行和解协议。 这份函件使王店建材厂再次陷入股份纠纷之中,并导致建材厂承包人拒付 157.5 万元承包款。建材厂合伙人为讨要这笔承包款,发生了群体讨债事件,导致 3 名合伙人被判入狱。 1994 年,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岩头镇的王店村的村两委为带动本村村民走集体富民道路,发起群众共同筹建王店建材厂。建材厂主要生产烧结砖,前期有 34 名合伙人入股,共筹集资

2、金 45 万元。由于正式投产所需资金相差甚多,经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以承包招商的形式对外进行承包式经营。 1995 年 5 月 23 日,建材厂合伙人代表叶新建、王正炉、王新楼等人与承包人方能启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至 1998 年底;在承包期间,承包人方能启应按合同要求,在 1997 年 10 月底与 1998 年 10 月底分两次支付建材厂 15 万元和 18 万元前期投资款,在承包期满之前使建材厂固定资产达到 144 万元;在承包期满后,建材厂固定资产由全体合伙人和方能启各拥有一半。 18 年的合同纠纷 21995 年 8 月 28 日,方能启以建材厂部分前期合伙人拒不在协议上签

3、字且多次上门吵闹为由,在未经建材厂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建材厂合伙人之一的王正南签订解除租赁承包合同。 据建材厂合伙人讲,王店建材厂是以合伙人代表为责任人与方能启签订的承包合同,部分合伙人不同意承包也只是合伙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解决,而与承包合同没有直接关系。 但是,方能启还是只与合伙人之一的王正南签订解除承包合同协议,由王正南独自经营王店建材厂。 1997 年 10 月底,第一期承包款到期后,方能启却迟迟不支付 15 万元的承包款。当建材厂合伙人得知方能启与王正南签订解除承包合同后,建材厂合伙人代表叶新建、王新楼、王清安等人向浦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能启立即支付 1

4、5 万元承包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此案经金华市和浦江县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方能启败诉,并支付建材厂合伙人的承包款。合伙人王正南因擅自签订解除承包合同,对原承包合同第二部分承包款和违约金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2 年 8 月 13 日,几经周折之后,此合同纠纷案件经浦江县法院调解,最终由王店建材厂合伙人代表与方能启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这才将合同纠纷案执行了结。 执行和解协议指出,协议签订后方能启在建材厂拥有的 50%产权抵给建材厂合伙人,方能启不再拥有王店建材厂产权份额,方能启所欠建材厂合伙人 1997 年、1998 年两次交付执行款执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同时指出,有关执行款中王正南应负的连

5、带赔偿部分,由方能启与王正南双3方自行处理。 原本在和解协议签订之后,按照协议说明,方能启与王店建材厂已经没有任何关系,至于王正南与方能启之间的投资关系,也需要两人协商解决,与王店建材厂已无瓜葛。然而,这一事件的结果却因金华市中院的一份告知函而改变。 2008 年 9 月 19 日,金华市中院向浦江县法院发了一份(2008)金中执他字第 3 号函 (以下简称3 号函 ) 。 3 号函中指出,方能启与建材厂合伙人代表叶新建等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损害了王正南等未被代表的前期合伙人的利益,并称该和解协议违反了合法原则,且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院不予认可,本案应继续执行。 3 号函导致巨大争

6、议 由于王店建材厂在建设前期产生合同纠纷,致使建材厂一度停工待产。因王店建材厂包含了全体合伙人的多年心血和希望,为使建材厂起死回生,经合伙人的多年努力,终于在 2008 年可以再次对外承包。 2008 年 1 月 9 日,王店建材厂合伙人代表与承包人朱朝华签订承包合同,每年承包费 62.7 万元,承包期为 5 年,共计 313.5 万元。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朱朝华应支付建材厂 156 万元承包款,待建材厂交接时全部付清剩余的 157.5 万元承包款。 建材厂的再次对外承包本来是建材厂重新发展壮大的开始,同时也是合伙人发家致富的新起点,但3 号函的出现却使这个命途多舛的建材厂再次陷入纠

