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公共物品视角下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主体【摘 要】 本文阐述了公共物品理论,分析了无障碍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探讨了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主体和建设模式。指出政府并非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唯一主体,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包括政府、企业和社会志愿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 【关键词】 公共物品;无障碍环境;建设主体;建设模式 无障碍环境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有生理机能障碍的社会成员能够方便、安全、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而提供的社会软硬件环境。完备、系统的社会无障碍环境既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立的基本需求,也是方便老人和其他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成员、应对人口老龄化威胁的必要手段,具有社会
2、和经济双重意义。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开始了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践,建设模式以政府投资进行公共无障碍设施建设为主,建设内容主要集中在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和公共信息发布。而在公共领域之外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私人部门和商业服务领域,同样存在着对无障碍环境的巨大需求,这些领域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既非政府能力所及也非政府职责所在。此外,许多残疾人由于特殊的生理特点,往往需要社会为其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才能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参与社会生活,这些专业化的服务也不完全适合由政府来提供。因此,社会无障碍环境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才能有效地满足社会需求。2一、公共物品理论 物品根据其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点,一般可以分
3、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同时满足消费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即物品被投入使用就无法排除那些拒绝付费的社会成员消费,并且某一个消费者的消费也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的物品被称为纯公共物品。与纯公共物品相反的是纯私人物品,它是指一种物品同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在纯公共物品与纯私人物品之间,或者具有排他性或者具有竞争性的物品称为准公共物品,其中一类是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即可以同时消费,但增加消费者会影响其他消费者消费的物品被称为公共池塘资源物品。另一类准公共物品起初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随着使用者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出现拥挤的物品,被称为俱乐部物品,对这一类物品可以由俱乐部成
4、员共同消费。 一般来说纯公共物品适合政府来提供,私人物品适合企业提供,而准公共物品则要根据实际的使用情况来决定是由政府还是企业来提供,或者是由企业提供而政府给予补贴,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志愿组织也正逐渐成为提供准公共物品的重要力量。 二、无障碍环境公共物品属性 社会无障碍环境主要由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和交流、无障碍服务和社会无障碍法治环境四个部分组成。无障碍物质环境是为方便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和向公众开放的其他设施而建设的辅助性硬件设施的总和。无障碍信息交流环境是指供有视力、听力或者语言障碍的人获取信息、同他人交流使用的信息通信手段和系统。无障碍服务3则是为帮助有特殊需求的人使用设施
5、和获取服务而提供的特别扶助。社会无障碍法治环境是依法建设和管理社会无障碍环境的社会环境,它既包括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环境,也包括依法对建设行为进行管理。 从整体上看,无障碍环境可以被社会全体成员所共享,既不会因某个成员的消费而影响其他社会成员同时消费并其从中获得效用,也无法排除某些社会成员的消费,属于纯公共物品。但如果仔细地对不同应用领域的无障碍环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进行分析,就会发现无障碍环境的不同组成部分在不同的应用下具有不同公共物品属性。 城市道路、政府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依靠公共资金建设和运营的免费公共服务场所提供的无障碍物质环境、信息交流和其他辅助性无障碍服务可以被全体有
6、需求的社会成员所使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虽然这些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在使用当中存在着因为使用人群过多而造成拥挤即具有竞争性的可能,但是由于此类场所的公共服务性质决定了即便出现了拥挤,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道德情感上都无法通过收费来限制使用,因此属于纯公共物品。而公共服务机构以文字、手语、声音等形式发布的免费公共服务信息也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同样属于纯公共物品。在商场、酒店、影剧院、收费的公园和博物馆等收费服务场所提供的无障碍设施、信息交流和服务,虽然理论上可以被社会全体成员所使用,但实际上是只有这些场所的消费者或者是可能成为这些场所的消费者的人才能有机会使用到,消费上存在排他性,因此属于俱乐部物
7、品。4商业媒体所提供的无障碍信息和交流通常也是为其顾客服务的,也属于俱乐部物品。 此外,社会为特殊成员提供一些适合他们特殊需求的个性化服务,如电信业为聋人提供的文字通信系统、盲文出版、导盲犬培育等,这些设备和服务虽然仅供个人消费,但可以提高使用者的自理能力从而减少社会为照顾他们付出的总成本,因此属于具有正外部性的私人物品。 三、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主体 由于不同应用领域的无障碍环境具有不同的公共物品属性,按照公共物品理论,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多种主体共同参与才能有效的满足社会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而中外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践也表明政府、企业、志愿组织都是社会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主体。属
8、于纯公共品的无障碍环境,无论从技术手段还是从社会情感上来说都无法通过收费的方式限制社会成员的使用,因此也就不可能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解决供给问题,政府就是必然的建设主体。现实中政府也在公共道路交通、政府办事机构和其他免费公共服务场所投资兴建了大量的无障碍设施,政府的各种政务和公共服务信息也通常会采取多种信息形式发布,而政府也努力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其他公共政策管理和促进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 对属于俱乐部物品的,在收费服务场所提供的无障碍设施、信息交流和服务,可以将不愿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外,适合由场所的运营机构投资进行建设,因此这类的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主体通常都是投资或者运5营企业。而电信文字通信、盲
9、文出版作为私人物品,其最佳的供给者也是企业,但政府常常会对其正外部性给予企业补贴,以弥补其外部性,促进企业提供这些服务的积极性。 除了政府和企业以外,社会志愿组织也是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另一主体。社会志愿组织常会接受政府或者社会公众的资助,以非营利的方式为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提供更为专业的个性化服务,使得那些具有很强正外部性而由企业提供又非常昂贵的服务能被更多人接受,例如导盲犬的培育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在无障碍法治环境建设方面作为人群利益代表的社会志愿组织常会通过诉求表达或者游说的方式促进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另外政府也需要受到社会的监督才能保证其依法履行开展和管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责任,而社会公
10、益组织则是最主要的监督者。 四、社会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模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社会综合系统工程,没有哪一个社会部门能够独立承担起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责任,无障碍环境建设必须依靠包括政府、企业、志愿组织在内的多元建设主体的共同努力。政府是公共服务领域里无差别的社会无障碍环境的建设者,其主要作用是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体现社会公平;而志愿组织适合提供专业的无障碍服务以满足那些更为个性化的需求,以弥补政府的供给不足;在准公共服务或者私人服务领域里的无障碍环境则需要由企业提供,或者是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提供。各个建设主体既需要按照分工履行好自身责任,又需要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满足社会
11、对无障碍环境的6需求。 【参考文献】 1 残疾人权利公约M.2006 年 12 月 13 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 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释义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2. 3 朱嘉妤,王苏莹.残疾人心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以长沙市为例J.科教导刊,2011(4)250-251. 4 陈晓辉,李策薇,古长乐,何巧丽,黄辉,李奎.公共产品视阈下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以长沙市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 2012(4)249-339. 5 李炜冰.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政府责任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37(2)25-30. 【作者简介】 邓 昱(1975.7-)陕西西安人,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残疾人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