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档案行政管理存在条块并存的特征问题的几点思考陈宏霞同志在档案管理2012 年第一期上发表的也谈档案行政管理的特征 (以下简称“陈文 ”)一文中认为“管理模式的条块并存性也是档案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 。1笔者表示赞同,并同时认为这一“特征”揭示了档案行政事务不同于其他行政事务的特殊性。因为档案事务既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的特性,同时还具有单位内部事务的特性,因此,区域化属地管理与条化垂直管理并存是档案行政管理模式的必然。陈文认为, 档案法第六条的规定“是对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法律授权,也是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法律依据”2
2、的观点是准确无可争议的。但陈文依据档案法第七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认为“这一条,在行政管理的某一层级中,看起来,只是某一机关对其下属机构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授权。但从整个行政管理的层级体系来看,就是对条化垂直管理在法律上的认同”3的观点,笔者认为其依据法律条文不当或不够完善、不够准确。因此,其进一步认为“这两条法律条款,使档案行政管理的区域化属地管理与条化垂直管理在同一个单位具有相同2的法律地位,但没有说明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与上级行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使档案行政管理的条块并存成为
3、合法存在”4的结论,就有许多地方值得商榷。 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简称“单位内设档案机构” ,下同)普遍存在着地位不合法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档案工作特别是新中国的档案工作是从机关档案室的工作开始起步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大环境下,单位内设档案机构的地位是否合法并不直接影响其职能的发挥,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为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在档案界,长期以来都是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档案处、科、室、馆)作为档案工作的最基层的一级组织来看待。这一点在档案学理论、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的实际工作中都有所反映。 1.1 在理论上,已将单位内
4、设档案机构作为档案组织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家全部档案和全国档案工作,必须设置全国规模的档案机构进行管理。各机关的档案,由机关内设立的档案室(处、科)集中管理。 ”5 1.2 在法律法规上,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作为依法应存在的机构明确赋予了其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如档案法第七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又进一步明确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3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5、(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 1.3 在整体档案工作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档案工作行政规章中也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作为单位内部必须建立的一个机构来要求并赋予了其相应的工作职能。如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要求“机关必须建立档案工作,成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不需要建立档案机构的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人员。机关档案部门受办公厅(室)领导” 。第四条“机关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三)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
6、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也可以设立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 。 因此,在以往的档案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都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档案处、科、室
7、、馆)视为一个合法存在的机构来实施管理并赋予一定的4行政管理职能。但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依法行政、政事已分、政企已分的大环境下,来重新审视和考量单位内设档案机构,就会发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除少数按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的要求已获得批准或备案的档案机构是合法存在的机构之外,因档案机构属于单位内设机构不在组织法 、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调整的范畴。又因其多属于办公厅(室)领导下的机构,也不在单位三定方案的调整之列,没有明确的职能配置和机构及人员编制。所以,单位的档案机构多数都不是合法存在的机构。因此,机关、团
8、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普遍存在着地位不合法的问题。 2 单位的内设档案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管理权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资格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单位的内设档案机构多属于办公厅(室)领导下的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它不是一个实际合法存在的机构,它要行使管理的职能,则必须依托它的上级机构办公厅(室)或所属机关,并由所属机关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内设档案机构又不是一级社会组织,不具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资格,因此,单位的内设档案机
9、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管理权。 3 单位的内设档案机构因不具备行政相对人的资格,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 以往在档案系统,无论是业务指导、执法检查或其他5形式的档案行政管理活动,往往直接针对的是单位档案机构,这实际上是档案行政管理工作的“错位” ,是搞错了管理的对象。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而单位的内设档案机构不是一个实际合法存在的机构,因此,它不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具备行政相对人的资格,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应是该单位而不是其内设的档案机构。单位内设档案机构
10、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 4 区域化属地管理与条化垂直管理并存的法律依据 由于单位内设档案机构普遍存在着地位不合法;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管理权;不具备行政相对人的资格,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因此, 陈文中认为依据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来认定的“是对条化垂直管理在法律上的认同”的观点,其理由是不充分、没有说服力的。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体制下档案行政管理存在条块并存的实际状况是由当前档案行政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的原因造成的。虽然, 档案法第六条明确授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但对于行业主管部门的档案行政管理权却没有明确的界定。为此鉴于档案工作既具有社会公共事务性,
11、同时还具有单位内部事务性这一特点,国务院在制定其他领域的行政法规涉及档案工作的条款时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本系统档案工作行政规章时,根据法理上行政管理可以授权的原则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各部6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的规定,对专业档案的行政管理权可以进行授权。这些授权是国务院、国家档案局授予专业主管部门的档案行政管理权,行使这些行政管理权的只能是专业主管部门,而不是这些部门的内设档案机构。至于如“2001 年 6 月 29 日,建设部修订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也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建档案执法单位” ,6由于缺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笔者认为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行政管理权是不合法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因此,笔者认为,档案行政管理不仅具有条块并存的特征,而且具有条块并存共同管理的特性。且这种特征和特性,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又符合档案工作的需求。 参考文献: 1234陈宏霞.也谈档案行政管理的特征J.档案管理,2012(1). 5冯惠玲、张辑哲.档案管理学概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 6黄禹康.关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的思考J.档案管理,2012(3). (作者单位:开封市档案局 来稿日期:201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