7、纷之中。 由于建材厂合伙人王正南多次上访称自己取得并拥有建材厂 50%的股4份,以及由3 号函产生的争议致使建材厂合伙人之间产生股份纠纷,承包人朱朝华因此拒付剩余的 157.5 万元承包款。 以叶新建、王新楼、王土善等为代表的王店建材厂合伙人,多次催促朱朝华支付剩余承包款均被拒绝,这最终导致合伙人与村民集体讨债事件的发生。 为讨承包款锒铛入狱,古稀老人晚景凄凉 2009 年 2 月 22 日晚,王店建材厂 8 名合伙人代表在浦江县一家饭店开会商议讨要承包款一事。通过商议,他们决定联合参与分红的王店村159 户村民一起阻止建材厂生产,意图迫使承包人朱朝华支付 157.5 万元承包款。 23 日早

8、晨,王店建材厂合伙人以及王店村 159 户村民约两百人到王店建材厂,以阻止生产为手段向承包人朱朝华讨要拖欠一年的剩余承包款。 在此过程中,部分情绪激动的人把毛坯砖、门窗等物品敲破,场面一片混乱。不久,这一事件被闻讯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制止。 然而,平息事件后派出所民警随即离开现场,并没有对事件做调查取证,迟至次日,在承包方管理人员的带领下,派出所民警才到事发现场取证记录。 3 月 7 日,浦江县公安局将建材厂合伙人王清安刑事拘留,理由是王清安涉嫌组织群体事件并毁坏财物。3 月 9 日,另外两名建材厂合伙人王新楼、王土善也被浦江县公安局以涉嫌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念其有自首情节,同意取保候审。

9、 5浦江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指出,王清安、王新楼、王土善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毁坏财物价值共计 6875 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审理判决,王清安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入狱两年,王新楼和王土善二人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入狱一年六个月。 虽然有多名合伙人当庭证实王清安没有带头组织,也没有动手破坏财物,但王清安最终没有免除两年的牢狱之苦。 王清安原本是浦江县司法局干部,2003 年 9 月正式退休。退休之后,按照规定他按月领取养老金。 2009 年 3 月 7 日,随着王清安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浦江县社保局也停发了王清安的养老金。 “我的养老保险金是我自己申请缴纳的,可是浦江县社保

10、局在法院的判决还没生效之前就停发了我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并且没有任何通知文件。我多次去问停发养老金的依据是什么,可是他们却推三阻四,不给我答复” 王清安在 2011 年 3 月刑满出狱之后,就一直向浦江县社保局申请恢复发放养老金,并要求给出养老金停发文件。直到目前,王清安也没有领到养老金,未见到停发相关文件。 深陷“司法游戏” ,群众伤不起 2012 年 12 月 17 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认为 2009 年和 2011 年,金华市中院和浦江县法院两审认定执行和解协议无效,判定王正南拥有王店建材厂 33.56%的股份的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处理。最终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

11、,发回浦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6从起初的承包合同纠纷到浦江县法院的执行和解协议,到否定执行和解协议的3 号函 ,再到推翻因3 号函产生两审判决的金华市中院裁定,王店建材厂似乎已深陷“司法游戏”之中,十多年来无法自拔。因为金华市中院的3 号函 ,王店建材厂合伙人以及 159 户村民 5年来无法得到 157.5 万元承包款,并且因为讨要承包款,3 名合伙人锒铛入狱。如今,由3 号函引起的司法判决被再次否定,王店建材厂的合伙人及王店村村民又作何感想呢? 虽然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了原一审、二审程序违法,撤销两审判决发回重审,但事情的最终结果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 经过多年的司法审理,王店建材厂合伙人以及参与分红的村民对于重审充满期待,期望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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