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监理现状的点滴认识摘要: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 监理 监理现状 思考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一种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引入我国,已开展了 20多年时间,它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还存在下面一些问题: 一、现行对监理地位和角度认识的问题 有些业主认为监理单位
2、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这显然与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相违背。监理单位应该是建筑市场中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理人员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不得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 大部分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而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和事情则无权干涉。然而,按照现行的法规和条例规定,监理人员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有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有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有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3、、开工审批的权力,有对施工测量成果、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审查的权力等相关权力。 还有人认为,监理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工” ,应该整天呆在现场,把主要精力放在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保证具体的施工操作质量上。而事实上,旁站监督和检查只是施工监理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监理的全部工作。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即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四大目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参建各单位间的关系协调。 二、监理范围和授权问题 目前,很多业主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仅给监理人员授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业主出于自身的考虑,有些项目,监理即使被授予
4、投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离真正意义上的“控制”还相差甚远。但不同的授权范围会带来不同的监理效果。 只授予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权的工程,监理人员控制质量的难度就要高于实施全面监理的工程。这是因为业主未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承包商拿工程款不需经过监理批准,不管工程质量优劣都一样能拿到钱,导致监理人员也不能很有效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倘若业主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只对检验合格的工程签发付款通知书,监理工作就不会那么吃力,监理人员就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约束施工单位的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 实施局部监理的工程,进度控制往往不能落到实处。而工程进度加快,就意味着业主投入的资金周转就能加快
5、,投资成本就能降低,从而提高投资效益。没有实施全面监理的工程,其进度往往是失控的,因而也就影响了业主的投资效益。 实施局部监理的工程,往往会降低监理人员多提投资控制的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 全方位、全过程的建设监理,应该是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项目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然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建设监理工作状况来看,监理工作还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一方面是现阶段业主对监理工作尤其是设计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也制约着设计监理的全面推行。目前,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大多是搞施工出身,对设计工作较生疏,不能胜任设计监理工作。另外,从目前国家有关建设监理的相关
6、法规、规定来看,也主要是针对施工阶段的,对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则无明确的监理规范,使设计监理工作无章可循。设计工作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设计质量的高低,不仅决定着项目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同时也决定着项目投资效益的高低。而众多业主认为,搞设计有专门的设计院,没必要花钱委托监理。 三监理工作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监理机构组织不健全,监理人员的数量、专业、素质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得力,应检项目未检;应签认项目未签认;对关键部位和工序需要旁站的未旁站。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监理费用较低,部分监理企业为了保证经营利润,随意减少监理人员和监理工作程
7、序以应付监理工作;(二)是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在施工现场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致使工程质量难以控制;(三)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较少,专业不配套,监理员的数量不适应现场旁站的需要;(四)是监理工作不规范,制订的监理规划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难以有效地指导现场监理工作的实施。 四监理取费亟待提高 当前监理工作中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首先是国家监理取费标准比较低。其次是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价。由于大多数建设单位对监理制度缺乏认识,迫于政府
8、强制实行监理的压力,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强行压低监理费。第三是监理市场尚未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目前,在监理招标中,业主普遍以监理费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条件。一些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监理单位在监理投标时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压价竞争,中标后不是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组织实施监理,而是采取减少人员数量、降低人员层次和减少监理工作程序的方式降低监理成本,以获取不正当利润,以至在监理工程中仅使用低价聘用的退休职工充当监理工程师。 五政府监督管理缺乏力度 我国推行建设监理时间不长,监理行业还比较脆弱,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还不够稳固,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和引导。 建筑法 、 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虽然对监理工作的实施有
9、明确规定,但在实施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首先是监理工作没有专职部门甚至没有专职人员负责;其次是一些违规的市场监理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处理;再次是监理行业缺乏长期发展规划。 近几年机构改革后,原建委设立的监理处相继撤销,管理工作一般由新设立的建管处指派一人兼管,监理工作的管理力量明显削弱,缺乏对监理队伍和监理市场的动态管理,执法检查工作难以实施。而且兼管人员由于没有足够精力考虑本地区监理工作的规划发展,也就不能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在一些地区由于不能对监理市场进行有效控制,监理工作不到位情况比较严重,监理市场中的一些不正之风得以滋生蔓延,难以保证监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黄志鹏对当前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山西建筑 2008 第 23期 王顶堂浅谈监理行业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山西建筑 2007 第 32 期