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构建我国的刑事沉默权制度探析摘 要我国没有建立起刑事司法中的沉默权制度,我们应该看到沉默权制度对于解决我们当今刑事司法中的一些问题的重要性。所以我们需要在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相统一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沉默权;人权保障 一、沉默权概述 我国于 1998 年 10 月 5 日签署加入联合国 1966 年第二十一届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条约第 14 第 2 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第 3 款规定:“任何人有权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这些规定都是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沉默
2、权的问题,对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引进沉默权制度引起了众多专家学者的关注与讨论。 沉默权的定义,学界有多种说法,如 “刑事沉默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1又或者“沉默权”即拒绝回答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拒绝回答的权利。2但在西方学者中基本达成共识的是沉默权应该包括这样的三项基本内容:(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2事实作出陈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
3、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追诉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在中国,法律条文中没有明文提到“沉默权”这一概念,我们主张加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却没有建立起整套的体系,而缺乏制度保障的价值是很难实现,所以我们迫切需要建立起自己的刑事沉默权制度。 二、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抑制刑讯逼供现
4、象 抑制刑讯逼供需要确立沉默权规则。2001 年 1 月 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在立法上承认沉默权并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有利于抑制司法中的非法行为,防范司法权滥用而侵害公民权利。 (二)保障人权,符合刑法原则 “实施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延伸。 ”3陈兴良教授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如实供述义务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相矛盾的,应当以沉默的权利来代替供述的义务,保证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 3我国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规定使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确立。它要
5、求:一方面,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控方不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享有诉讼主体地位。该原则实际上已经承认了被控方有沉默的权利来对抗控方,否则就变成了举证责任的倒置,控方把自己侦查的义务转嫁到被控方的身上。 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保护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课题。对于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来说,法律是以保护公众的利益为根本宗旨的,国家、政府及司法机关的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利,具体就应该落实到每个公民的个人的权利。4沉默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其中自然也包括了沉默权。1998 年 10 月,我
6、国正式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签字,表明我国对人权保障予以高度重视,并向国际社会做出努力保障人权的承诺。现代诉讼注重保障人权,运用合理的制度防止司法擅断,否定刑讯逼供等残暴、野蛮的司法手段,沉默权制度正适应这一形势,其有利于抑制司法中的非法行为,防范司法权的滥用。因此建立沉默权制度则是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对人权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 三、如何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一)变“如实回答义务”为“鼓励自愿供述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在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中,是由侦查人自4身去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诉,这样的判断在主观上具有
7、随意性。所以既然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其就可能造成司法机关纵容违法审讯。 沉默权既然是一种权利,就既可以主张也可放弃,我们建立沉默权的最终目的毕竟不是希望犯罪嫌疑人都守口如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上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指控、从轻量刑或从轻执行,那么在沉默权上就应该重新定义从宽从严标准,即自愿供述可以从宽处理,而行使沉默权则是其法定的权利,不能使用从严处理的情形。 (二)设置权利告知程序 没有权利告知程序在场,沉默权制度很可能流于形式,所以必须规定司法机关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在这里我们可以在西方国家中找到借鉴。例如,美国联邦法院因其对 1966 年“米兰达诉亚
8、里桑那州”一案的判决而形成的“米兰达规则”堪称沉默权规则的典范,世界各国的法学家在研究沉默权制度时都将其作为沉默权规则的典型。 “米兰达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的内容:(1)你有权保持沉默和有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2)你所说的一切都有可能在法庭中用来反对你;(3)你有权在同警察谈话之前会见律师和在现在或在将来回答问题时有律师在场;(4)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将免费为你提供 1 名律师;(5)如果你现在找不到律师,你有权保持沉默,直到你有机会向一位律师询问;(6)既然我已向你告知5了你的权利,那么,你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吗? (三)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力度 沉默权的直接目的就是为
9、了防止刑讯逼供,所以要保证沉默权可以切实的实现,就要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力度。要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查处刑讯逼供者,要大力推广讯问录音、录像的制度。因此,应当完善查处此类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不仅要严惩直接责任人,对包庇、纵容的单位负责人也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沉默权的限制与例外 沉默权制度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伦理价值观念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所以在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时候,我们也要坚持一分为二的态度,要看到我们的国情和沉默权的弊端。 实际上在 20 世纪 70 年代初起,作为沉默权发源地的西方国家已看到沉默权制度的弊
10、端,并在立法上开始出现各种例外,对沉默权逐渐加以限制。5例如 1972 年,英国允许法庭根据警察进行的讯问对受讯问人拒绝提供有关事实的情况作出必要的推断。1994 年在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中对沉默权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即被告人在某些情况下行使沉默权,将可能获得对其不利的法律推论。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各种“例外判例” ,也对沉默权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进行了限制。 考虑到在刑事案件中,社会危害性的严重情况不同,以及实际中办案的客观要求我们需要在一些特别的司法领域排除沉默权。第一,被控6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第二,重大复杂的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第三,贪污贿赂案件和巨额
11、财产来源不明案件。 在法律上规定了沉默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有自己独特的社会文化背景,各个方面的情况也比较复杂,解决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不是一个沉默权就能够解决的,但是我们至少需要坚持一步步地走下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起自己的沉默权制度。 参考文献 1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J.法学,2000, (2). 2宋福义.沉默权与如实回答义务J.公安大学学报,1999, (5). 3章克勤.金泽刚.对沉默权规则的理性呼唤J.政治与法律,2000, (1). 4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J.政法论坛,1998, (5). 5吴宏耀.侦查讯问制度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 (5). 作者简介徐旭,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