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蕴涵的效率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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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蕴涵的效率价值摘要:效率是现代社会备受重视的刑事诉讼基本价值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效率价值体现得不够充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针对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潜逃、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庭审时、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适用的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是在兼顾公正价值的前提下对诉讼效率价值的追求,有效地平衡了效率与公正价值的冲突,实现了两者的协调互动,能够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使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效

2、率价值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己为许多国家和地区以立法形式予以肯定。美国认为出庭接受审判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英国的简易程序中规定被告人在法定情况下不出席法庭审理时可以缺席审判,但是非常例外的规定。法国简易程序中轻微刑事案件经过被告人申请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保护未成年人时、重罪案件解决与案件相关的民事问题时可以缺席审判,并设置了“抗传”程序。德国的保安处分程序中,审理对象在罪犯是无责任能力或在诉讼时无行为能力时可以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我国没有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的立法。多数学者认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允许在被告2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违反了程序参与

3、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控辩平等等原则,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没有存在的合理性。笔者改变思路,从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重要性入手,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效率价值体现得不够充分的现状,分析和探讨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蕴含的效率价值,期望能够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提供一定的正当性依据。 一、刑事诉讼效率价值不容忽视 效率是现代社会备受重视的刑事诉讼基本价值之一。一般意义上讲,效率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刑事诉讼效率是指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即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

4、,加速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合理性;刑事诉讼效果的实现必须符合诉讼主体的欲望和需求。刑事诉讼面临着资源的稀缺性与产出的高要求之间的尖锐矛盾。合理配置无形司法资源和有形司法资源,使得有限的资源产出最大的社会效益,是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以理性主义为基础的法律效益化是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的重大区别之一。这是因为现代法治国家的目的都是在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下,迅速、及时地终结案件,法律的高效化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贝卡里亚曾指出:“惩罚犯罪的

5、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3隔得越短,在人们的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的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但在许多情况下对效率的追求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不公平,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如何运用法律机制促进效率的实现,是一个必要且意义重大的现实问题。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因为,公正是司法存在的基础和安身立命之本。但不能将其绝对化,当某些特殊情况出现时,在保证基本公正的基础上可以侧重对效率的追求,这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增强司法的活力,符合时代精神。但必须注意不能将对效

6、率的追求绝对化,而不考虑公正,否则会破坏社会秩序,造成社会的动荡,最终也将从根本上损害效率。事实上,以效率为标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可能实现更高层次的公正,对公正与效率可以运用良好的机制加以协调、平衡,尽量缩小它们之间的对立性,扩大它们之间的统一性。 二、我国刑事诉讼亟待凸显效率价值 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一, 刑事诉讼法第 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其二,在总则中对诉讼期间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其它部分对各种具体诉讼行为的期间做了具体规定。其三,1996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设立了简易程序,这对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的效

7、率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在修改的主要内容中也有追求效率价值的体现4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设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增加设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等。但我国刑事诉讼效率价值体现得仍然不够充分,存在很多与效率价值相违背的地方。在立法层面上,检察院可以单方面决定延长羁押期限,对集中审理原则缺乏具体规定,对移送管辖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间等。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类型单一、功能受限,法官借补充侦查延长审理时间、规避审理期限

8、,法院增加罪名等。从外部环境看,当今的恐怖犯罪大都具有“国际化”的特点,给抓获恐怖分子带来诸多麻烦。当遇有恐怖分子没有被抓获到案的情形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能审查起诉,更不能缺席审判,使诉讼程序处于一种“等待”解决的状态,并可能因此而终止。由此使得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甚至导致因恐怖分子没有受到惩罚而丧失司法公正。我国的内部情形更为严峻。近年来我国部分贪官卷走较多的钱财逃往西方发达国家现象屡屡发生。由于这些国家没有与我国签订引渡协议,从这些国家引渡贪官并追回赃款难度很大。还有许多爆炸、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就因犯罪分子犯罪后逃避侦查和审判而不能结案。总之,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

9、和犯罪的形态与结构的不断更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死亡、丧事诉讼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庭审的情况经常发生,法院往往都是中止审理或终止审理,案件因此陷入搁置状态,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案件所涉及的脏款、赃物无法得到及时处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满足和实现,使司法效率低下,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不利于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如何改变这一现状十分迫切。 三、刑事5缺席审判制度蕴涵的效率价值 刘根菊、李秀娟学者认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之日,被告人不(不能或者不愿)到法庭接受审判,由法院根据控方以及辩护人的陈述、辩论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诉讼制度。有学者提出,缺席审判存在的

10、最大理由在于通过在特定情况下对诉讼主体的简化,用更合理更快捷的方式解决诉讼拖延问题,化解纠纷,保证正义能够及时实现。笔者认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坚持了稳健推进的思想,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是对权力、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资源配置的结果,是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佳结合形式,是刑事诉讼迅速及时的原则在具体制度中的集中体现。其是针对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潜逃、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庭审时、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适用的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有利于相关纠纷的及时解决、保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打击犯罪、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毋庸置疑

11、,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最大价值仍然是其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当出现符合刑事缺席审判条件且在其适用范围内的案件时,运用这一程序能够迅速及时的完成对案件的审理,可以防止刑事诉讼被无期限拖延,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降低审判成本,缓解人民法院面临的日益繁重的任务和案件积压的矛盾,及时伸张正义。法院以往的做法是中止或终止案件的审判,这样长期拖延,不仅实体公正无法得到实现,诉讼效率更是大大降低,而且可能引发更多的上访、申诉、控告等事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发挥刑事审判定纷止争的6作用,及时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在肯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效率价值的同时,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刑

12、事缺席审判制度只能作为一种例外制度,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被告人确实在逃或无法或不愿到庭、案件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其适用范围也必须严格限定在轻微案件被告人选择不出庭、被告人潜逃、被告人扰乱法庭被强行带出法庭或因其他原因要求被告人暂时退庭、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或因其他原因较长时间无法出庭、被告人死亡和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拒绝到庭的情形。另外,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告知制度、辩护人必须出庭制度和特殊的救济制度等,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只有这样,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效率价值才能够得到最佳的体现。 总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刑事审判的一种例外模式 ,是在兼顾公正价值的前提下对诉讼效率价值的追求,有效地平衡了刑事诉讼效率与公正价值的冲突,实现了两者的协调互动,能够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使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邓思清.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J.法学研究,2007, (3). 2马贵翔,胡铭.正当程序与刑事诉讼的现代化M.北 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房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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