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谣言及其法律保护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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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浅论网络谣言及其法律保护途径摘要:随着网络的快速普及,有些网民开始借助网络获取、制造并传播谣言,这些不仅严重危害了国家政治经济的安全,更扰乱了社会秩序。网络传播的负面效应凸显的越来越明显。因此,为了确保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以及人民生活的安定,应当尽快织密互联网的法律保护之网以维持虚拟社会的健康运行。 关键词:网络谣言 立法现状 细化完善 1 网络谣言的定义及其特点分析 通过邮箱、聊天软件以及论坛和网站等传播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即为网络谣言。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以及颠覆传统和离经叛道等内容,与传统谣言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广泛性。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 2012 年 12

2、 月 31 日,我国已有 5.64 亿网民。网络谣言以网络为媒介,其传播范围比通过人际传播大千倍甚至万倍以上。快捷性。网络快捷的传播速度使得网络谣言传播的更快。网络文档复制的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和高度的便利性,使信息呈几何级数扩散传播,一则谣言可以在几小时甚至几分钟之内传遍全世界。难控性。由于互联网具有自由、匿名以及虚拟的特点,使得形成的谣言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给避谣工作也加大了难度,会混淆视听,难辨是非。互动性。传统的谣言传播方式和途径比较直接单一,网络谣言的互动性超越了空间界限,网络谣言互动程度越强,偏离现实的可能性也越大。逼真性。2与口口相传、书信传递甚至电话转传相比,网络谣言因其“貌似真实”

3、极易引起人们的好奇心而被广泛传播,又因其图文并茂、直观生动,所以网络谣言往往具有比传统谣言更为“精确” , “可信度”增强。 2 目前我国针对造谣者的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之处 2.1 行政责任方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散布谣言及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谣言的,可依法予以处罚。但实际上多数给予拘留或罚款,不足以震慑造谣者。 2.2 刑事责任方面 制裁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和法定刑不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在罪名体系方面, 刑法对于某些谣言,如非恐怖信息谣言,即使严重损

4、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也难有适用的余地。因此很多未踩刑法“红线”的造谣者,虽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却可逍遥刑法之外。因为网络匿名性的特点,要核查信息真实性并追查造谣者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使普通公民不易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造谣者的民事责任,而技术上和人力上的限制,又使大部分制造扰乱社会秩序谣言的人受不到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的追究。在法定刑上,我国刑法中,刑期偏低可能造成罪刑失衡,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以上说明,由于行政和刑事责任之间的脱节以及刑罚制度的不完善,客观纵容了网络谣言。 3 借鉴国外立法完善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3.1 细化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网络专门立法 法律是遏制网

5、3络谣言编造和传播的重要手段。虽然我国目前已有网络方面的立法,但是,由于立法落后于实践和其他种种原因的存在,网络立法还存在不少缺陷,远远不能适应实践需要,所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3.1.1 及时完善我国目前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修订“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将其适用范围从制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 ,扩展到所有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虚假信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单位以及产品的谣言,如果客观上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而主观上为故意捏造和传播,则提升为刑事制裁。 3.1.2 专门立法,要尽量与原有的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和互为补充。制定互联网

6、信息相关的法律要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规定相衔接,综合整理现有的法律资源,形成相对完整、系统、全面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适当强化法律规制的韧性,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切实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以下是各国的立法现状,可供借鉴。 对于网络谣言的立法,美国最为完善。不仅美国国会和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 、 电脑犯罪法等约 130 项相关法律、法规,美国各州、市也相继通过了相关法规。1997 年,德国出台了信息与通信服务法 ,成为全球第一个发布网络成文法的国家。进入 21 世纪以来,还逐步完善了十余类法律内容的互联网管理体系,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言论可以成为犯罪事实。 在

7、韦拉克鲁斯州的“武装分子劫持学生”事件发生后,墨西哥州议4会通过了动乱法 ,规定制造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犯罪行为。此后,联邦政府和其他各州也纷纷出台相应法律,对网络造谣者加以震慑。2007 年,韩国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生效后,韩国上规模的网站都开始实行实名制。恶意言论和网络谣言这些年在韩国有所减少。韩国的电子通信基本法规定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利用电子通信设备散播虚假信息构成犯罪。2000 年 6 月,印度颁布信息技术法 ,涉及刑事诉讼、行政管理等内容,印度也成为世界上 12 个为信息技术立法的国家之一。2001 年 9 月,警方又在被誉为印度“硅谷”的班加罗尔市成立了

8、第一家专门对付网络犯罪的警察局。2008 年和 2011年印度两次修改信息技术法 ,并明文规定了散布谣言,通过计算机技术制造恐怖事件的行为。 因此,我国应针对网络谣言的不断发生,为了能够在处理谣言时有法可依,应尽快形成一整套针对涵盖网络谣言的行为性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以及管理主体、程序、监督等的法律。 3.2 完善互联网行业协会自治监管,有效补充法律规范、政府监管的规制和调整 行业自律目前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网络监管的中坚力量。英国于 1996 年成立的互联网监看基金会,成员多为网络企业,也有教育、文化、政府、司法机构的代表,主要的工作是处理各种不良信息报告。成立十多年来,与政府部门通力合作

9、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英国网络产业的各家企业都愿意自动遵守互联网监看基金会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此外,日本、澳大利亚等都是注重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家。目前,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协会虽有所发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在自身制约不完善、5部门设置不健全等。因此互联网行业协会应以专职人员和行业专家为骨干成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队伍,完成编制、规范工作程序的工作,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行业自律;另一方面,应当切实发挥行业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的功能,建立起有效的规章制度和违规处罚体系。 3.3 加大网络监管力度,规范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和管理,严惩网络管理者玩忽职守行为 媒体真实客观的报道是实现信息公开的最有效渠道,对于有

10、效遏制谣言的传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将互联网“与真实世界一样进行管控” 。在日本,制造网络谣言的人,可能被判处 3 年监禁和 30 万至 50 万日元罚款,而且警务部门有权要求通信商为其保持 60 天的通信记录,以便调查谣言来源。1996 年,新加坡广播管理局被相关法规授权管理网络信息,如果发现网络谣言,该局会适时查处,严重造谣的还会被以诽谤罪起诉。相比而言,西班牙一方面在加大网络谣言查处力度的同时,一方面也采取了更为人性化的手段,去疏导,有堵有疏。在西班牙,有专门的“抵制网络谣言代理人” ,他们的任务就是向社区邻里传播真相,这些人影响另外的人,另外的人又回去影响更多的人。尤

11、其是在社区,一旦出现谣言,代理人们就会在第一时间向居民们解释。如今,这个群体在不断的壮大,同时也吸引了许多人志愿参加这个组织。 3.4 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管理的创新 根据网络谣言难控性的特点,建立网络筛选确认制度、评估制度和信息处理后反馈等制度,对及时发现网络谣言、及时处置网络谣言作用非同小可。在美国的两个涉及网络犯罪的案子使得人们明白,网络言论也必须遵守现实法律。美国执法部6门不惜投入巨资研发或购买“谣言机器人”等过滤软件,以实现不良信息的自动扫描。 总之,要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必须制定专门法律,依法惩处传播有害信息行为,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净化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周旭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今日南国,2009(7). 2江晓奕.网络谣言传播现象探究J.东南传播,2009(4). 3王国华,方付建,陈强.网络谣言传导:过程、动因与根源以地震谣言为例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2). 作者简介:李博(1976-) ,女,陕西西安人,法学硕士研究生,副教授,陕西广播电视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郭凤丽(1963-) ,女,辽宁朝阳人,法学硕士研究生,教授,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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